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訴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法律

By Sarah
at 2014-02-07T03:26
at 2014-02-07T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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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面對於共同訴訟之規定有普通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分
普通共同訴訟跟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癥結點在於是否訴訟標的是否合一確定以及各共有人間於訴訟上是否獨立
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一般的區分方法是以訴訟實施權是否獨立予以區分,是否須各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方為當事人適格據以認定是固有必要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而問題來了
就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部分
由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且共同訴訟當事人皆為判決效力所及
而此種類型的共同訴訟,由於不要求得提起共同訴訟之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會產生一種即使沒有起訴或被訴,仍會因為與實際訴訟的當事人間的訴訟標的合一,而遭到既判力所及
而這些沒有起訴或被訴卻要受到判決效力所及的人,到底該被歸類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其有無程序保障之適用?
簡單舉個例子:
例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數各該股東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得各自提起該撤銷之訟,皆不生當適人不適格之問題
惟此處之數股東若以其中之數人共同提起訴訟的情況,則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模式
假設股東有100人,僅由其中10人共同提起訴訟,而剩餘的90人,雖非參加訴訟程序,卻因為該撤銷之訴本質上不可分,有合一之必要,而該90受另外10所提之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亦及不論勝敗,該10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的判決效力皆會及於該90個沒有參加訴訟的人
對於該90個沒有參加訴訟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如何定義?又該沒有參加訴訟的這90,未為參與訴訟程序,有無突襲性審判之虞?其有無程序保障之適用?
就該未參加訴訟之人,小弟得到以下幾種分類可能的結論:
是共同訴訟人?
但是這些人根本沒有起訴或被訴,換言之根本沒有參加訴訟程序,根本稱不上是訴訟,應該更不生共同訴訟的問題,且共同訴訟又稱訴的主觀合併,此處主觀乃指訴訟主體,須有數個當事人,而要成為當事人就必須要進入訴訟程序(形式當事人)
故應非共同訴訟人
是被擔當人?
訴訟擔當是藉有法定訴訟實施權的發生或意定訴訟實施權的授與,而使得原非實體法上權力歸屬的主體,仍因訴訟實施權的取得而對具體的個案當事人適格
但在此處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當事人,通常是以自己就實體法上的權力對該訴訟標的當適人適格,而非藉由法定或意定的訴訟擔當方式所得訴訟實施權而承當訴訟
是否得解為參加訴訟合一確定的當事人,是未參加訴訟而有同一訴訟標的且合一確定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的訴訟擔當人,不無疑問
是純為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之訴訟外第三人?
此種認定方法感覺較無矛盾之處,但小弟所學不精,民事訴訟法只能算是剛入門不久,仍須高手解答
另外,不管如何區分這些未參加訴訟的人,都會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未參加訴訟仍受判決效力所及的問題
此處的問題是,判決效力所及的正當化基礎為何?有否程序保障?
適不適用程序保障理論裡面的事前程序保障及事後程序保障?
事前須否通知該未參加訴訟之人,以及該未參加訴訟之人有否再參加訴訟的機會?
事後有否得提起再審或撤銷判決之可能?
小弟在此跪求各位大大予以解答
由衷感謝
--
普通共同訴訟跟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癥結點在於是否訴訟標的是否合一確定以及各共有人間於訴訟上是否獨立
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一般的區分方法是以訴訟實施權是否獨立予以區分,是否須各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方為當事人適格據以認定是固有必要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而問題來了
就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部分
由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且共同訴訟當事人皆為判決效力所及
而此種類型的共同訴訟,由於不要求得提起共同訴訟之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會產生一種即使沒有起訴或被訴,仍會因為與實際訴訟的當事人間的訴訟標的合一,而遭到既判力所及
而這些沒有起訴或被訴卻要受到判決效力所及的人,到底該被歸類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其有無程序保障之適用?
簡單舉個例子:
例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數各該股東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得各自提起該撤銷之訟,皆不生當適人不適格之問題
惟此處之數股東若以其中之數人共同提起訴訟的情況,則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模式
假設股東有100人,僅由其中10人共同提起訴訟,而剩餘的90人,雖非參加訴訟程序,卻因為該撤銷之訴本質上不可分,有合一之必要,而該90受另外10所提之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亦及不論勝敗,該10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的判決效力皆會及於該90個沒有參加訴訟的人
對於該90個沒有參加訴訟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如何定義?又該沒有參加訴訟的這90,未為參與訴訟程序,有無突襲性審判之虞?其有無程序保障之適用?
就該未參加訴訟之人,小弟得到以下幾種分類可能的結論:
是共同訴訟人?
但是這些人根本沒有起訴或被訴,換言之根本沒有參加訴訟程序,根本稱不上是訴訟,應該更不生共同訴訟的問題,且共同訴訟又稱訴的主觀合併,此處主觀乃指訴訟主體,須有數個當事人,而要成為當事人就必須要進入訴訟程序(形式當事人)
故應非共同訴訟人
是被擔當人?
訴訟擔當是藉有法定訴訟實施權的發生或意定訴訟實施權的授與,而使得原非實體法上權力歸屬的主體,仍因訴訟實施權的取得而對具體的個案當事人適格
但在此處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當事人,通常是以自己就實體法上的權力對該訴訟標的當適人適格,而非藉由法定或意定的訴訟擔當方式所得訴訟實施權而承當訴訟
是否得解為參加訴訟合一確定的當事人,是未參加訴訟而有同一訴訟標的且合一確定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的訴訟擔當人,不無疑問
是純為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之訴訟外第三人?
此種認定方法感覺較無矛盾之處,但小弟所學不精,民事訴訟法只能算是剛入門不久,仍須高手解答
另外,不管如何區分這些未參加訴訟的人,都會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未參加訴訟仍受判決效力所及的問題
此處的問題是,判決效力所及的正當化基礎為何?有否程序保障?
適不適用程序保障理論裡面的事前程序保障及事後程序保障?
事前須否通知該未參加訴訟之人,以及該未參加訴訟之人有否再參加訴訟的機會?
事後有否得提起再審或撤銷判決之可能?
小弟在此跪求各位大大予以解答
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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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4-02-09T01:30
at 2014-02-09T01:30

By Dinah
at 2014-02-12T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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