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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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900530: 請參照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原因自由行為之行08/23 23:47
brian900530: 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08/23 23:47
brian900530: 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08/23 23:47
brian900530: 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08/23 23:47
brian900530: 則。」若不符合僅可認為「自醉行為」而非「原因自由08/23 23:47
brian900530: 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自醉行為並不如德國刑法第323條08/23 23:47
brian900530: 之1有明確規定,又因為最高法院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構08/23 23:47
brian900530: 成要件限縮於前述判決意旨,又本件裁判書中有提到被08/23 23:47
brian900530: 告不具有殺人動機,因此以19條1項判決無罪08/23 23:47

感謝brian900530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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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第3項只有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項法律是民國94年修訂的,

而它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可看法務部網站說明: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立法理由第二項內文----------------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
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
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
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
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
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爰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

也就是說,導致梁崇銘喪失辨識能力的原因,
如果是因為他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話,
就不能說他沒有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應該負全責,符合19條第3項,
不適用19條第1、2項免罰或減刑。

導致梁崇銘喪失辨識能力的原因-吸毒,是他故意自行招致,
並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是他自行決定要吸毒,
所以是故意自行招致,完全符合1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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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brian900530的推文表示,

最高法院將19條第3項的構成要件限縮於"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

也就是規定必須"吸毒前就有犯罪意圖"或"預期吸毒後可能犯罪"等才符合19條第3項。

但問題是,最高法院是司法機關,他又不是立法機關,

憑什麼擅自規定"吸毒前就有犯罪意圖"或"預期吸毒後可能犯罪"才符合19條第3項?

他這樣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或強制力嗎??

如果法官不按照他的規定判會怎樣??

而且甚至我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19條的相關判例,

裡面也沒列出"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

他只有列出其他9條,

https://i.imgur.com/s3OnGC8.png

如果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這麼重要,

為何沒列在上面?

另外我也好奇,這些判例的要旨,

是否具強制力?民眾必須準守,未來的法官,也一定要根據這些要旨來判?

不能違反這些要旨嗎?

如果是這樣,那制定這些要旨的人,

在某些情況下,不就等於變相的在制定法律嗎?不就變成司法兼立法?

如果要旨跟立法的初衷相違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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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高法院認為,

應該規定"吸毒前就有犯罪意圖"或"預期吸毒後可能犯罪"才符合19條第3項,

是不是應該先將條文向立法院建議,

經過立法院的立法程序,三讀通過後,才能實施,

而不是透過要旨來做額外附加規定?

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刑法19條第3項,應該改成: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並且在犯案前已經有犯罪意圖或預期可能犯罪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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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現行的法律條文只有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並沒有規定必須犯案前必須先有犯罪意圖或預期可能犯罪才符合19條第3項,

所以梁崇銘完全符合19條第3項以及當初的立法初衷,不適用19條第1、2項,

應該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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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08-29
請參照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原因自由行為之行
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
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
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
則。」若不符合僅可認為「自醉行為」而非「原因自由
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自醉行為並不如德國刑法第323條
之1有明確規定,又因為最高法院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構
成要件限縮於前述判決意旨,又本件裁判書中有提到被
告不具有殺人動機,因此以19條1項判決無罪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0-08-31
應該根據立法法條來判 不應該根據要旨做額外附加規定
有道理
Una avatarUna2020-09-05
樂見板友們理性討論法律的情形,此風宜長~
至原波提及之原因自由行為適用上相關疑問;還有針對部分
傳媒渲染之「(被告)跑了就跑了」聳動新聞報導內容的回
覆,請點閱以下臺灣高等法院之釋疑網址。
https://reurl.cc/WLEr6k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09-06
今日追加更新部分,亦請點閱以下網址:
https://reurl.cc/OqX4qD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9-09
「大眾對條文直觀的解讀」和「法律人的解讀」有差異
Adele avatarAdele2020-09-11
高院釋疑看完了 真是誠懇又盡力的說明
Yuri avatarYuri2020-09-15
可惜我還是不能認同Q2...
Harry avatarHarry2020-09-19
責任能力有無之判斷是法學定義,沒有認同與否之問題。每
個法律系學生在求學階段都要研讀該部分之案例,學會如何
區辨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對於沒有責任能力、甚至不是刑
法所規範之行為(板友有興趣再翻翻刑總教科書來投資自己
),刑罰之施加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也正因為法學浩瀚無垠,所以法律系學生要紮實地努力用功
讀四年或五年,修習各種不同課程之學分才能畢業;畢業後
有志於司法官、律師等國考之人,必須要通過層層考試(以
司法官為例,須一舉通過一、二、三試)篩選,取得資格,
遑論及格之後的受訓和終身學習須付出之時數。這也是要成
為一位稱職法律人所必須要付出的對價。
惟國內主要傳媒罕有報導上述所述事實,在此容我多語來揭
露了。常見與法律人相關的報導,極大篇幅都在強調有多負
面、多可惡、多不食人間煙火…等等,貼滿了弱智、萬惡的
標籤。但那對大多數兢兢業業,謹守本分,默默耕耘的法律
人來說,真的很傷,也非常不公平。
隔行如隔山,要我去理解有關醫學或工程艱澀的知識,也必
須耗損我無數的腦細胞。術業有專攻,嘗試理解並學習不同
領域之專業,比起一時的跟風謾罵,更能欣喜自己智慧有所
增長,具備獨立思考之能力。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0-09-20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
Gary avatarGary2020-09-23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0-09-24
EatMe37,請問何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吾人前面推文所稱「責任能力之法學定義」,就等同自然科
學所謂「水之沸點定義」(意即水在一個標準大氣壓等一定
環境條件之下,沸點是攝氏100度這種定義)。針對闡述一
門學科之定義,卻被用死守來形容,實在無法認同。
刑法第19條規範須拆成「原因設定階段」和「結果行為階段
」,逐一來檢視行為人是否屬於可歸責之情形。倘:1.行為
人對自身之行為及自陷障礙狀態有故意或過失;2.對法益侵
害的結果有故意或過失,在滿足1且2的兩個要件時,產生行
為人不能主張不罰或免除其刑的法律效果。
套用至本案,檢察官須要舉證證明並說服法院:被告在施用
毒品前就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或過失(要件2),
還有被告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施用毒品陷於障礙之狀態
均有故意或過失(要件1)。
原波或很多板友只討論到被告對自己陷入障礙之狀態有故意
這一點(而且這點高院判決也同意被告確有此故意),卻漏
未審酌「被告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有無故意或過失」,以
及「被告施用毒品『前』就已經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
意或過失」,而後面那兩點,即是高院覺得本案存有合理懷
疑或檢察官未善盡舉證責任之所在。(本來以為板友看釋疑
連結就應該會察覺了,結果似乎沒有XD)
至於立法理由那段是在闡明:「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
則,於此種『特殊情形』下,將『例外地處罰』行為人。」
板友們援引的那則最高法院之判決只是重申立法理由之內涵
,並於判決內做更詳盡地說明。但因為最高法院沒有採納德
派學者積極引進德國法上自醉行為的主張,因此招致部分學
者批評最高法院「不當限縮」了刑法第19第3項適用範圍。
所謂不當限縮適用之批評係來由於此,而且該部分學者亦同
樣「無視該條之立法理由」,併予說明。
法官造法的疑慮和立法怠惰之議題值得關注,但在這裡,很
遺憾地並沒有。
Irma avatarIrma2020-09-28
首先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同 "定義"和"定理"根本就不同
Edwina avatarEdwina2020-09-30
再者 法律是人訂立和解釋的 根本上就是人為社會規範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10-04
是社會共識凝聚而成再經過立法程序產生的
Steve avatarSteve2020-10-08
所以就好奇了 這"責任能力之法學定義"是立法機關給的定義
Necoo avatarNecoo2020-10-10
還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義呢??
Gary avatarGary2020-10-14
"吸毒前就有預謀" "預期吸毒後會殺人"這些定義是誰加的??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0-10-17
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沒有這些定義 後面卻莫名其妙冒被加入
Emma avatarEmma2020-10-18
不就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社會共識嗎!?
George avatarGeorge2020-10-20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單純覺得這邏輯不通啊...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0-10-24
立法者沒定義的概念,司法審判要就根據既有定義判,要就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0-10-25
根據法律學說去解釋來判。你去查世界各國的法律,英美
德日中國等等等,立法與司法實務就是這樣運作的
Sandy avatarSandy2020-10-26
成天在那邊主張「法條沒有寫」,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補
那請問你,單就我國法條,哪一條寫明了,殺父母判死刑?
Ethan avatarEthan2020-10-30
或者更明確的,用刀砍掉父母的頭判死刑?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0-11-01
但文中標藍字那段 和現在法律界所下的定義 差太遠了吧
Jake avatarJake2020-11-04
甚至更不客氣地說,刑法271條地1項文字是這樣的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嚴格按照你所謂法條沒寫法官不能判
Edwina avatarEdwina2020-11-04
那法條也沒寫殺人一定要判死刑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0-11-09
那段立法機構給的立法理由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就只有法律界去解釋成B意
Elvira avatarElvira2020-11-11
看起來就是立法者有給定義 但法律界另作它解啊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11-14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 真的? 司法人不是社會的一部分?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11-18
另外,就你一直強調的法律規定,解釋法條的權限在誰?
法官還是所謂的社會大眾? 請注意自己主張的一致性
Ida avatarIda2020-11-21
s大你說的我能理解 所以才有自由心證法官見解等等的存在
Delia avatarDelia2020-11-22
但這部分的功能應是彌補立法之不足 而不該優先於社會共識
Jacky avatarJacky2020-11-26
畢竟法律是社會共識的產物 司法是執行者 不是創造者
解釋法條的根本當然是立法者 而立法者從何而來 你認為呢?
Hedwig avatarHedwig2020-11-27
EatMe37,你說的「司法是執行者 不是創造者 解釋法條的
根本當然是立法者」云云,怎麼和大家唸的憲法及權力分立
理論完全不同啊XD
按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權。」
→憲法、法律及命令之解釋權皆專屬司法院而非立法院。
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前段:「行政院對於立
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
法院覆議。」亦定有明文。
→執行法律和命令者是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
還有,法院之自由心證也不是用在法條文義解釋這個部分的
…。
Zora avatarZora2020-11-28
那就奇了 怎麼被罵都會說"沒辦法法律這樣訂只能這樣判"
Tracy avatarTracy2020-12-02
EatMe37,歡迎來法學院旁聽法學緒論等課程:)
Edith avatarEdith2020-12-06
應該是「我們的學說這樣解釋法律」所以只能這樣判
Queena avatarQueena2020-12-07
另外在好奇一問 "吸毒前就有預謀" "預期吸毒後會殺人"
這些要件是經過大法官解釋的嗎??
Olivia avatarOlivia2020-12-09
就算結果怪怪的 還是拼命守護學說解釋 歸咎法條不好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12-11
J大法學素養這麼好 想必也知道司法解釋是有所本有原則的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12-13
怎麼講得好像司法無敵 可以無視立法精神和原由下解釋呢
Liam avatarLiam2020-12-18
如果法學院都是這麼教的 那還是不聽也罷 XDD
Quanna avatarQuanna2020-12-23
也許是我說的太含糊 但我說的不是解釋法條的"權限"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12-27
而是解釋法條的"根本" 根據什麼來作解釋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12-29
是法律學說定義才是法條的根本 還是立法精神本意呢!?
Jacob avatarJacob2020-12-31
EatMe37我講的都有所本,歡迎查證。也從未說過司法無敵
等字眼,更想不到好意幫忙法律板的板友釐清法學知識反倒
變成你譏諷的對象。
比起原波或其他板友提出具體疑問來理性討論,你摀住耳朵
聽不進去、遮住眼睛看不見別人的講解,只是一味地反駁跟
把不同概念混為一談。充滿偏見天馬行空的想像加上基本觀
念謬誤的腦補才真正是無敵吧XD
試問如果有個人連加、減法都還沒搞懂,就想解三角函數和
微積分的題目,但看不懂題目也不找老師、同學們詢問或懶
得翻書,就說數學不學也罷!你覺得他合理?看到答案之後
他又質疑所有數學家經過長久推導得證之解答,憑空想像獨
創了一套解答三角函數和微積分的公式,你覺得他很正確、
很有說服力?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1-01-05
法律人生氣的時候 怒敲鍵盤”我要寫死你~” XDD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1-01-06
j大 如果我的語氣讓你感到不舒服 那只好說聲抱歉了
Dinah avatarDinah2021-01-08
但我只想問問 司法有解釋權的用意是什麼?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1-01-12
法學的解釋論,就有好幾種解釋方法。立法解釋只是其
中一種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1-01-17
司法解釋的根據與方向是什麼?造成的影響如何?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1-01-20
法律是用來服務社會建立良善規範重要,還是拿來寫論文重
Agnes avatarAgnes2021-01-25
今天這案子會被社會撻伐成這樣,不就是部份法律人把所有
這些司法制度設計的初衷都給忘了嗎?
Joe avatarJoe2021-01-29
少部份人的撻伐,就要改變司法的獨立性嗎?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1-02-02
在維持司法獨立的時候同時也要問司法權有沒有違反權力分
立與制衡原則喔^^
Joe avatarJoe2021-02-02
司法權的行駛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1-02-04
刑法19條第3項的立法是有瑕疵的,過於籠統導致目前實
務界與學說必須進行限縮,但限縮後對於自醉行為卻沒
有辦法處理,因此學界也一直有聲音認為應該參考德國
刑法323條之1的立法例來重新修訂刑法
Steve avatarSteve2021-02-05
同樓上b大,我覺得第3項那個句子的結構真的一般人會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