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做個豪賭吧 - 法律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5-13T14:3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P→Q,
: : 形式邏輯中, P是Q的充分條件,
: : 是當我們知道P→Q這個命題為真之後, P的發生必然保證了Q的發生,
: 這邊回一點
: P→Q,不代表P的發生必然保證Q的發生
形式邏輯中,若P則Q
P發生必有Q,這是確定的,否則三段論根本無法進行有效推論
: 例如說
: 下雨了,必然保證地會濕嗎
: 如果有一台車停在路邊,車子的下面沒有被雨水打到,所以車子下面的地是不會濕的
: 如果P的發生保證Q的發生則必須滿足
: 若P則Q,且若Q則P
: P→Q,且Q→P
下雨P,地面未必濕Q & ~Q
此時所代表的是P→Q不成立
而不是說P→Q,但有P未必Q
這是形式邏輯上的設定
: 邏輯上面會稱P,Q是等價,因此使用P=Q方式寫
: 在法律術語上面其實就是相當因果關係
: 條件性:沒有P就沒有Q,就是非P則非Q,換句話說就是若Q則P
: 必然性:一般情形來說,若有P則會有Q的發生,換句話說就是若P則Q
: 所以綜合以上條件
: 相當因果關係就是P=Q的概念
其實問題在於,相當因果關係是被限定過的,而非自然性
而條件關係也是
當A發生之後,有B事實存在
條件關係所做的,是先做「設定」
把B這個時間點以前未發生而可能導致B的原因全部排除
例如A發生的同時若有C可能導致B
則~A→~B的命題就可能被否定
但是如果C未發生
則認為~A→~B是成立的

這就是法學邏輯和數理邏輯的差異所在
法律邏輯的命題,其實是加上許許多多的限定
不管是條件關係還是相當因果關係
論證上都把大量的元素排除掉
也就是說,不同學說都在建模
沒有套用該學說建立的模型,單用邏輯沒辦法在法學領域一招走天下
: 現在學者所提的新相當因果關係主張不能完全靠相當因果關係來決定是否該負責
: 另外還需要探討法的目的
: 例如說A開槍射B----->沒射到B,但槍聲引發B氣喘----->B因氣喘死了
: 可以正面推出 A開槍射到B------>B死了
: 但是無法反推 B死了------->A開槍射B
: 如果因此A就可以不用為B的死負責
: 跟法律精神相互違背
: 所以A還是要為B的死負責
事實上,法律領域的相當因果關係的設定
就是社會通念(其實是學說各自愛好)上的因果關係
要用嚴格的形式邏輯來檢驗
需要把該學說建模過程中,所排除掉的元素一個一個找回來

當然,理解社會科學上,許多的命題原本就是規範性的
而非自然科學裡完全用邏輯推導的
那麼,鑽牛角尖地進行這麼浩大的工程就未必合宜

最後說一下,在法律的領域
A條件關係~P→~Q
B相當因果P→Q

A和B的成立既然都是在法律邏輯上限定出來的命題
那麼,不會要求到把A、B中的元素P、Q再去做嚴格地形式邏輯檢驗
更不可能把P→Q、Q→P、~P→~Q、~Q→~P論證到邏輯上毫無瑕疵的程度

這個系列文其實反映了一個可能真的結論
法律邏輯雖與數理邏輯有共通之處
但法律邏輯在命題時所做的設定、限定(隱晦地、未必形之於外)
則與數理邏輯有所區隔
故說法律邏輯其實自成系統(好幾套 XD,甲說乙說XX說)
這也就是無法用電腦代替人腦審判的主要原因


補充一下,荷姆斯大法官所說的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所指的就是,法律上,許多的判斷是基於一般社會經驗
這種經驗的前提,是在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下,由許多元素交織
最後呈現一個「簡單的命題」
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論證,更加依賴經驗法則,而非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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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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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0-05-16T21:46
大絕都放出來了 法律生命在經驗不在邏輯 XDDD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5-20T10:25
推一下 XD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0-05-22T15:23
傳說中的小瑪莉審判機嗎 XD

社區住家六.日施工問題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0-05-13T08:40
請問若有施工業者在周六日施工有條例可管嗎 大家周末都想休息 結果他們6點多就開始粗魯的搬鐵架 簡直無視於我們整條路上鄰居阿 隔壁小孩也都被吵起來了 有法例可嚇阻他們嗎? - ...

我來做個豪賭吧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0-05-13T08:17
: P→Q, : 形式邏輯中, P是Q的充分條件, : 是當我們知道P→Q這個命題為真之後, P的發生必然保證了Q的發生, 這邊回一點 P→Q,不代表P的發生必然保證Q的發生 例如說 下雨了,必然保證地會濕嗎 如果有一台車停在路邊,車子的下面沒有被雨水打到,所以車子下面的地是不會濕的 如果P的發生保證Q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0-05-13T03:49
我本來以為這個問題在學理上的爭執,十年前就已經塵埃落定。 看到爭議再起,以為肯定說有新的論據,但顯然沒有。 : → hoboks:所以臧家宜勒索郭台銘也應該無罪? 人民應該不要放棄每一個 05/13 02:55 : → hoboks:賺錢的機會? ...

我來做個豪賭吧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5-13T03:17
插個題外話,說到邏輯,提出一個角度,給對於這個問題有興趣的板友卓參。 「證據會說話」這句話(或說高級一點,證據裁判原則),靠的是「非Q則非P」 還是「若Q則P」? 台灣討論刑法最大的盲點之一就是把實體法與程序法割裂,忽略了在選擇實體法 ...

這樣到底算是要報侵占或竊盜?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0-05-13T00:59
朋友前幾天不小心把包包放在火車站月台的椅子上, 上車猛然想起沒有拿到, 但是火車門已經關了, 只好在下一站,立刻坐計程車衝回去拿, 沒有想不過是15分鐘不到的時間,包包就已經消失了.... 也沒有送到服務台、附近派出所, 確定是落入小人手中.... 這樣短暫脫離自己持有的狀態,對方將之占為己有, 是要論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