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例之公然侮辱罪與車禍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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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法律問題想請問:(壹)甲於某日十時三十分,在某管理系四十位同學正在上體操課時,因不爽乙同學的動作,當場用「三字經」罵乙;另外隔日同時段在同一地點與乙一言不和,用水潑乙,讓乙變成落湯雞。乙不甘受辱,到轄區警察分駐所提出告訴。請問甲之行為分別構成刑法什麼罪?第幾條第幾項?如何數罪併罰?(貳)某日二十一時許,丙開車行經某十字路口時超速撞上路人丁之後加速逃逸,翌日始被警察查獲。試問丙之行為於民法及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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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2-04-19
第一題依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行為人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狀下,以侮辱他人故意為侮辱他人之行為,即具有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甲於上體操課時罵乙三字經,班上同學皆得共見共聞之,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其隔日用水潑乙使乙受辱,因侮辱之定義並無限定以何種方式為之,故以受害人之主觀判斷是否受辱即可,依題意,可知乙覺受辱。故甲之潑水行為及乳罵行為皆該當公
Olga avatarOlga2012-04-20
第二題題目有問題因為沒有丁的狀況可能在法條適用上有相關問題第一題後段雖有可能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相關但也可能是社會秩序維護法91條第一項第一款光這樣不敢判斷...
Steve avatarSteve2012-04-17
(壹)甲因不爽乙的動作而以三字經辱罵之依309條公然侮辱罪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意指不特定多數人得公見公聞之情形而三字經又多屬於抽象性的侮辱文字並使被害人造成心理上之不勘故甲該當公然侮辱罪而甲與乙因一言不合用水潑乙"侮辱"之行為並不以言詞侮辱為限,此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舉凡唾吐潑水未成傷之耳光或其它致被害人心理上不勘之行為應皆屬侮辱故甲此行為仍屬公然侮辱罪甲對乙侮辱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