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裁判書分析,為何殺警案一審無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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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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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報導,通常只有寫"無罪",但卻沒寫--檢方起訴的罪名是什麼

招數就藏在這

看了判決書,確認"檢方起訴的罪名",我發現一段很妙的文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起訴書誤載為同法第135條第3項之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等語。

檢察官原本寫的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兩條:
1.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2. 刑法第271條,殺人。

但,檢察官沒有把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列進去

都已經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和"殺人"一同列上去了,
怎麼"傷害致死",沒一併列呢?

而且,檢察官"當庭更正"。

法官看到檢察官的"當庭更正"(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改成只有"妨礙公務"),
熟知實務的法官,當然知道檢察官用的是什麼招。
而法官也配合,沒把"傷害致死"這條罪名放進來審理

然後,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
所以,一審的殺人罪,判決無罪

然後是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紛紛表態。

二審的時候,檢察官大概會把"妨礙公務",改回"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或者,加上"傷害致死"

到時候,就可根據一審的被告證詞和鑑定醫師證詞,佐證被告在犯行時有傷害故意,
依法定罪判刑。

然後民眾高呼二審法官英明,正義得以伸張,天下太平,可喜可賀。

而表態說話的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等人,
當然都是"維護正義不遺餘力,監督司法運作"的好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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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20-05-09
刑事訴訟法300條
Doris avatarDoris2020-05-10
不忍笑你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Iris avatarIris2020-05-11
起訴這麼多條幹嘛 直接271下去其他都多餘的
Lily avatarLily2020-05-12
除非哪一天刑法更改 一行為觸犯多法條刑責合併計算
我倒是希望這樣沒錯,希望未來刑責能分別依法條計算
Agnes avatarAgnes2020-05-14
其實我看不懂這篇想表達什麼...
Hedwig avatarHedwig2020-05-14
這幾天,全台灣都變成刑法專家了呢XD
Delia avatarDelia2020-05-16
Delia avatarDelia2020-05-16
你是在陰謀論嗎?
Mary avatarMary2020-05-20
法官可以更改起訴法條,這又沒什麼
Madame avatarMadame2020-05-20
用最重的起訴,如果法官認為不構成,自己就能選輕的
Kama avatarKama2020-05-20
看不懂這篇想表達什麼+1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0-05-23
這個版的奇葩越來越多了...判決書可以認真看嗎,法官明
Wallis avatarWallis2020-05-25
明已經認定鄭嫌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了,好嗎?
Edwina avatarEdwina2020-05-29
哈哈哈樓上突破盲點了
Valerie avatarValerie2020-05-29
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實務上要有罪判決才會引用,本案無罪
判決所以不適用。而本案之犯罪事實已經審理,並無不起訴傷
害致死的問題
Liam avatarLiam2020-06-02
法官僅受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拘束,不受起訴書所載
法條拘束,只要在符合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的前提下,均可
變更起訴法條;本件中,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確實具有故意
Tom avatarTom2020-06-04
,而殺人及傷害致死間具有同質重合之關係,因此並無不
能變更法條之情形,而最後沒變更就如同C大所述,使用3
00條需以299為前提,因此最後法院才未處理,實際上並
不會因為只起訴殺人未起訴傷害導致法院無法審理的。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06-07
對於你認真求知的精神我表示認同XD
Jacob avatarJacob2020-06-12
另外補充,以上均為實務見解,學說上也有不同看法,但
我個人不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