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學、法哲學、法理學 差別何在?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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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向各位道歉 這個問題可能有點太過不門道

因為我並沒有學過法理學,只是個 對這三個名詞感到好奇的路人



我發現這三個名詞常常被混在一起

讓我相當困擾

像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我看到有人說他是法理學的著作、但是卻有人說他是一本法哲學的著作

所以說這兩個名詞 可以交互來使用?(懷疑)





不知道這幾個名辭是呈現怎樣的關係,

他們都是獨立的學科嗎?

如果是,在討論上的範圍有哪些差異?






在此先感謝回文解答的朋友

感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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