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跟汽車相撞的問題 - 傷害罪
By Tom
at 2011-09-02T00:00
at 2011-09-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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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可以幫助我??
我某個朋友騎機車在路口停下來等紅綠燈,有台汽車要左轉到我朋友停的路口,
結果我朋友被車子撞到,車子是倒向左邊的,他停在那裡根本就沒動,就被對方撞倒,警察也有說是對方的錯,由於對方誠意不夠,有可能需要送司法程序,因為不太懂這些,所以想提問...
1.如果去調解委員會,需要什麼資料??
2.如果和解失敗,送司法程序需要做些什麼??資料需要什麼??
3.受傷的部分是內部,沒有外傷,骨盆有挫傷,這樣的情況,如果必要提過失傷害罪,成立的機率會很大嗎??是有驗傷單,不過因為沒有明顯的外傷,所以想知道會不會成立??
我某個朋友騎機車在路口停下來等紅綠燈,有台汽車要左轉到我朋友停的路口,
結果我朋友被車子撞到,車子是倒向左邊的,他停在那裡根本就沒動,就被對方撞倒,警察也有說是對方的錯,由於對方誠意不夠,有可能需要送司法程序,因為不太懂這些,所以想提問...
1.如果去調解委員會,需要什麼資料??
2.如果和解失敗,送司法程序需要做些什麼??資料需要什麼??
3.受傷的部分是內部,沒有外傷,骨盆有挫傷,這樣的情況,如果必要提過失傷害罪,成立的機率會很大嗎??是有驗傷單,不過因為沒有明顯的外傷,所以想知道會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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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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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1-09-06T00:30
at 2011-09-06T00:30
我某個朋友騎機車在路口停下來等紅綠燈,有台汽車要左轉到我朋友停的路口,
結果我朋友被車子撞到,車子是倒向左邊的,他停在那裡根本就沒動,就被對方撞倒,警察也有說是對方的錯,由於對方誠意不夠,有可能需要送司法程序,因為不太懂這些,所以想提問...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1.如果去調解委員會,需要什麼資料??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地檢署只針對,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除非在地檢署提起公訴之後,告訴人在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才會一併審理。
當然檢察官會先向雙方當事人[曉以大義]解釋法律程序和厲害關係,善意規勸雙方能庭外再調解看看。
2.如果和解失敗,送司法程序需要做些什麼??資料需要什麼??
若想正式提出告訴,見以下訴訟程序說明:
訴訟程序:
持診斷證明書"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你就在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3.受傷的部分是內部,沒有外傷,骨盆有挫傷,這樣的情況,如果必要提過失傷害罪,成立的機率會很大嗎??是有驗傷單,不過因為沒有明顯的外傷,所以想知道會不會成立??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By Hedda
at 2011-09-03T19:17
at 2011-09-03T19:17
記得七天後,拿身份證、駕照、交通事故處理紅單去交通事故處理紅單中的交通警察局申請車禍事故相關照片和現場圖,30天後去申請車禍初步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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