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些關於公司試用期和相關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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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目前只待過一家設計公司而已而且也離職了然而我去面試了幾間設計公司加上自己有爬文的習慣,所以想要問幾個問題想要請教以下問題:1.[試用期]的部分,越來越多小公司都說7天內如果他覺得不適用就可以不發任何薪水但似乎勞基法是說不可以的,那這種公司我還要進去嗎?2.[智慧財產權方面],因為在裡面當然就會有自己用腦力.創意設計出來的好作品那想問的就是,這作品可否自己留著,去下個公司時可以當作自己的作品集呢?因為我爬過文章後,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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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8-17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二、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8-15
1.這種公司就不要去2.當做自己作品集是可以的,不要商業或其他非法用就好3.不合理,這種公司不要去4.這算是各個公司的規定,你還是可以去找到周周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