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女友媽媽要十萬 否則報警 該如何處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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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不知道該PO在哪個版

若PO錯了請各位大大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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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朋友的哥哥交了一個小八歲的女友

據朋友說明 那位女性兩天沒有回家 似乎是待在我朋友家裡

現在那位女性的媽媽開口要求十萬塊

否則就要報警處理 說誘拐未成年少女

但是我朋友的哥哥並沒有對這位女性做任何事

且這位女性也是自願的要住在我朋友家

現在我朋友的哥哥很懊惱

不知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若對方報警了真的有用嗎

我想請各位大大幫忙想想解決辦法

謝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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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09-07-19
女方幾歲。
Susan avatarSusan2009-07-20
16歲
Eden avatarEden2009-07-22
刑240和誘罪,表現誠意和解吧。
Anthony avatarAnthony2009-07-23
"並沒有對這位女性做任何事"..好奇問一下.這樣也有罪嗎?!
Daniel avatarDaniel2009-07-23
有...因為和誘罪只要你讓他脫離家庭就夠了
Jake avatarJake2009-07-26
不太正確,和誘但並未完全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
Ingrid avatarIngrid2009-07-29
關係,無由構成和誘。見20年上字1509號刑事判例。又本案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9-08-01
亦有244條減輕刑罰事由的適用。我看不是很嚴重的罪。
William avatarWilliam2009-08-06
且女方脫離家庭如係本於個人意願,自願同居。也不會構成
Hedda avatarHedda2009-08-07
本罪。這應是可以抗辯的方向。見27年滬上字29號刑事判例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08-09
。又同居期間,被害人行動自由並無受任何限制,即並未將
被害人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如被害人欲回家,沒有任何困
Rae avatarRae2009-08-10
難。則本罪就係既遂或未遂,甚或根本不成立。亦有疑問。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9-08-11
總之和誘的成立,需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這很重要,亦是
Dinah avatarDinah2009-08-16
實務審酌犯罪成立與否的重點。33年上字第1487號有明文。
Yuri avatarYuri2009-08-19
和誘罪並不以行動受限制為限,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1250號
Madame avatarMadame2009-08-20
函所載法律座談問題即明白指出,和誘之要件係以得被誘人之
同意為要件,如認該罪須以被誘人行動自由被限制為要件,將
永無適用之可能.究其實質,其保護法益非被誘人之自由,乃家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09-08-21
庭監督權.而所謂脫離家庭或其它有監督權人的檢驗,應可對照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08-22
最高法院24年刑庭總會決議(四八)對於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
庭所採之見解,其謂要件有三:(1)明知其有配偶,(2)有惡意之
John avatarJohn2009-08-25
私圖,(3)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故其檢討要點在身份之明知
出於惡意之意圖,及實力支配的客觀事實.
Dora avatarDora2009-08-26
而至於是否脫離親權人之支配,依20年上1509判例,係需依事實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09-08-30
認定之,必事實上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
Wallis avatarWallis2009-09-03
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
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Carol avatarCarol2009-09-05
故本件事例是否已該當之,尚需進一步判定其動機,其脫離的程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09-09-05
度,其是否有該當引誘其脫離家庭之行為,尚未足論定.
Zora avatarZora2009-09-08
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9號判決中明白指稱雖被害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09-09-08
人A女有離家行為、A女於離家期間確實曾居住在被告上開
Oliver avatarOliver2009-09-12
住處,惟並無積極證據可證係出於被告之引誘或被告有以
任何言語舉動叫被害人不要回家、將被害人置於其實力支配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09-15
之下之行為,是尚難僅以被害人在離家期間係居住在被告
Liam avatarLiam2009-09-18
住處而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基上,高等法院將實力支
Bethany avatarBethany2009-09-18
不過這就只是單純的程序上刑訴154II的問題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9-09-21
配與否,同行為人有無限制被害人回家作連結。這個實務見
Donna avatarDonna2009-09-24
而實力支配與限制自由並不相同,最重要的在總結處,"惟依被
告之供述,其係被動應甲○要求載其回家,於其母親電話查問
時,亦係應甲○要求而回答稱甲○未在一起,顯見係甲○自主
Thomas avatarThomas2009-09-29
性逃家,且無返家意願,本件並無客觀事實足認被告有默示之
引誘意思。至甲○不願返家,法律上並無課以被告須以積極行
為將甲○趕走或帶回其住處之作為義務,不能以被告消極不作
Erin avatarErin2009-10-02
應該是比較新的。我倒覺的縱然真正的事實如發問者所言,
Thomas avatarThomas2009-10-03
為,即令負準略誘之罪責。此見解並無過份涉如實力支配與否
Adele avatarAdele2009-10-05
最重要的是法院對於無引誘行為,而此案純出於被誘人之自主
發動之心證,既出於被誘人之自主發動,法律又無課以他人積極
作為的義務,則其消極之不作為則無法更為評價.然若此案當事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9-10-09
人有引誘之行為,是否能在15II之下為同一之推斷,仍有未定.
Olive avatarOlive2009-10-10
能否構成和誘都有疑問。因自願的離家不是和誘,基本上這
問題就解決了。
Belly avatarBelly2009-10-12
不過這就僅是程序法上舉證與說服及有罪心證的標準問題了.
Andrew avatarAndrew2009-10-13
進到程序中什麼都有可能,而且更無奈的是進到程序中就是對
被告身心折磨的開始.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9-10-15
舉證也是重要的問題嘛。適用無罪推定應該要很驕傲的喔。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9-10-19
如果心不甘情不願的適用無罪推定,有點怪怪的。
Puput avatarPuput2009-10-22
沒看到全部事實,也沒身在法院上就無罪推定也是很危險的喔.
萬一媽媽掏出謎樣簡訊,謎樣通話錄音,被誘人謎一般的自白@@
Mary avatarMary2009-10-23
天知道會發生什麼事.....(逃)
George avatarGeorge2009-10-25
在板上回答,依據的僅能是單方陳述的是實作法律的適用阿
Dora avatarDora2009-10-26
所以我也只說有原則有例外啊........XD
Kumar avatarKumar2009-10-28
。謎樣的證據,發問者沒提的,要假設也假設不完哩。^^
Zanna avatarZanna2009-10-31
附論一下,個人不認為媽媽要10萬是種矯正正義。經驗上
Adele avatarAdele2009-11-01
比較像貪財,而不是corrective justice
Vanessa avatarVanessa2009-11-01
要十萬這個不是直接先來個強制(304)或恐嚇取財(346)再說?
Puput avatarPuput2009-11-04
有一點可能吧。看她貪財程度手段而定。但應該沒那麼嚴重
Jessica avatarJessica2009-11-07
用民法195III,應該是要不到這麼多........(默)
Tracy avatarTracy2009-11-08
2天要10萬,1小時是2083元,等於略誘每分鐘要34.7元。
太貴了。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11-09
讓子女和父母24小時保持通話,國際電話好像也沒到這個價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