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做個豪賭吧 - 法律
By Kumar
at 2010-05-13T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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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P→Q,
: : 形式邏輯中, P是Q的充分條件,
: : 是當我們知道P→Q這個命題為真之後, P的發生必然保證了Q的發生,
: 這邊回一點
: P→Q,不代表P的發生必然保證Q的發生
形式邏輯中,若P則Q
P發生必有Q,這是確定的,否則三段論根本無法進行有效推論
: 例如說
: 下雨了,必然保證地會濕嗎
: 如果有一台車停在路邊,車子的下面沒有被雨水打到,所以車子下面的地是不會濕的
: 如果P的發生保證Q的發生則必須滿足
: 若P則Q,且若Q則P
: P→Q,且Q→P
下雨P,地面未必濕Q & ~Q
此時所代表的是P→Q不成立
而不是說P→Q,但有P未必Q
這是形式邏輯上的設定
: 邏輯上面會稱P,Q是等價,因此使用P=Q方式寫
: 在法律術語上面其實就是相當因果關係
: 條件性:沒有P就沒有Q,就是非P則非Q,換句話說就是若Q則P
: 必然性:一般情形來說,若有P則會有Q的發生,換句話說就是若P則Q
: 所以綜合以上條件
: 相當因果關係就是P=Q的概念
其實問題在於,相當因果關係是被限定過的,而非自然性
而條件關係也是
當A發生之後,有B事實存在
條件關係所做的,是先做「設定」
把B這個時間點以前未發生而可能導致B的原因全部排除
例如A發生的同時若有C可能導致B
則~A→~B的命題就可能被否定
但是如果C未發生
則認為~A→~B是成立的
這就是法學邏輯和數理邏輯的差異所在
法律邏輯的命題,其實是加上許許多多的限定
不管是條件關係還是相當因果關係
論證上都把大量的元素排除掉
也就是說,不同學說都在建模
沒有套用該學說建立的模型,單用邏輯沒辦法在法學領域一招走天下
: 現在學者所提的新相當因果關係主張不能完全靠相當因果關係來決定是否該負責
: 另外還需要探討法的目的
: 例如說A開槍射B----->沒射到B,但槍聲引發B氣喘----->B因氣喘死了
: 可以正面推出 A開槍射到B------>B死了
: 但是無法反推 B死了------->A開槍射B
: 如果因此A就可以不用為B的死負責
: 跟法律精神相互違背
: 所以A還是要為B的死負責
事實上,法律領域的相當因果關係的設定
就是社會通念(其實是學說各自愛好)上的因果關係
要用嚴格的形式邏輯來檢驗
需要把該學說建模過程中,所排除掉的元素一個一個找回來
當然,理解社會科學上,許多的命題原本就是規範性的
而非自然科學裡完全用邏輯推導的
那麼,鑽牛角尖地進行這麼浩大的工程就未必合宜
最後說一下,在法律的領域
A條件關係~P→~Q
B相當因果P→Q
A和B的成立既然都是在法律邏輯上限定出來的命題
那麼,不會要求到把A、B中的元素P、Q再去做嚴格地形式邏輯檢驗
更不可能把P→Q、Q→P、~P→~Q、~Q→~P論證到邏輯上毫無瑕疵的程度
這個系列文其實反映了一個可能真的結論
法律邏輯雖與數理邏輯有共通之處
但法律邏輯在命題時所做的設定、限定(隱晦地、未必形之於外)
則與數理邏輯有所區隔
故說法律邏輯其實自成系統(好幾套 XD,甲說乙說XX說)
這也就是無法用電腦代替人腦審判的主要原因
補充一下,荷姆斯大法官所說的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所指的就是,法律上,許多的判斷是基於一般社會經驗
這種經驗的前提,是在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下,由許多元素交織
最後呈現一個「簡單的命題」
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論證,更加依賴經驗法則,而非邏輯
--
==============================================================================
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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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Q,
: : 形式邏輯中, P是Q的充分條件,
: : 是當我們知道P→Q這個命題為真之後, P的發生必然保證了Q的發生,
: 這邊回一點
: P→Q,不代表P的發生必然保證Q的發生
形式邏輯中,若P則Q
P發生必有Q,這是確定的,否則三段論根本無法進行有效推論
: 例如說
: 下雨了,必然保證地會濕嗎
: 如果有一台車停在路邊,車子的下面沒有被雨水打到,所以車子下面的地是不會濕的
: 如果P的發生保證Q的發生則必須滿足
: 若P則Q,且若Q則P
: P→Q,且Q→P
下雨P,地面未必濕Q & ~Q
此時所代表的是P→Q不成立
而不是說P→Q,但有P未必Q
這是形式邏輯上的設定
: 邏輯上面會稱P,Q是等價,因此使用P=Q方式寫
: 在法律術語上面其實就是相當因果關係
: 條件性:沒有P就沒有Q,就是非P則非Q,換句話說就是若Q則P
: 必然性:一般情形來說,若有P則會有Q的發生,換句話說就是若P則Q
: 所以綜合以上條件
: 相當因果關係就是P=Q的概念
其實問題在於,相當因果關係是被限定過的,而非自然性
而條件關係也是
當A發生之後,有B事實存在
條件關係所做的,是先做「設定」
把B這個時間點以前未發生而可能導致B的原因全部排除
例如A發生的同時若有C可能導致B
則~A→~B的命題就可能被否定
但是如果C未發生
則認為~A→~B是成立的
這就是法學邏輯和數理邏輯的差異所在
法律邏輯的命題,其實是加上許許多多的限定
不管是條件關係還是相當因果關係
論證上都把大量的元素排除掉
也就是說,不同學說都在建模
沒有套用該學說建立的模型,單用邏輯沒辦法在法學領域一招走天下
: 現在學者所提的新相當因果關係主張不能完全靠相當因果關係來決定是否該負責
: 另外還需要探討法的目的
: 例如說A開槍射B----->沒射到B,但槍聲引發B氣喘----->B因氣喘死了
: 可以正面推出 A開槍射到B------>B死了
: 但是無法反推 B死了------->A開槍射B
: 如果因此A就可以不用為B的死負責
: 跟法律精神相互違背
: 所以A還是要為B的死負責
事實上,法律領域的相當因果關係的設定
就是社會通念(其實是學說各自愛好)上的因果關係
要用嚴格的形式邏輯來檢驗
需要把該學說建模過程中,所排除掉的元素一個一個找回來
當然,理解社會科學上,許多的命題原本就是規範性的
而非自然科學裡完全用邏輯推導的
那麼,鑽牛角尖地進行這麼浩大的工程就未必合宜
最後說一下,在法律的領域
A條件關係~P→~Q
B相當因果P→Q
A和B的成立既然都是在法律邏輯上限定出來的命題
那麼,不會要求到把A、B中的元素P、Q再去做嚴格地形式邏輯檢驗
更不可能把P→Q、Q→P、~P→~Q、~Q→~P論證到邏輯上毫無瑕疵的程度
這個系列文其實反映了一個可能真的結論
法律邏輯雖與數理邏輯有共通之處
但法律邏輯在命題時所做的設定、限定(隱晦地、未必形之於外)
則與數理邏輯有所區隔
故說法律邏輯其實自成系統(好幾套 XD,甲說乙說XX說)
這也就是無法用電腦代替人腦審判的主要原因
補充一下,荷姆斯大法官所說的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所指的就是,法律上,許多的判斷是基於一般社會經驗
這種經驗的前提,是在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下,由許多元素交織
最後呈現一個「簡單的命題」
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論證,更加依賴經驗法則,而非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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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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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0-05-16T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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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0-05-20T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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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0-05-22T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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