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恐嚇取財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5-17T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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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phire (Nicht)》之銘言:
: 原文恕刪,依照黃榮堅老師對於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看法,
: 其實j大應該要大膽的肯定,用金錢或性交為手段當應作相
: 同處理。
: 黃榮堅老師認為"性"本身當然可以是交換的標的。
: 有興趣者,自己Google一下就有相關文獻可以查詢。


我承認我沒看過黃榮堅對於性自主的看法,這點我在前文就提過了。



如果黃榮堅確實這麼說,那顯然他跟許玉秀會是同樣的立場,不過您也點出

一個重點:那就是黃榮堅是從「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角度切入,所以我在

前文才會說,如果有一天立法者改變對「性交換」的態度,那結論可能就會

不同。



在沒修法之前,黃榮堅的邏輯如果要擴張到性自主,應該也只能停留在立法

論的層次。

: j大在"性交"的情形,有所遲疑,會不會是自己也對於這樣
: 的說理感到不妥,覺得與法感情有所違背?


當然啊,很多法理論都是為了幫法感情找依據,只是有時候找的到,有時候

找不到。



對於性自主,我採肯定說的理由,前文已經提過了。這裡要說的是,肯定說

其實要面對一個問題(不管是財產自主還是性自主),就是當最後都同意交

換的時點,去論究「誰主動(或先)要求交換」,在不法意義上的區別,有

沒有正當性?



在性自主的案例裡,如果是被發現的人自己主動提出與目擊者性交作為交換

條件,這個時候沒有人會說她性自主被違反,沒有人會去苛責目擊者讓被發

現的人心中出現一個必須選邊站的天平。(就算是主動提出,也是先預設目

擊者有可能會去告發,如果確定目擊者不會告發,就不需要提出交換條件)



那到底「主動提出」跟「被動接受」的差異,即使事實上被發現的人都面臨

著「如果我不是被你發現,我才不會跟你性交」的困境,為什麼前者被認定

合法,後者被認定不法?




這可能就是為什麼據你查到的文獻,黃榮堅會認為性自主也要一體適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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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0-05-17T00:07
原文恕刪,依照黃榮堅老師對於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看法, 其實j大應該要大膽的肯定,用金錢或性交為手段當應作相 同處理。 黃榮堅老師認為and#34;性and#34;本身當然可以是交換的標的。 有興趣者,自己Google一下就有相關文獻可以查詢。 j大在and#34;性交and#34;的情形,有所遲疑,會不會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0-05-16T23:08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黃與j兩人發揚此種場合下所謂竊賊仍然有意思自由的前提,更進一步要用在去交換「店家 : 提出的不向警察局舉發」的「條件」。不就是用在這情況?j網友你難道還要跳針嗎! : 在這種店長vs被抓包的女竊賊的場合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05-16T16:19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A.沒有違反意思自主的話,則協調希望對方不告發、不告訴的當事人,金錢愛給誰、 : 愛配合跟誰進行免費的性交(除非有一方未滿16歲等等),法律根本沒禁止。 : 法律哪有對性交比較鄙夷所以禁止? : B.反之,若違反一方的意思自主的話, :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0-05-16T15:44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 panda101:講講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的例子比較有意義點 05/16 14:21 : 這個問題你好像問了兩次,我應該回答一下。 : 先說,我不知道黃榮堅的邏輯能不能繼續推到性交,但我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0-05-16T14:40
: → panda101:講講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的例子比較有意義點 05/16 14:21 這個問題你好像問了兩次,我應該回答一下。 先說,我不知道黃榮堅的邏輯能不能繼續推到性交,但我知道許玉秀應該可以, 因為我前面提過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