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覺得贓物罪合理? - 法學
By Hedda
at 2009-03-31T05:36
at 2009-03-31T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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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lames:特別刑法不見得是特別在構成要見比較多喔03/26 22:23
→ inflames:只要沒定在名為刑法的法典裡,就叫特別刑法03/26 22:24
→ inflames:"構成要件要素較多的特別刑法"這種說法03/26 22:24
→ inflames:即使在理論上也不成立03/26 22:24
嗯,這樣說起來的確是雞同鴨講
先來用語辨正一下
你們說的應該是「沒訂在刑法典裡的刑罰規定」
而我說的是「構成要件要素多的刑罰規定」
法學緒論應該學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吧?
這裡的「特別」法,指的就是構成要件要素相對較多的法規範
是指「構成要件」的體系結構,而不是「法典」的體系結構
要說刑法中的某個法條反而是特別刑法規定,這是有可能的
特別、普通,只是相對的
因此,不能說電業法的竊電罪就優先於刑法竊電罪來適用
還是要去比較兩者的構成要件要素
才能決定誰是特別規定、誰是普通規定
然後再來操作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原則
你現在把特別刑法定義成「沒訂在刑法典裡的刑罰規定」
嗯,也不是不能這麼定義,定義本來就隨人高興
只是這樣在溝通上很容易造成一些名詞上的混淆
例如我前面說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ABC,這裡面的「特別」
很顯然就跟你的定義是不同的
此外,概念區分的實益似乎也很欠缺
法律上成對的概念,其分類都會有操作上的實益
例如特別法普通法的區別,在操作上就會相應有不同的處理
現在把法條「依法典」區分成不同的概念,這對操作上有何意義?
沒有意義的
因為只有憲法、法律、命令的位階差異才會使不同法典的法條在操作上產生差異
同一位階的法律,不會因為法典不同而有不同處理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不去追究定義該怎麼定的問題
所謂的特別刑法不明確、特別刑法肥大化的問題
真正的問題也不在於它規定在那一部法典
追根究底還是因為構成要件發生了衝突
如果都不會衝突,那問題也不會那麼棘手了
所以,你還是得回到構成要件去看問題
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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