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問各位大大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這裡對於休息時間的定義是內含還是外加?
我試著GOOGLE或在板上以勞基搜尋似乎都沒有相關說明
例如:
工時從7:30起算
中午12:30休息,雙方協調休息時間30分鐘
也都能接受(因為但書"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
那下班時間是算4點還是3:30?
如果要求4點下班,是否應該要算加班??
上週在課堂跟進修部的學生講(學生幾乎都是服務業)
他們居然都口徑一致說不算.......
他們的老板休息是都不算薪水的
所以真的有服務業寧願直接做8小時
不然中間都被卡住1小時
像假日11點上班,下午2:00~3:00休1小時,晚上做到8點
平日有些要做到5:30(因為剛好客人多,進修部6點上課....)
然後我跟他們說勞基法的規定,他們還有人說我們服務業又不適用勞基法...
(怎麼可以這麼奴QAQ???)
我跟他們說這些事,他們居然一臉鄙視我的樣子QAQ
好像我沒有出過社會,這些事都很正常(中部非市區)
天啊~~我應該要灌輸他們維護自己權益的觀念吧!!!!!
跪問各位大大
這個休息時間和工時應該怎麼計算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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