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問題 - 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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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到一家公司上班

10月26日外派到國外

公司在10月25日才拿合約給我讓我當場簽約

以前未簽署過這種勞動契約

合約中有一條是工作未滿三年須自付前次來回機票費用

我只做了一年就離職

是否真的要全額自付~對我目前狀況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現在公司已經將上個月的薪水扣除未發放給我

這個月的薪水也說要扣除抵銷機票費用

到公司辦理離職時要我把剩下的費用結清

由於付不出來所以我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在國外工作時幾乎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11點之後

這樣的工作時間是否可跟公司要求加班費

公司也沒有置備打卡簽到的用品

只有一整年的郵件備份~是否可以做為證據

證據力是否足夠

希望有了解勞工法規的鄉民們能提供點意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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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1-12-03
加班費部分應依勞基法24條規定計算請求;
Madame avatarMadame2011-12-04
機票費用部份因契約是合意簽立,建議循勞工調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