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人』? - 法學

By Lydia
at 2003-05-27T21:30
at 2003-05-27T21:3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ocial (呵呵~天氣清朗好日子)》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神學也是一樣,神與人立約的事。
: : 與西方如此重視契約是有傳承關係的。
: : 與社會契約論亦是有關的。
: 如果死人不是,則死"人"這個詞語,請重新修訂.....
: 換個角度想,應該是"他"有人的身體,物質上是存在的
: 在我們不了解的範圍內,死人或許應算是靈魂的消失...(??!!)
: 陪葬品從來不是那個已死的人/物要求的(如是他生前交代的不算)
: 它是生人放在死人懷裡的一種靠依...一種思念...
: 不過如果你籠統到講已死的財產,我覺得如果他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則財產的管理權
: 歸政府所有是合理的,因為"他"已沒有能力再去運用,管理那筆財產了
: 而錢要一直在社會上流動,它才有價值..否則,都只是費紙嘛~~~
其實也不是這樣說。
我倒覺得死人(我實在很討厭打這個詞)是不是人,
不只是在法律用語上,實際上是在其他部分。
條文通常不會寫那個詞(我不想再打一遍了)
但是,以我國的風俗,實在很難想像,等一個人的身體變冷以後。
就不把他當作是「人」看。
問題在於,我們現在是採私有財產制。
如果是採公有財產制的社會,基本上不會有遺產這個問題。
在資源相對匱乏的社會也不會有「遺產」這種東西。
遺產的假設是,人可以在活著的時候努力工作賺錢。
即使活著的時候沒辦法享受到花錢的樂趣(如果這是樂趣的話)
也可以為了子孫的著想(對某些文化的人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
努力賺錢,而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
如果說人預期過世之後,他的子孫什麼都得不到。
他可能就不會賺很多錢,對社會也就沒有幫助(不過真的有幫助嗎?)
我國的法律制度是,即使人過世之前沒有留下遺囑(因為很多人忌諱)
而法律推定他是想把財產留給妻兒子孫的。
所以仍然將財產的所有權作一個轉換的動作。
這個制度好或不好,說真的我也不知道。
只不過既然是採私有財產制,那麼這種延伸也未嘗不可。
: : 我先講實證法的部分
: : 死人在我國法被認為不是人,是物。這個大家都知道。
: : 未出生的,意即「胎兒」是不是人,這是一個爭議以久的問題。
: 我不知道台灣法制中有沒有類似二十四週以前墮胎是容許的法例
: 事實在判斷這個時,有很多地方都以二十四週為界線
: 因為二十四週以後,當胎兒開始生長到有人的形態時(如手腳,五官,內臟等)[不知道有
: 沒有腦,這個待查]
: 法律上會判別他為算為人
: 但宗教在這方面似乎一律都當是人(意指從精子到卵子結合的時刻開始算起)
DWORKIN有一本書探討生命權的,有提到教廷對於「人」的時點的認定。
依他的說法,教廷其實不是一直有著相同的立場的。
: : 3.所有權的範圍
: : 人為什麼能享有物的支配權? 這個權利可以享有到何時? 等
: 我會覺得因為在有限的身體與能力內,人發現自己是最高等的動物...
: (如果有更高等的,我希望它可以出現為我們解答一切未知的事情...^^)
: 在未找到比人更高的東西以前,人變成了物的支配者,
: 可能要直至比人擁有更高智慧的東西出現,這個支配權才會無效...
我同意妳的看法,不過我的原文不是提這個
我的意思是,今天我說「這是我的筆」這個話的本身,代表了一種獨佔支配
而這種獨佔支配並非是天生的,是基於私有財產制度才能成立的。
但是這種獨佔支配權,在人過世的那一瞬間還能繼續存在嗎?
可以轉讓嗎? 必須收歸給社會整體嗎? 這是可以思考的問題。
--
近身球是正常的,
沒有近身球,就顯示不出外角球的威力
~~陳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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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神學也是一樣,神與人立約的事。
: : 與西方如此重視契約是有傳承關係的。
: : 與社會契約論亦是有關的。
: 如果死人不是,則死"人"這個詞語,請重新修訂.....
: 換個角度想,應該是"他"有人的身體,物質上是存在的
: 在我們不了解的範圍內,死人或許應算是靈魂的消失...(??!!)
: 陪葬品從來不是那個已死的人/物要求的(如是他生前交代的不算)
: 它是生人放在死人懷裡的一種靠依...一種思念...
: 不過如果你籠統到講已死的財產,我覺得如果他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則財產的管理權
: 歸政府所有是合理的,因為"他"已沒有能力再去運用,管理那筆財產了
: 而錢要一直在社會上流動,它才有價值..否則,都只是費紙嘛~~~
其實也不是這樣說。
我倒覺得死人(我實在很討厭打這個詞)是不是人,
不只是在法律用語上,實際上是在其他部分。
條文通常不會寫那個詞(我不想再打一遍了)
但是,以我國的風俗,實在很難想像,等一個人的身體變冷以後。
就不把他當作是「人」看。
問題在於,我們現在是採私有財產制。
如果是採公有財產制的社會,基本上不會有遺產這個問題。
在資源相對匱乏的社會也不會有「遺產」這種東西。
遺產的假設是,人可以在活著的時候努力工作賺錢。
即使活著的時候沒辦法享受到花錢的樂趣(如果這是樂趣的話)
也可以為了子孫的著想(對某些文化的人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
努力賺錢,而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
如果說人預期過世之後,他的子孫什麼都得不到。
他可能就不會賺很多錢,對社會也就沒有幫助(不過真的有幫助嗎?)
我國的法律制度是,即使人過世之前沒有留下遺囑(因為很多人忌諱)
而法律推定他是想把財產留給妻兒子孫的。
所以仍然將財產的所有權作一個轉換的動作。
這個制度好或不好,說真的我也不知道。
只不過既然是採私有財產制,那麼這種延伸也未嘗不可。
: : 我先講實證法的部分
: : 死人在我國法被認為不是人,是物。這個大家都知道。
: : 未出生的,意即「胎兒」是不是人,這是一個爭議以久的問題。
: 我不知道台灣法制中有沒有類似二十四週以前墮胎是容許的法例
: 事實在判斷這個時,有很多地方都以二十四週為界線
: 因為二十四週以後,當胎兒開始生長到有人的形態時(如手腳,五官,內臟等)[不知道有
: 沒有腦,這個待查]
: 法律上會判別他為算為人
: 但宗教在這方面似乎一律都當是人(意指從精子到卵子結合的時刻開始算起)
DWORKIN有一本書探討生命權的,有提到教廷對於「人」的時點的認定。
依他的說法,教廷其實不是一直有著相同的立場的。
: : 3.所有權的範圍
: : 人為什麼能享有物的支配權? 這個權利可以享有到何時? 等
: 我會覺得因為在有限的身體與能力內,人發現自己是最高等的動物...
: (如果有更高等的,我希望它可以出現為我們解答一切未知的事情...^^)
: 在未找到比人更高的東西以前,人變成了物的支配者,
: 可能要直至比人擁有更高智慧的東西出現,這個支配權才會無效...
我同意妳的看法,不過我的原文不是提這個
我的意思是,今天我說「這是我的筆」這個話的本身,代表了一種獨佔支配
而這種獨佔支配並非是天生的,是基於私有財產制度才能成立的。
但是這種獨佔支配權,在人過世的那一瞬間還能繼續存在嗎?
可以轉讓嗎? 必須收歸給社會整體嗎? 這是可以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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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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