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法學

By Kristin
at 2008-08-28T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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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gusta (手上奧運會圓滿閉幕...)》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 時間: Tue Aug 5 12:38:10 2008
: :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 : 其實問題並不是出在「時間點」或「時間線」哪一個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 : 無論哪一種模式邏輯上來說都站不住腳的
: 回顧了一下,我確定沒講過「時間點」,
: 應該不違禁反言......
: 拿警廣的例子自以為方便理解,
: 不過卻也的確易使人誤解......
: 所以沒營養的小小自我辯解一下......
: 我說的「瞬間」並不是牛頓-笛卡兒式線性時間觀下的「時間點」。
: 如果將「現在」理解成時間的流與切點,
: 當然會產生前述的芝諾悖論,
: 而且僅僅將時間理解為外於觀察者的客體,
: 不但不足以說明被社會行為論或目的行為論篩選過的犯罪行為,
: 也不能夠解釋刑法為什麼能處罰到行為人的不法意識。
(刪了些自己的文,讓問題看起來精簡點)
你的原文是這樣的:
而ahyang針對你的第一句話做出了以下的質疑:
嗯嗯
看來你的確是沒有說「時間點」
不過你的說法讓我以為你認為「現在」與「期間」的概念是邏輯上互斥的
我只是試圖說明
嚴格說來,刑法上不可能去討論「點狀的瞬間」、「某個動作的定格」
至少在目前的理論架構來說是這樣
「現在」與「接近、迫近、密接、剛過」
「同時」與「先後」
在操作時,欠缺本質上的差異性
: : 所以說
: : 問題是出在
: : 「現在性」這樣的觀念
: : 我們並沒有發展出適當的語言形式與概念模型來完美的定義它
: : 沒有好的語言工具,這是問題的核心
: 之所以說辯解會沒營養的原因就在於,
: 我還沒那能力恰當說明「內在時間意識」(the consciousness of internal time),
: 所以我決定閃躲時間性的問題......
: 不過J兄的這段文脈多少有抓到「味道」,
: 但如果用「因果」、「先後」來理解,
: 恐怕又會重新落入笛卡兒認識論的圈套?
問題並不在我們會不會落入圈套
問題反而是在於:當舉目所及大家都是笛卡兒,我們能怎樣?
就算它是圈套好了
這個圈套裡
可是裝了許多人的飯碗和上帝呢
: 我只能補充,
: 連「罪刑法定主義」這詞都被懷疑其實是日本人自德文望文生義發明出來的,
: 其他什麼「罪疑惟輕」也不知道是誰吊書袋從尚書引進當代刑法理論,
: (想想好像也是日本人...)
: 這些衍義的概念即使到今日都還在理論與實務上嘗試磨合。
: 「構成要件」是否有像學校或補習班教的那麼死板,
: 其實也是有待商榷......
這裡對「判斷餘地」的理解似乎跟我的理解有些不同
判斷餘地
我的理解是這樣:
多數判斷主體間,對於同一構成要件適用於同一事實時,
現實上無法憑直觀達到一致
該構成要件,對於該多數主體而言,有判斷之餘地
而非
同一判斷主體,對於同一構成要件適用於多數事實時
在不同的事實上判斷的標準並不一致
該構成要件,對於此一判斷主體而言,有判斷之餘地
----
判斷餘地的概念實益
是在說明同一事實有多數判斷主體時
各個主體的判斷能否互相審查、取代的問題
----
容我說一句^^
我覺得構成要件與案件間本來就沒有「合致」與「不合致」哎
而只有「合致一半」
只是我們再把「合致多少」算做「合致」或「不合致」而已
具體與抽象
實質與形式
個體與全體
部份與整體
實存與當為
事實與價值
微觀與巨視
事件與趨勢
這之間到處都是藕斷絲連
也沒那麼容易切乾淨的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 時間: Tue Aug 5 12:38:10 2008
: :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 : 其實問題並不是出在「時間點」或「時間線」哪一個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 : 無論哪一種模式邏輯上來說都站不住腳的
: 回顧了一下,我確定沒講過「時間點」,
: 應該不違禁反言......
: 拿警廣的例子自以為方便理解,
: 不過卻也的確易使人誤解......
: 所以沒營養的小小自我辯解一下......
: 我說的「瞬間」並不是牛頓-笛卡兒式線性時間觀下的「時間點」。
: 如果將「現在」理解成時間的流與切點,
: 當然會產生前述的芝諾悖論,
: 而且僅僅將時間理解為外於觀察者的客體,
: 不但不足以說明被社會行為論或目的行為論篩選過的犯罪行為,
: 也不能夠解釋刑法為什麼能處罰到行為人的不法意識。
(刪了些自己的文,讓問題看起來精簡點)
你的原文是這樣的:
推 Augusta:刑法都明定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了,當然不可能是段期間。07/30 21:55
推 Augusta:「現在」怎是「期間」?警廣有在報「現在時刻8到9點間」? 08/02 21:43
而ahyang針對你的第一句話做出了以下的質疑:
→ ahyang:我看不懂推文第一句。為什麼「現在」一詞不是指一段期間?08/01 21:10
→ ahyang:還是說,對於持續一段期間的侵害的對抗不能依正當防衛阻卻08/01 21:16
→ ahyang:違法?08/01 21:16
嗯嗯
看來你的確是沒有說「時間點」
不過你的說法讓我以為你認為「現在」與「期間」的概念是邏輯上互斥的
我只是試圖說明
嚴格說來,刑法上不可能去討論「點狀的瞬間」、「某個動作的定格」
至少在目前的理論架構來說是這樣
「現在」與「接近、迫近、密接、剛過」
「同時」與「先後」
在操作時,欠缺本質上的差異性
: : 所以說
: : 問題是出在
: : 「現在性」這樣的觀念
: : 我們並沒有發展出適當的語言形式與概念模型來完美的定義它
: : 沒有好的語言工具,這是問題的核心
: 之所以說辯解會沒營養的原因就在於,
: 我還沒那能力恰當說明「內在時間意識」(the consciousness of internal time),
: 所以我決定閃躲時間性的問題......
: 不過J兄的這段文脈多少有抓到「味道」,
: 但如果用「因果」、「先後」來理解,
: 恐怕又會重新落入笛卡兒認識論的圈套?
問題並不在我們會不會落入圈套
問題反而是在於:當舉目所及大家都是笛卡兒,我們能怎樣?
就算它是圈套好了
這個圈套裡
可是裝了許多人的飯碗和上帝呢
: 我只能補充,
: 連「罪刑法定主義」這詞都被懷疑其實是日本人自德文望文生義發明出來的,
: 其他什麼「罪疑惟輕」也不知道是誰吊書袋從尚書引進當代刑法理論,
: (想想好像也是日本人...)
: 這些衍義的概念即使到今日都還在理論與實務上嘗試磨合。
: 「構成要件」是否有像學校或補習班教的那麼死板,
: 其實也是有待商榷......
→ ahyang:我還是看不懂最後三句。我明白「構成要件」有所謂的「不確 08/27 06:29
→ ahyang:定構成要件」、「空白構成要件」等等在「適用」規範時可能08/27 06:31
→ ahyang:會有判斷餘地或者爭議等等相類的狀況,使得對各個案件的判08/27 06:34
→ ahyang:斷可能彼此會有出入、不一致之處。但我不明白,適用規範時 08/27 06:36
→ ahyang:,構成要件的「合致」與否,除了「合致」、「不合致」以外08/27 06:36
→ ahyang:還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不那麼死板有待商榷之處?08/27 06:37
→ ahyang:老話一句:懷孕就是懷孕,沒懷孕就是沒懷孕,沒有什麼「懷08/27 06:38
→ ahyang:孕一半」這種事。08/27 06:40
這裡對「判斷餘地」的理解似乎跟我的理解有些不同
判斷餘地
我的理解是這樣:
多數判斷主體間,對於同一構成要件適用於同一事實時,
現實上無法憑直觀達到一致
該構成要件,對於該多數主體而言,有判斷之餘地
而非
同一判斷主體,對於同一構成要件適用於多數事實時
在不同的事實上判斷的標準並不一致
該構成要件,對於此一判斷主體而言,有判斷之餘地
----
判斷餘地的概念實益
是在說明同一事實有多數判斷主體時
各個主體的判斷能否互相審查、取代的問題
----
容我說一句^^
我覺得構成要件與案件間本來就沒有「合致」與「不合致」哎
而只有「合致一半」
只是我們再把「合致多少」算做「合致」或「不合致」而已
具體與抽象
實質與形式
個體與全體
部份與整體
實存與當為
事實與價值
微觀與巨視
事件與趨勢
這之間到處都是藕斷絲連
也沒那麼容易切乾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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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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