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和大法官意見如果不同? - 法學
By Michael
at 2020-07-29T15:59
at 2020-07-29T15:5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harma (達)》之銘言:
: 最近的同婚爭議
: 假設日後舉辦公投
: 結果和之前大法官釋憲結論有明顯分歧
: 這樣後續會如何處理
: 且任期還沒到
: 還是相同的大法官
: 重啟釋憲結果大概也差不多
: thanks
司法部門的違憲審查機制,作為「憲法的守護者」,
他們本身的違憲審查決定自然有他的拘束力。
大法官釋字第185號也重申了,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釋字第405號更說,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因此,目前的釋憲實務上,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具有同一效力。
在大法官於釋字499號劃下修憲限制之後,
如果啟動修憲程序推翻大法官解釋內容,大法官也可能會認為這會是違憲的修憲。
也因此,在目前的狀況下,如果重啟相同立法,可能還是會被認為違憲。
如果是藉由公投程序啟動人民的直接立法,可能會如同上次同婚公投一樣,
在行政機關的階段就可能會被擋下。
不過,行政機關為何能「准駁」、或要求「補正」公民投票,
此時行政機關為此行政行為的正當性也是有問題的,姑且不論。
個人認為,大法官固然是憲法的守護者,但更是三權分立下的一個權力機關。
如果容許大法官解釋於作成之後,具有「永世」的效力,
這時候會成為一種對於權力分立制度的傷害。
因為縱使其他權力部門縱使有其他更正當的基礎,也都無法推翻憲法解釋。
(不管是政策評估、利益衡量、民意基礎、或是自己對於憲法的解釋)
因此於大法官作成解釋之後,
立法機關也應該有機會以立法行為,對於該憲法解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不論是來自人民的直接立法權或立法院的間接立法權)
也就是說,藉由憲法對話的形式,達成審議式民主的想法。
畢竟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機關只是違憲審查的「功能最適」機關,
而不應該是凌駕於其他權力機關的王者。
一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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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的同婚爭議
: 假設日後舉辦公投
: 結果和之前大法官釋憲結論有明顯分歧
: 這樣後續會如何處理
: 且任期還沒到
: 還是相同的大法官
: 重啟釋憲結果大概也差不多
: thanks
司法部門的違憲審查機制,作為「憲法的守護者」,
他們本身的違憲審查決定自然有他的拘束力。
大法官釋字第185號也重申了,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釋字第405號更說,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因此,目前的釋憲實務上,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具有同一效力。
在大法官於釋字499號劃下修憲限制之後,
如果啟動修憲程序推翻大法官解釋內容,大法官也可能會認為這會是違憲的修憲。
也因此,在目前的狀況下,如果重啟相同立法,可能還是會被認為違憲。
如果是藉由公投程序啟動人民的直接立法,可能會如同上次同婚公投一樣,
在行政機關的階段就可能會被擋下。
不過,行政機關為何能「准駁」、或要求「補正」公民投票,
此時行政機關為此行政行為的正當性也是有問題的,姑且不論。
個人認為,大法官固然是憲法的守護者,但更是三權分立下的一個權力機關。
如果容許大法官解釋於作成之後,具有「永世」的效力,
這時候會成為一種對於權力分立制度的傷害。
因為縱使其他權力部門縱使有其他更正當的基礎,也都無法推翻憲法解釋。
(不管是政策評估、利益衡量、民意基礎、或是自己對於憲法的解釋)
因此於大法官作成解釋之後,
立法機關也應該有機會以立法行為,對於該憲法解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不論是來自人民的直接立法權或立法院的間接立法權)
也就是說,藉由憲法對話的形式,達成審議式民主的想法。
畢竟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機關只是違憲審查的「功能最適」機關,
而不應該是凌駕於其他權力機關的王者。
一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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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20-08-03T12:21
at 2020-08-03T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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