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不當得利 - 法律

By Joe
at 2010-01-20T17:15
at 2010-01-20T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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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eetie (sweetie)》之銘言:
: 老師說這個題目主要是想問「61台上1695」和「31上字453」二個判例有無同時適用
: 之可能。(前者是不動產被無權占有時所有權人可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
: 利益;後者是地主收取無權占有人耕種之農產品時應返還施工耕種之籽種肥料牛工人
: 工等勞費之不當得利。)
:
: 我的想法是:地主收回土地後,收取農作物是基於土地所有人的收取權,農作物所有權
: 歸地主享有,其中要調整的不公平財產變動是無權占有人施工勞費之價額,應由地主返
: 還耕種人;而地主的土地被無權占有期間,是財產上使用權能受到侵害,無權占有人將
: 不屬於己的利益歸為己有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二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故地主可
: 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相當租金之利益。所以我認為二個判例是可以同時
: 併存的。
:
: 但這個想法被老師認為是讓地主雙重得利,地主既然收了農作物,就內含已取得相當租
: 金之價值,故不能再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租金,也就是前述二判例無同時適用之餘地
: 。
:
: 現在我非常困惑,總覺得物權的概念和債總在打架了,物權上說與不動產分離之孳息歸
: 所有人所有、債總老師說農作物裡有一部份等同無占有人應付未付的租金,前者看來地
: 主對扣掉施工勞費後的農作物價值可主張100%的所有權,後者則認為扣掉勞費和相當於
: 租金後的價值才算地主的(所以地主拿到農作物就等於有拿到租金了),誰可以幫我解解
: 惑嗎?
莫說請教,我沒這資格,僅就所認知的提出看法供交流,有錯還請指正。
個人實非法律專業,對法律相關用語所知不多,
所以只能使用一般的敘述方式,請大家不要見笑。
以下為個人見解:
租賃是債權行為不是物權行為,兩種權利應適當分開談論。
若無租賃事實或其他約定,僅就物權範圍而言,
處置地上物的權利歸誰應無疑義。
而若地上物是由無權占有人對不動產所做的改變,
不論是蓋了房子、種植作物或其他,
均已侵犯所有人對土地的使用權,
故所有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賠償與恢復原貌。
既然必須是在使用權被侵犯的條件下才有權利要求賠償,
但如果所有人已因無權占有人的行為獲得利益,
那這樣又算不算是遭侵權?而實際上的損失又是什麼?
甚至如果當其中的獲得利益較損失要高時,
因為這樣的獲利並非是由於所有人依據本身的專業或自主操作,
那應當返還其中的不當得利是否不合理?
所以,就你文中的後例來看,
就算是所有人自己種地,
也是得付出施工耕種之籽種肥料牛工人工等勞費,
所以即使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
既然已經收取無權占有人耕種之農產品作為賠償,
也不應視為當然免去原本應負擔的成本,
所以若不將其中成本扣除即為不當利益。
而若是前例說到的租金而言。
既然必須在遭侵權時才有權利要求賠償,
那麼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賠償與恢復原貌,
只要求無權占有人支付無權占有期間使用土地的租金,
不論是收取現金,或是以收成的農作物代繳,
那都是表示所有人已同意無權占有人的租賃事實。
而當有租賃事實時,
無權占有人就不能再被視為是無權占有人,
應是視之為承租人。
而當承租人沒有積欠租金或損害所有人其他權益時,
所有人又要以什麼理由向承租人要求賠償並支付賠償金額?
因此賠償跟租金,兩者需擇其一。
而若想兩者皆得,其中存在的矛盾之處將無法消除,
所以兩者皆得即為雙重得利,故前述二判例無同時適用之餘地。
以上,個人淺見,有誤請指正。
不過我對於原PO最後所提疑問部分的後者看不太懂,
若農作物要扣掉勞費跟租金的價值後歸於所有人,
那又何以見得賸餘價值可以等於應得的租金?
個人覺得應該是農作物要扣掉勞費跟租金「以外」的價值後歸於所有人,
也就是農作物扣掉租金之後剩餘部份歸「承租人」所有。
有誤亦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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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說這個題目主要是想問「61台上1695」和「31上字453」二個判例有無同時適用
: 之可能。(前者是不動產被無權占有時所有權人可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
: 利益;後者是地主收取無權占有人耕種之農產品時應返還施工耕種之籽種肥料牛工人
: 工等勞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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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想法是:地主收回土地後,收取農作物是基於土地所有人的收取權,農作物所有權
: 歸地主享有,其中要調整的不公平財產變動是無權占有人施工勞費之價額,應由地主返
: 還耕種人;而地主的土地被無權占有期間,是財產上使用權能受到侵害,無權占有人將
: 不屬於己的利益歸為己有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二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故地主可
: 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相當租金之利益。所以我認為二個判例是可以同時
: 併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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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這個想法被老師認為是讓地主雙重得利,地主既然收了農作物,就內含已取得相當租
: 金之價值,故不能再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租金,也就是前述二判例無同時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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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我非常困惑,總覺得物權的概念和債總在打架了,物權上說與不動產分離之孳息歸
: 所有人所有、債總老師說農作物裡有一部份等同無占有人應付未付的租金,前者看來地
: 主對扣掉施工勞費後的農作物價值可主張100%的所有權,後者則認為扣掉勞費和相當於
: 租金後的價值才算地主的(所以地主拿到農作物就等於有拿到租金了),誰可以幫我解解
: 惑嗎?
莫說請教,我沒這資格,僅就所認知的提出看法供交流,有錯還請指正。
個人實非法律專業,對法律相關用語所知不多,
所以只能使用一般的敘述方式,請大家不要見笑。
以下為個人見解:
租賃是債權行為不是物權行為,兩種權利應適當分開談論。
若無租賃事實或其他約定,僅就物權範圍而言,
處置地上物的權利歸誰應無疑義。
而若地上物是由無權占有人對不動產所做的改變,
不論是蓋了房子、種植作物或其他,
均已侵犯所有人對土地的使用權,
故所有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賠償與恢復原貌。
既然必須是在使用權被侵犯的條件下才有權利要求賠償,
但如果所有人已因無權占有人的行為獲得利益,
那這樣又算不算是遭侵權?而實際上的損失又是什麼?
甚至如果當其中的獲得利益較損失要高時,
因為這樣的獲利並非是由於所有人依據本身的專業或自主操作,
那應當返還其中的不當得利是否不合理?
所以,就你文中的後例來看,
就算是所有人自己種地,
也是得付出施工耕種之籽種肥料牛工人工等勞費,
所以即使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
既然已經收取無權占有人耕種之農產品作為賠償,
也不應視為當然免去原本應負擔的成本,
所以若不將其中成本扣除即為不當利益。
而若是前例說到的租金而言。
既然必須在遭侵權時才有權利要求賠償,
那麼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賠償與恢復原貌,
只要求無權占有人支付無權占有期間使用土地的租金,
不論是收取現金,或是以收成的農作物代繳,
那都是表示所有人已同意無權占有人的租賃事實。
而當有租賃事實時,
無權占有人就不能再被視為是無權占有人,
應是視之為承租人。
而當承租人沒有積欠租金或損害所有人其他權益時,
所有人又要以什麼理由向承租人要求賠償並支付賠償金額?
因此賠償跟租金,兩者需擇其一。
而若想兩者皆得,其中存在的矛盾之處將無法消除,
所以兩者皆得即為雙重得利,故前述二判例無同時適用之餘地。
以上,個人淺見,有誤請指正。
不過我對於原PO最後所提疑問部分的後者看不太懂,
若農作物要扣掉勞費跟租金的價值後歸於所有人,
那又何以見得賸餘價值可以等於應得的租金?
個人覺得應該是農作物要扣掉勞費跟租金「以外」的價值後歸於所有人,
也就是農作物扣掉租金之後剩餘部份歸「承租人」所有。
有誤亦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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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0-01-25T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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