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車禍後對方不願理賠 - 法律
By Lucy
at 2010-01-27T00:00
at 2010-01-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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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學者,本人因12月車禍而腿骨折打石膏
今要找對方當事人談理賠,卻對方無意要理賠只想簽和解
我因該怎辦??
車禍發生:「對方闖紅燈(無照駕駛),我因煞車不急而撞上(我撞他),當警察來後
車位已移動無法勘驗那方肇事。」
今要找對方當事人談理賠,卻對方無意要理賠只想簽和解
我因該怎辦??
車禍發生:「對方闖紅燈(無照駕駛),我因煞車不急而撞上(我撞他),當警察來後
車位已移動無法勘驗那方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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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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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0-01-30T09:30
at 2010-01-30T09:30
今要找對方當事人談理賠,卻對方無意要理賠只想簽和解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我因該怎辦??
車禍發生:「對方闖紅燈(無照駕駛),
我因煞車不急而撞上(我撞他),當警察來後
車位已移動無法勘驗那方肇事。」
再度強調"
無照駕駛 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號誌爭議若無法補證,都會呈現[各說各話ˋ各持一詞]的局面,唯有退其次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雖然已無現場,還是能以雙方的供詞,和行向[行駛方向],由法院以交通法規審酌判決。
若最終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By Leila
at 2010-01-28T14:31
at 2010-01-28T14:31
,您只要作筆錄時和相撞點不要相差太大,如相差太大一定要具理力爭,
以求真實,才能在筆錄簽名
如對方無賠赏意願,絕不要簽和解書,
可去處裡單位表明要告對方,處裡單位就會送交通法庭裁決
經過法庭開庭後會做成裁決,看雙方對,錯比率做判決,如對方錯的多又無照駕駛,
就會按錯誤比重判決,該賠您多少金額給您?如又不賠您也可向法院提告!
法院就會以過失傷害罪起訴,據以判決!
您也可以依法院判決向法院申請肇事者(銀行存款,動產,不動產,薪資)進行查封,
以防脫產!
以上小小意見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y Leila
at 2010-01-28T16:25
at 2010-01-28T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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