人權何在?! - 法學
By Emma
at 2004-11-29T19:17
at 2004-11-29T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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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稟承千年卓絕意志)》之銘言:
: ※ 引述《asrser (光)》之銘言:
: : 遏阻犯罪!立委提案鞭刑最高處12鞭
: : 【TVBS新聞 程沐真 謝賢?】
: : 有人說治亂世要用重典。在台灣,很多人覺得現在治安越來越敗壞,就有立委已經提案,
: : 台灣未來要比照新加坡,刑法裡面多加一項「鞭刑」,只要受刑人出現再犯的狀況,法官
: : 可以判他鞭刑,最高重打12鞭,希望達到遏阻之效。
: : 人權何在?!
: : 不久前,刑法界正在探討死刑的廢止。死刑之廢止的意義何在?其一就是保障人權。
: 重點是保障誰的人權?犯罪者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孰重孰輕?
: : ”露出大半臀部,接著,被一層層五花大綁,固定在器具上,然後施以鞭刑”試問此
: : 是何等野蠻的行為!”誰叫他要犯罪,所以他活該。”假使,是誤判呢?
: : 那他的人格受到多大的侵害啊?再者,所謂”治亂世要用重典”那乾脆回到”白色恐怖時
: : 期”好了,那個年到犯罪率應該很低吧!這就是所謂的”太平盛世”嗎?
我不認同asrser的論證方法(雖然我不支持鞭刑)。
死刑也可能違反人權,但是同juotung所說的,這理由過於空泛抽象。
如果有唸過憲法的話,會知道違憲或者合憲只是結論,不是理由。
如果對一個法律只說出違憲而沒有交代理由在論證上是失敗的,而在憲法的學習上是
不及格的。因為無從知悉哪裡違了憲,違了什麼樣的憲法精神。
畢竟憲法是個極度抽象的東西,人權云云也是。這地方juotung說的很清楚了。
監禁會不會誤判 ? 也會吧。以誤判作為反對的唯一理由似乎不夠堅強。
最後是我覺得最無意義的{白色恐怖}說,八竿子打不著。
白色恐怖之所以恐怖不在於刑罰的恐怖或是刑罰違背人權,是它根本不受任何法律規範。
完全不同層次的,無比較基礎。
: 當破案率無法提高,犯罪率居高不下,提高刑罰是唯一手段。
那麼為什麼不從改善破案率著手 ? 不從改善犯罪率著手 ?
為什麼就預先決定了這兩樣是固定不可改變的呢 ?
又為什麼會認為{提高刑罰是唯一手段}?
為什麼 ? 真的是提高刑罰就是唯一手段 ? 真的是如此嗎 ?
: 舉例說明:
: 強姦最重判10年,但是如果破案率只有1%,對於犯罪者而言,雖然最大機會成本為10年
: 但是乘以破案率後,風險只有36.5天,這樣是否太低?
: 如果處以宮刑,即使破案率無法提高,但是對於男性而言,宮刑的機會成本無限大,乘以
: 破案率1%還是無限大,哪一種嚇阻力高?
真的要講究嚇阻力,恐怕宮刑還不夠看,應是死刑。
純粹死刑可能還不夠喔,死不可以痛痛快快的死,要凌遲,要腰斬,要五馬分屍,
這樣比宮刑還有嚇阻力,還要無限的機會成本吧
並且,為什麼小偷不可以判死刑 ? 竊盜案件是實務最常見的犯罪類型,可是竊盜又
判不重,也特難抓,那麼是不是小偷抓到一律凌遲致死 ?這樣能否有效嚇阻犯罪 ?
記得新加坡毒品犯罪罪行頗重,而新加坡在槍決人犯比例上它在世界各國上排行
似乎名列前矛呢,然而毒品犯罪率也沒有下降,這又是為什麼 ?
當一個人決定犯罪,刑罰的殘忍已經不是他唯一考慮的重點,也許他會想,反正也是
一樣,多做幾件也沒差,也許他會想,要做的天衣無縫才不會被發現,那麼下場就是將
被害人滅口。
tallwood也說了一些就不贅述了。
: : 法律的目的何在?法律應該是一種生活指標;只是什麼是可行,哪些是不可行。它不
: : 應該是讓人恐懼,而是具教育意義。此類推出該檢討”教育”!
: : 若是能有優良的教育,使人人都有健全的人格﹑對道德良知有所認識及基礎的法律素
: : 養,那社會的動亂應該會減少很多。不可只是在一味的探討”本土教學”,而忽略了教育
: : 的本質。
: : 人權不能走倒車!!
: 人權的確不能走倒車,那麼因為刑罰嚇阻力低無法嚇阻犯罪導致的受害人人權受損
: 就可以走倒車?刑罰可以重,但是對犯罪的偵訊及審判需要更加嚴謹公正,稗使誤
: 判減少豈不是更好?
: 法律的功用"尤其是刑法"本來就是使人因恐懼而不敢犯罪,沒有暴力的司法只是
: 一種虛偽的正義,道德良知教化固然好,但是對於不受教的頑民,不用各種邪惡
: 殘酷的方法加以對待,那就有如脫韁的瘋狗,造成損害誰負責?
: 廉價的人道主義只是對人道的最大殘害。
一個殘忍過度的刑罰只是將人推向毀滅的邊緣,往往製造出[不受教的頑民],[脫韁的瘋
狗],邪惡殘酷的方法只是一種假借正義之名實毀滅之實。
治亂世用重典似乎是千古絕唱,不過往往是用重典致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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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srser (光)》之銘言:
: : 遏阻犯罪!立委提案鞭刑最高處12鞭
: : 【TVBS新聞 程沐真 謝賢?】
: : 有人說治亂世要用重典。在台灣,很多人覺得現在治安越來越敗壞,就有立委已經提案,
: : 台灣未來要比照新加坡,刑法裡面多加一項「鞭刑」,只要受刑人出現再犯的狀況,法官
: : 可以判他鞭刑,最高重打12鞭,希望達到遏阻之效。
: : 人權何在?!
: : 不久前,刑法界正在探討死刑的廢止。死刑之廢止的意義何在?其一就是保障人權。
: 重點是保障誰的人權?犯罪者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孰重孰輕?
: : ”露出大半臀部,接著,被一層層五花大綁,固定在器具上,然後施以鞭刑”試問此
: : 是何等野蠻的行為!”誰叫他要犯罪,所以他活該。”假使,是誤判呢?
: : 那他的人格受到多大的侵害啊?再者,所謂”治亂世要用重典”那乾脆回到”白色恐怖時
: : 期”好了,那個年到犯罪率應該很低吧!這就是所謂的”太平盛世”嗎?
我不認同asrser的論證方法(雖然我不支持鞭刑)。
死刑也可能違反人權,但是同juotung所說的,這理由過於空泛抽象。
如果有唸過憲法的話,會知道違憲或者合憲只是結論,不是理由。
如果對一個法律只說出違憲而沒有交代理由在論證上是失敗的,而在憲法的學習上是
不及格的。因為無從知悉哪裡違了憲,違了什麼樣的憲法精神。
畢竟憲法是個極度抽象的東西,人權云云也是。這地方juotung說的很清楚了。
監禁會不會誤判 ? 也會吧。以誤判作為反對的唯一理由似乎不夠堅強。
最後是我覺得最無意義的{白色恐怖}說,八竿子打不著。
白色恐怖之所以恐怖不在於刑罰的恐怖或是刑罰違背人權,是它根本不受任何法律規範。
完全不同層次的,無比較基礎。
: 當破案率無法提高,犯罪率居高不下,提高刑罰是唯一手段。
那麼為什麼不從改善破案率著手 ? 不從改善犯罪率著手 ?
為什麼就預先決定了這兩樣是固定不可改變的呢 ?
又為什麼會認為{提高刑罰是唯一手段}?
為什麼 ? 真的是提高刑罰就是唯一手段 ? 真的是如此嗎 ?
: 舉例說明:
: 強姦最重判10年,但是如果破案率只有1%,對於犯罪者而言,雖然最大機會成本為10年
: 但是乘以破案率後,風險只有36.5天,這樣是否太低?
: 如果處以宮刑,即使破案率無法提高,但是對於男性而言,宮刑的機會成本無限大,乘以
: 破案率1%還是無限大,哪一種嚇阻力高?
真的要講究嚇阻力,恐怕宮刑還不夠看,應是死刑。
純粹死刑可能還不夠喔,死不可以痛痛快快的死,要凌遲,要腰斬,要五馬分屍,
這樣比宮刑還有嚇阻力,還要無限的機會成本吧
並且,為什麼小偷不可以判死刑 ? 竊盜案件是實務最常見的犯罪類型,可是竊盜又
判不重,也特難抓,那麼是不是小偷抓到一律凌遲致死 ?這樣能否有效嚇阻犯罪 ?
記得新加坡毒品犯罪罪行頗重,而新加坡在槍決人犯比例上它在世界各國上排行
似乎名列前矛呢,然而毒品犯罪率也沒有下降,這又是為什麼 ?
當一個人決定犯罪,刑罰的殘忍已經不是他唯一考慮的重點,也許他會想,反正也是
一樣,多做幾件也沒差,也許他會想,要做的天衣無縫才不會被發現,那麼下場就是將
被害人滅口。
tallwood也說了一些就不贅述了。
: : 法律的目的何在?法律應該是一種生活指標;只是什麼是可行,哪些是不可行。它不
: : 應該是讓人恐懼,而是具教育意義。此類推出該檢討”教育”!
: : 若是能有優良的教育,使人人都有健全的人格﹑對道德良知有所認識及基礎的法律素
: : 養,那社會的動亂應該會減少很多。不可只是在一味的探討”本土教學”,而忽略了教育
: : 的本質。
: : 人權不能走倒車!!
: 人權的確不能走倒車,那麼因為刑罰嚇阻力低無法嚇阻犯罪導致的受害人人權受損
: 就可以走倒車?刑罰可以重,但是對犯罪的偵訊及審判需要更加嚴謹公正,稗使誤
: 判減少豈不是更好?
: 法律的功用"尤其是刑法"本來就是使人因恐懼而不敢犯罪,沒有暴力的司法只是
: 一種虛偽的正義,道德良知教化固然好,但是對於不受教的頑民,不用各種邪惡
: 殘酷的方法加以對待,那就有如脫韁的瘋狗,造成損害誰負責?
: 廉價的人道主義只是對人道的最大殘害。
一個殘忍過度的刑罰只是將人推向毀滅的邊緣,往往製造出[不受教的頑民],[脫韁的瘋
狗],邪惡殘酷的方法只是一種假借正義之名實毀滅之實。
治亂世用重典似乎是千古絕唱,不過往往是用重典致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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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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