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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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0-05-14T21:30

Table of Contents





: → Eventis:但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對意思自由的侵犯與否加以主張. 05/13 18:07
: → Eventis:被害人如果自願受到這一種惡害告知,他自己也同樣可以處分 05/13 18:10
: → Eventis:掉自己的法益.至於強制罪即便我國並未有德國法中的可非難 05/13 18:17
: → Eventis:性條款,但不管這個討論串中的哪一個引用文獻,也幾乎一致地 05/13 18:18
: → Eventis:認為仍要進行可非難性判斷,只是判斷標準的問題. 05/13 18:20
: → Eventis:即便我國的強制罪納入該項條文,也未必就當然畫出那項原則. 05/13 18:33
: → Eventis:在正妹電話的案子可以看到的一刀砍過寬的情況,在像是仙人 05/13 18:35
: → Eventis:跳或是以與揭發陰私(涉或不涉入310的"私德")為對價,這種意 05/13 18:42
: → Eventis:思自由干預的程度難稱輕微.已經入罪的行為,若超乎法律應關 05/13 18:45
: → Eventis:心的程度,在此仍能繼續透過其它不法性的檢驗加以排除.但是 05/13 18:46
: → Eventis:一但從行為類型上就加以出罪化,在意思自由法益的範圍,即便 05/13 18:47
: → Eventis:認為受到相當的侵害,也仍然是已經終局地排除其刑事不法性. 05/13 18:48



我想把問題拆解來看好了,這樣會有助於抓出最核心的爭點。



甲乙一組,丙丁一組。



正妹電話案例 目擊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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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喜歡正妹 丙殺了人


2 乙有正妹電話 丁看到丙殺人


3 甲想要正妹電話 丙不希望丁去告發


4 乙向甲要求拿錢換電話 丁要求丙拿錢換不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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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對照表,你認為1-4哪個或哪些的不具類比性?原因為何?


黃榮堅還有我的看法,認為在前述關於意思自由的討論脈絡下,1-4都可以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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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0-05-16T02:35
..PO那麼多篇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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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0-05-19T15:24
小大一的思維很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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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0-05-24T09:46
那麼嗆又被踢爆 一整個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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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0-05-24T13:14
自願性,當然我不否認在右例也可能具有自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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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0-05-26T11:44
沉澱一下再思考以後會覺得在討論中,會不知不覺得飄到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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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10-05-28T23:53
思自由無關的地方,包括"犯罪人無不被訴追的權利"也是.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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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0-05-14T21:14
推 hoboks:我說簡化案例討論 05/14 20:31 → hoboks:而且最後還有請你可以舉其他例子 未必要用此例 05/14 20:32 你一開始拿臧家宜這種錯誤案例亂入,我就說你舉錯例子,叫你去看判決, 你不聽就算了,前面幾篇的推文還繼續拿臧案來扯什麼郭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0-05-14T20:47
感覺到最後變成是在討論強制罪了,強制罪中需要正面審查違法性,而其中一個原則就 是關聯欠缺原則,也就是手段與目的欠缺內在關聯,舉例來說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說 若不還錢,則要將其犯罪之事抖出來。 在此情形中,黃榮堅老師是認為兩件事都是債務人所應負的義務,所以債權人不成立 強制罪,因為是給債務人多了一條路走,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0-05-14T20:12
: 推 hoboks:放大絕勒 都說簡化案例了 還叫我去看判決 不然討論那例 05/13 19:10 連最基本的功課都沒做,就沒資格說別人放大絕。(再說,如果叫學法律的 不要道聽途說,去查判決把案情弄清楚也算大絕,那乾脆就不要來法律板,去 ...

急!有關支付命令答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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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0-05-14T18:19
※ 引述《taco141319 (TACO)》之銘言: : 很急!!拜託大家了! : 簡易庭辯論通知 : 債務人1:甲 : 債務人2:乙 : 債權人:丙 : 事情是這樣的,前年甲乙為好友,甲以其公司支票請乙幫忙兌現, : 乙要求甲開立多張支票好用來借錢,並又將支票給丙要求貼現.(乙丙為好友,有生意往來) : ...

未禮讓行人肇事刑責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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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0-05-14T17:5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 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說今天換成機車駕駛的話 是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