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關問題 - 傷害罪
By Kyle
at 2009-04-14T08:14
at 2009-04-14T08:1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Glala (逼居拉拉)》之銘言:
: : 1.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
: : 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
: : 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
: : 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 因為甲乙事前並無相約,誰也不知道誰會開槍,同時開槍造丙死亡的結果產生
: 屬於異常的因果實現歷程,不可以客觀歸責,既然客觀構成要件不具備
: 那就是未遂。在雙方都可以主張罪疑唯輕的情形下,甲乙分別成立殺人罪未遂犯
觀念混淆了吧 哪有什麼異常不異常 那是條件關係後
再去判斷 相當關係/客觀歸責 的事
本件就是在不知道誰先開槍下 罪疑唯輕 條件關係就沒了
沒什麼相不相當 異不異常 是不是客觀可歸責 以上都是在有條件關係下談的事
然後順便回應 擇一的因果關係的看法也不正確
擇一因果關係是在可以確定"事實"是 兩人是同時的時候 造成條件關係不合理 才用來修正
不過 今天依罪疑唯輕 以甲的案件來講 已經確定是乙先開槍 乙造成丙死亡的
在這樣的事實下(乙的開槍造成丙死亡)) 哪有什麼擇一關係可言
乙的案件亦同
所以甲乙皆無條件關係 皆為未遂
簡單來講 要先確定"事實"是什麼 才來運用條件關係或擇一關係修正
: : 2. 甲與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體毆擊,乙為避免
: : 被打傷,適有行人丙路過,匆忙間乃推丙之身體抵擋,致丙被毆擊成傷。試問甲、乙各應
: : 負何刑責?
: : 我的想法:(1)甲對乙是故意未遂,可是傷害罪沒有未遂的...難道要判甲無罪嗎?
: :
: : 要以什麼罪名處罰他呢?
: :
: 客觀上產生結果,且結果與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傷害罪在行為人
: 為行為時明知會有事實產生仍為之,已經具有故意。故甲成立傷害罪
: 根本不需要去論乙,如果論以代表你雙重評價甲的行為,記住!這是傷害罪
: 不是傷乙罪
: : (2)甲對丙是過失傷害,屬於打擊錯誤的問題。(可是這好像不是甲使
: : 用方法的問題,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結果,也算打擊錯誤嗎?)
: : 另外,有沒有可能,甲其實是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 甲對丙成立傷害罪,根本沒有打擊錯誤的問題,他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 不是故意是什麼?? 不是說故意要知且欲嗎?
: 如果要以錯誤理論來論的話
: 1.林山田老師的說法: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 2.柯耀程老師的說法:屬於同類客體侵害錯誤,不以錯誤論
: 應以柯老師之說法較為可採
這邊就打擊錯誤 傷害的對象是人沒錯
但構成要件的故意 包括因果流程 故意的對象已特定在某個客體
但沒打到該客體
跟客體錯誤的差別是 在客體錯誤 故意的對象 就是你要描準的那個客體
你就是要打你前面的那一位 並沒有錯誤
只是人別的誤認 這像是民法的動機錯誤 這個刑法構成要件中並不管
所以 同樣是等價的錯誤 打擊錯誤主客觀沒有完全對應 客體錯誤 有
今天 甲已經特定對象 故意存在於特定客體乙
但打中丙 所以是打擊錯誤
你的 "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所以就是傷害既遂 這應該是黃榮堅的說法吧? 他等於沒區分打擊 客體錯誤
所以 要嘛你就直接說 想打人也打到人就是有故意 這樣就是黃的說法
但如果說 沒有打擊錯誤問題 恐怕不是林老師 (柯我不清楚)的說法
你這樣的說法有點矛盾
如果"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所以沒有打擊錯誤問題"
那什麼情況下可以產生等價打擊錯誤 我想不太到
: : (3)乙對丙屬於避難過當,因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來保護與自己相當的法益
: :
: : 。乙對丙是過失傷害,但可依情況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責。
: : (為甚麼和甲對丙一樣都是過失傷害?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 甲對丙成立的並非過失傷害而是普通傷害
一樣 如果是打擊錯誤 依照通說看法 就是對目標客體未遂
打中客體未遂(但還要看情況就是 依pupple 許玉秀的看法 還要看
是不是可以預見會打到其他人 有可能對非目標客體還是構成間接故意
ex一群人擠在一起 對其中某一人開槍 本就很可能打到其他人 )
: 乙對丙了不起成立避難過當,按三階論法理,僅得量刑時考慮而已
: : 3. 寡婦甲為生活所迫,攜同其五歲孩子乙,擬跳海自殺。在懸崖上,甲婦對乙童說:「
: : 跟媽媽一起死好嗎?」,乙童應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為路人救起,但乙卻為海浪捲去
: : ,葬身海底。甲之刑責如何?
: : 我的想法:根據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諾而殺之,處一年以上七年
: : 以下有期徒刑。(較普通殺人罪刑度輕)
: : 可是本案中,五歲孩童不具承諾能力,不能理解放棄法益保護的意義與其
: :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棄,故不適用刑法第275條,甲應負起普通殺人
: : 既遂罪。
: : (我不知道應該要判甲普通殺人罪還是加工自殺罪?因為本案和定義好
: : 像不同。)
: : ==> 我是不是想多了......誰可以幫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 加工自殺罪的囑託,要有明確性且真挚性,小孩的囑託並不能使人相信有明確之輕生意思
: 甲成立殺人罪,無法使用275的減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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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
: : 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
: : 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
: : 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 因為甲乙事前並無相約,誰也不知道誰會開槍,同時開槍造丙死亡的結果產生
: 屬於異常的因果實現歷程,不可以客觀歸責,既然客觀構成要件不具備
: 那就是未遂。在雙方都可以主張罪疑唯輕的情形下,甲乙分別成立殺人罪未遂犯
觀念混淆了吧 哪有什麼異常不異常 那是條件關係後
再去判斷 相當關係/客觀歸責 的事
本件就是在不知道誰先開槍下 罪疑唯輕 條件關係就沒了
沒什麼相不相當 異不異常 是不是客觀可歸責 以上都是在有條件關係下談的事
然後順便回應 擇一的因果關係的看法也不正確
擇一因果關係是在可以確定"事實"是 兩人是同時的時候 造成條件關係不合理 才用來修正
不過 今天依罪疑唯輕 以甲的案件來講 已經確定是乙先開槍 乙造成丙死亡的
在這樣的事實下(乙的開槍造成丙死亡)) 哪有什麼擇一關係可言
乙的案件亦同
所以甲乙皆無條件關係 皆為未遂
簡單來講 要先確定"事實"是什麼 才來運用條件關係或擇一關係修正
: : 2. 甲與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體毆擊,乙為避免
: : 被打傷,適有行人丙路過,匆忙間乃推丙之身體抵擋,致丙被毆擊成傷。試問甲、乙各應
: : 負何刑責?
: : 我的想法:(1)甲對乙是故意未遂,可是傷害罪沒有未遂的...難道要判甲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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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以什麼罪名處罰他呢?
: :
: 客觀上產生結果,且結果與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傷害罪在行為人
: 為行為時明知會有事實產生仍為之,已經具有故意。故甲成立傷害罪
: 根本不需要去論乙,如果論以代表你雙重評價甲的行為,記住!這是傷害罪
: 不是傷乙罪
: : (2)甲對丙是過失傷害,屬於打擊錯誤的問題。(可是這好像不是甲使
: : 用方法的問題,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結果,也算打擊錯誤嗎?)
: : 另外,有沒有可能,甲其實是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 甲對丙成立傷害罪,根本沒有打擊錯誤的問題,他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 不是故意是什麼?? 不是說故意要知且欲嗎?
: 如果要以錯誤理論來論的話
: 1.林山田老師的說法: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 2.柯耀程老師的說法:屬於同類客體侵害錯誤,不以錯誤論
: 應以柯老師之說法較為可採
這邊就打擊錯誤 傷害的對象是人沒錯
但構成要件的故意 包括因果流程 故意的對象已特定在某個客體
但沒打到該客體
跟客體錯誤的差別是 在客體錯誤 故意的對象 就是你要描準的那個客體
你就是要打你前面的那一位 並沒有錯誤
只是人別的誤認 這像是民法的動機錯誤 這個刑法構成要件中並不管
所以 同樣是等價的錯誤 打擊錯誤主客觀沒有完全對應 客體錯誤 有
今天 甲已經特定對象 故意存在於特定客體乙
但打中丙 所以是打擊錯誤
你的 "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所以就是傷害既遂 這應該是黃榮堅的說法吧? 他等於沒區分打擊 客體錯誤
所以 要嘛你就直接說 想打人也打到人就是有故意 這樣就是黃的說法
但如果說 沒有打擊錯誤問題 恐怕不是林老師 (柯我不清楚)的說法
你這樣的說法有點矛盾
如果"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所以沒有打擊錯誤問題"
那什麼情況下可以產生等價打擊錯誤 我想不太到
: : (3)乙對丙屬於避難過當,因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來保護與自己相當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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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對丙是過失傷害,但可依情況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責。
: : (為甚麼和甲對丙一樣都是過失傷害?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 甲對丙成立的並非過失傷害而是普通傷害
一樣 如果是打擊錯誤 依照通說看法 就是對目標客體未遂
打中客體未遂(但還要看情況就是 依pupple 許玉秀的看法 還要看
是不是可以預見會打到其他人 有可能對非目標客體還是構成間接故意
ex一群人擠在一起 對其中某一人開槍 本就很可能打到其他人 )
: 乙對丙了不起成立避難過當,按三階論法理,僅得量刑時考慮而已
: : 3. 寡婦甲為生活所迫,攜同其五歲孩子乙,擬跳海自殺。在懸崖上,甲婦對乙童說:「
: : 跟媽媽一起死好嗎?」,乙童應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為路人救起,但乙卻為海浪捲去
: : ,葬身海底。甲之刑責如何?
: : 我的想法:根據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諾而殺之,處一年以上七年
: : 以下有期徒刑。(較普通殺人罪刑度輕)
: : 可是本案中,五歲孩童不具承諾能力,不能理解放棄法益保護的意義與其
: :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棄,故不適用刑法第275條,甲應負起普通殺人
: : 既遂罪。
: : (我不知道應該要判甲普通殺人罪還是加工自殺罪?因為本案和定義好
: : 像不同。)
: : ==> 我是不是想多了......誰可以幫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 加工自殺罪的囑託,要有明確性且真挚性,小孩的囑託並不能使人相信有明確之輕生意思
: 甲成立殺人罪,無法使用275的減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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