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恐嚇取財
By Xanthe
at 2010-05-17T00:21
at 2010-05-17T00:2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aphire (Nicht)》之銘言:
: 原文恕刪,依照黃榮堅老師對於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看法,
: 其實j大應該要大膽的肯定,用金錢或性交為手段當應作相
: 同處理。
: 黃榮堅老師認為"性"本身當然可以是交換的標的。
: 有興趣者,自己Google一下就有相關文獻可以查詢。
我承認我沒看過黃榮堅對於性自主的看法,這點我在前文就提過了。
如果黃榮堅確實這麼說,那顯然他跟許玉秀會是同樣的立場,不過您也點出
一個重點:那就是黃榮堅是從「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角度切入,所以我在
前文才會說,如果有一天立法者改變對「性交換」的態度,那結論可能就會
不同。
在沒修法之前,黃榮堅的邏輯如果要擴張到性自主,應該也只能停留在立法
論的層次。
: j大在"性交"的情形,有所遲疑,會不會是自己也對於這樣
: 的說理感到不妥,覺得與法感情有所違背?
當然啊,很多法理論都是為了幫法感情找依據,只是有時候找的到,有時候
找不到。
對於性自主,我採肯定說的理由,前文已經提過了。這裡要說的是,肯定說
其實要面對一個問題(不管是財產自主還是性自主),就是當最後都同意交
換的時點,去論究「誰主動(或先)要求交換」,在不法意義上的區別,有
沒有正當性?
在性自主的案例裡,如果是被發現的人自己主動提出與目擊者性交作為交換
條件,這個時候沒有人會說她性自主被違反,沒有人會去苛責目擊者讓被發
現的人心中出現一個必須選邊站的天平。(就算是主動提出,也是先預設目
擊者有可能會去告發,如果確定目擊者不會告發,就不需要提出交換條件)
那到底「主動提出」跟「被動接受」的差異,即使事實上被發現的人都面臨
著「如果我不是被你發現,我才不會跟你性交」的困境,為什麼前者被認定
合法,後者被認定不法?
這可能就是為什麼據你查到的文獻,黃榮堅會認為性自主也要一體適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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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恕刪,依照黃榮堅老師對於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看法,
: 其實j大應該要大膽的肯定,用金錢或性交為手段當應作相
: 同處理。
: 黃榮堅老師認為"性"本身當然可以是交換的標的。
: 有興趣者,自己Google一下就有相關文獻可以查詢。
我承認我沒看過黃榮堅對於性自主的看法,這點我在前文就提過了。
如果黃榮堅確實這麼說,那顯然他跟許玉秀會是同樣的立場,不過您也點出
一個重點:那就是黃榮堅是從「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角度切入,所以我在
前文才會說,如果有一天立法者改變對「性交換」的態度,那結論可能就會
不同。
在沒修法之前,黃榮堅的邏輯如果要擴張到性自主,應該也只能停留在立法
論的層次。
: j大在"性交"的情形,有所遲疑,會不會是自己也對於這樣
: 的說理感到不妥,覺得與法感情有所違背?
當然啊,很多法理論都是為了幫法感情找依據,只是有時候找的到,有時候
找不到。
對於性自主,我採肯定說的理由,前文已經提過了。這裡要說的是,肯定說
其實要面對一個問題(不管是財產自主還是性自主),就是當最後都同意交
換的時點,去論究「誰主動(或先)要求交換」,在不法意義上的區別,有
沒有正當性?
在性自主的案例裡,如果是被發現的人自己主動提出與目擊者性交作為交換
條件,這個時候沒有人會說她性自主被違反,沒有人會去苛責目擊者讓被發
現的人心中出現一個必須選邊站的天平。(就算是主動提出,也是先預設目
擊者有可能會去告發,如果確定目擊者不會告發,就不需要提出交換條件)
那到底「主動提出」跟「被動接受」的差異,即使事實上被發現的人都面臨
著「如果我不是被你發現,我才不會跟你性交」的困境,為什麼前者被認定
合法,後者被認定不法?
這可能就是為什麼據你查到的文獻,黃榮堅會認為性自主也要一體適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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