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約金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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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公司簽約金合約的問題

合約內容簡介:

公司有一個制度, 新人在適用期過後會簽一個「一年一簽」的合約,
簽完後可以拿到一筆錢, 作為往後一年的簽約金,

ex: 某新人3月通過適用期後, 4月可以領到二十萬的簽約金,
  合約的時間是今年四月到明年的四月,
往後每一年的四月都會簽一次這樣的合約,

但合約上有幾個規則:

1. 員工在合約期間自行離職, 則簽約金須繳回. (合理)
2. 員工在合約期間職務上有異動, 則「合約中止」.

問題如下:

最近有個同事因為經濟不景氣被公司解雇, 而時間點是在合約期間內,
他先前就已經拿到二十萬的獎金, 但公司在解雇他後要他歸還這筆錢(全額)

第一個問題: 請問公司要他全額歸還是否合理? 同事是非自願離職,
      那公司是否可依照上述規則2來要求他歸還?

第二個問題: 這筆錢歸還後, 這筆錢的所得稅還是得由這位被解雇同事支付,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明明這筆錢已經歸還卻還得負擔所得稅?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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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9-04-29
契約內容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