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困幼兒,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破除竊佔? - 法律
By Ingrid
at 2009-11-22T14:07
at 2009-11-22T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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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以下是我當時也想請教各位高手的疑惑...
: PS:抱歉聯想到第二個問題,各位大大們好心解惑一下好嗎...
: 竊佔土地的行為,實務認為不算行為的繼續。所以對追訴消滅時效的起算,
: 佔地完成就啟動,對行為人比較有利。
: 所以某甲1999年11月11日竊佔某乙的地,蓋起鐵欄杆。某乙是大忙人而不知。
: 但其實追訴的消滅時效已經啟動.....
: 那麼近10年來默默注意此事某丙,在2009年11月10日拆了鐵欄杆,然後緊急通知某乙。
: 因為某甲的竊佔是即成犯。不算「現時」不法侵害,
: 所以某丙的行為算是防護某乙財產權的緊急避難嗎?
: 因為還差1天就要時效消滅了。換言之某甲告某丙毀損告得成嗎?
: 我突然想到,若還差1天算緊急,那麼消滅時效還差1年時,算緊急而某丙可拆鐵欄杆嗎?
刑法上有所謂「行為繼續」或(犯罪行為已完成,只是)「狀態繼續」的概念。
來論犯罪行為是否「完成」。
一般適用在探討追訴權時效。但好像也跟正當防衛的現時性、緊急狀態的緊急性有關。
我疑惑的假設案例中,父母「過失地以『不作為(照顧好)』的方式『正在』傷害」
幼兒的健康,若依照前述網友的分析,大家覺得可以讓我得出如此的結論了嗎?...
至於我問版上的第二個假設案例,也跟行為是否已完成(所以有無「現時性」)
的狀態繼續有關囉?所以似乎不構成正當防衛囉?
但在那個竊佔土地的案例中,竊佔後快要10年了,還算緊急嗎?
通常不算。但又牽扯到追訴時效快消滅,不知這可以被容許為另一種「緊急」嗎?
還是說既然差1天就快時效消滅,那麼被害人單純(也只能單純)提出告訴就好了?
若被害人(或其他人)多做一步去拆除竊佔人的欄杆,算是畫蛇添足而不被阻卻違法?
反而會被竊佔人控告毀損成立?
但要說對於「過去」的不法侵害的犯罪工具就不許拆除之,這又難以符合法感...
不好意思以下算衍申的問題。
這牽涉到的概念,有點類似:被害人的機車半夜被人
(經檢視鄰里攝影機,發現是附近某居無定所的混混所為)偷走兩天後,
被害人或其親友路經車站停車場恰巧看到(因為車牌等證據)!
(竊賊偷去非轉賣、而是四處代步,現在正在發動),被害人能自力救濟搶回嗎?
竊賊的親友幫竊賊事後請律師辯護,竊賊因而主張民法960的佔有保護,
認為你只有向法院起訴的請求權,你不能直接侵奪他的佔有。
因此竊賊有權正當防衛反抗你的侵奪。
請問若你搶奪「你所擁有、但被竊賊佔有的」機車當時打傷竊賊,他告你傷害告得成嗎?
若有人回答說應先通知警方來逮捕?但竊賊都快離開了!哪有美國時間去通知警方!
我覺得「此時」很緊急耶!但被偷兩天了,偷竊行為業已完成。
因此不算「現時」不法侵害囉?但構成緊急狀態的「緊急」嗎?我的法感傾向認為是。
我頭腦打結了。可否請網友們分析看看...謝謝啊....
--
以下是我當時也想請教各位高手的疑惑...
: PS:抱歉聯想到第二個問題,各位大大們好心解惑一下好嗎...
: 竊佔土地的行為,實務認為不算行為的繼續。所以對追訴消滅時效的起算,
: 佔地完成就啟動,對行為人比較有利。
: 所以某甲1999年11月11日竊佔某乙的地,蓋起鐵欄杆。某乙是大忙人而不知。
: 但其實追訴的消滅時效已經啟動.....
: 那麼近10年來默默注意此事某丙,在2009年11月10日拆了鐵欄杆,然後緊急通知某乙。
: 因為某甲的竊佔是即成犯。不算「現時」不法侵害,
: 所以某丙的行為算是防護某乙財產權的緊急避難嗎?
: 因為還差1天就要時效消滅了。換言之某甲告某丙毀損告得成嗎?
: 我突然想到,若還差1天算緊急,那麼消滅時效還差1年時,算緊急而某丙可拆鐵欄杆嗎?
刑法上有所謂「行為繼續」或(犯罪行為已完成,只是)「狀態繼續」的概念。
來論犯罪行為是否「完成」。
一般適用在探討追訴權時效。但好像也跟正當防衛的現時性、緊急狀態的緊急性有關。
我疑惑的假設案例中,父母「過失地以『不作為(照顧好)』的方式『正在』傷害」
幼兒的健康,若依照前述網友的分析,大家覺得可以讓我得出如此的結論了嗎?...
至於我問版上的第二個假設案例,也跟行為是否已完成(所以有無「現時性」)
的狀態繼續有關囉?所以似乎不構成正當防衛囉?
但在那個竊佔土地的案例中,竊佔後快要10年了,還算緊急嗎?
通常不算。但又牽扯到追訴時效快消滅,不知這可以被容許為另一種「緊急」嗎?
還是說既然差1天就快時效消滅,那麼被害人單純(也只能單純)提出告訴就好了?
若被害人(或其他人)多做一步去拆除竊佔人的欄杆,算是畫蛇添足而不被阻卻違法?
反而會被竊佔人控告毀損成立?
但要說對於「過去」的不法侵害的犯罪工具就不許拆除之,這又難以符合法感...
不好意思以下算衍申的問題。
這牽涉到的概念,有點類似:被害人的機車半夜被人
(經檢視鄰里攝影機,發現是附近某居無定所的混混所為)偷走兩天後,
被害人或其親友路經車站停車場恰巧看到(因為車牌等證據)!
(竊賊偷去非轉賣、而是四處代步,現在正在發動),被害人能自力救濟搶回嗎?
竊賊的親友幫竊賊事後請律師辯護,竊賊因而主張民法960的佔有保護,
認為你只有向法院起訴的請求權,你不能直接侵奪他的佔有。
因此竊賊有權正當防衛反抗你的侵奪。
請問若你搶奪「你所擁有、但被竊賊佔有的」機車當時打傷竊賊,他告你傷害告得成嗎?
若有人回答說應先通知警方來逮捕?但竊賊都快離開了!哪有美國時間去通知警方!
我覺得「此時」很緊急耶!但被偷兩天了,偷竊行為業已完成。
因此不算「現時」不法侵害囉?但構成緊急狀態的「緊急」嗎?我的法感傾向認為是。
我頭腦打結了。可否請網友們分析看看...謝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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