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 推 CKun:會吃官司,你需要舉證路倒的已經沒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11/27 14:06
: : 這個說法似乎不太精確?
: : 首先如果家屬認為是行為人害死的,當然會去告他,所以會吃官司沒錯。
: : 但是,要說行為人必須「自己舉證」,會不會有點問題呢?今天一個人死
: : 了,屍體沒有明顯外傷,此時通常需要請法醫解剖分析死因。豈能說因為
: 分析死因當然需要解剖
: : 行為人出現在屍體旁邊、有碰觸過屍體,就認定人是他殺的?連被害人的
: : 死因是什麼都不曉得,又怎麼去檢驗行為和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又
: : 怎麼可能去反證因果關係不存在呢?
: 是否謀殺,當然是由檢方負責搜證
: 但是否被"急救"死,則是行為人該負責吧
所謂「被急救死」,意思就是說「被害人的死因是行為人的急救行為」。
而這句話也就等於在說:行為人的行為該當於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的
客觀構成要件。檢方若要起訴犯罪事實,總得先證明這點吧?否則法庭活
動豈不就變成下面這樣:
檢方:被告犯了A罪
被告:不,我沒有
檢方:請證明你自己沒有犯A罪
被告:......
: : 再說,舉證責任應該是由檢方負擔,而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所
: : 以怎麼看都不會是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殺OR害死人。
: 關於舉證責任, 雖然一般皆由檢方負責
: 但醫療行為是唯一需要由被告負責證明自己無過失的
: 根據醫師法第28條, 急救是醫療行為, 自然需「自己舉證」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你恐怕是用錯法條了。
這條規定與被害人死了沒有完全不相干,重點在於不得「無照行醫」。
所以本罪的構成要件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而「臨時施行急救」則是本罪的阻卻違法事由。
確實,沒有醫師執照的行為人擅自急救,也會吃上違反醫師法的官司,
此時行為人也確實要證明自己當時合乎「臨時施行急救」的要件(但理
論上這也是檢方應該基於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加以考量的),但這個
官司並不是人命官司,跟有沒有把人「急救死了」無關。
: 可以引用的條款如下:
: 1. 依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
: 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需舉證該債務不履行之原因
: 所以當你去幫路倒的急救時,醫療契約自動成立(雖然是免費的)
: 急救失敗,為給付不完全,
: 債務人(急救者)需舉證該債務不履行(救不活)之原因
: 2.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由於醫療過失之有無,醫方具有較強之專業舉證
: 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方得免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非
: 要求原告方面就此舉證。(摘自台北地院判決)
: 急救者有上過急救課程,具有較強之舉證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
: 3. 依據「事實證明過失法則」,推定被告過失,除非被告舉證以推翻其推定。
: 路倒者在被急救前若無其他證人或證物能證明已死亡事實
: 何以見得其死亡與施行急救無關
: 例如酒醉在路邊睡著,急救者看到叫不醒來,以為瀕死,遂進行急救
: 結果壓斷肋骨造成血胸,酒醉者因而休克死亡
: 解剖屍體發現血胸,行為人唯一能脫罪的方法是證明死者在急救前已死
不一定,他也可以嘗試證明自己無過失或合乎緊急避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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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 推 CKun:會吃官司,你需要舉證路倒的已經沒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11/27 14:06
: : 這個說法似乎不太精確?
: : 首先如果家屬認為是行為人害死的,當然會去告他,所以會吃官司沒錯。
: : 但是,要說行為人必須「自己舉證」,會不會有點問題呢?今天一個人死
: : 了,屍體沒有明顯外傷,此時通常需要請法醫解剖分析死因。豈能說因為
: 分析死因當然需要解剖
: : 行為人出現在屍體旁邊、有碰觸過屍體,就認定人是他殺的?連被害人的
: : 死因是什麼都不曉得,又怎麼去檢驗行為和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又
: : 怎麼可能去反證因果關係不存在呢?
: 是否謀殺,當然是由檢方負責搜證
: 但是否被"急救"死,則是行為人該負責吧
所謂「被急救死」,意思就是說「被害人的死因是行為人的急救行為」。
而這句話也就等於在說:行為人的行為該當於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的
客觀構成要件。檢方若要起訴犯罪事實,總得先證明這點吧?否則法庭活
動豈不就變成下面這樣:
檢方:被告犯了A罪
被告:不,我沒有
檢方:請證明你自己沒有犯A罪
被告:......
: : 再說,舉證責任應該是由檢方負擔,而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所
: : 以怎麼看都不會是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殺OR害死人。
: 關於舉證責任, 雖然一般皆由檢方負責
: 但醫療行為是唯一需要由被告負責證明自己無過失的
: 根據醫師法第28條, 急救是醫療行為, 自然需「自己舉證」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你恐怕是用錯法條了。
這條規定與被害人死了沒有完全不相干,重點在於不得「無照行醫」。
所以本罪的構成要件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而「臨時施行急救」則是本罪的阻卻違法事由。
確實,沒有醫師執照的行為人擅自急救,也會吃上違反醫師法的官司,
此時行為人也確實要證明自己當時合乎「臨時施行急救」的要件(但理
論上這也是檢方應該基於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加以考量的),但這個
官司並不是人命官司,跟有沒有把人「急救死了」無關。
: 可以引用的條款如下:
: 1. 依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
: 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需舉證該債務不履行之原因
: 所以當你去幫路倒的急救時,醫療契約自動成立(雖然是免費的)
: 急救失敗,為給付不完全,
: 債務人(急救者)需舉證該債務不履行(救不活)之原因
: 2.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由於醫療過失之有無,醫方具有較強之專業舉證
: 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方得免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非
: 要求原告方面就此舉證。(摘自台北地院判決)
: 急救者有上過急救課程,具有較強之舉證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
: 3. 依據「事實證明過失法則」,推定被告過失,除非被告舉證以推翻其推定。
: 路倒者在被急救前若無其他證人或證物能證明已死亡事實
: 何以見得其死亡與施行急救無關
: 例如酒醉在路邊睡著,急救者看到叫不醒來,以為瀕死,遂進行急救
: 結果壓斷肋骨造成血胸,酒醉者因而休克死亡
: 解剖屍體發現血胸,行為人唯一能脫罪的方法是證明死者在急救前已死
不一定,他也可以嘗試證明自己無過失或合乎緊急避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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