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 法學
By Audriana
at 2011-07-26T22:27
at 2011-07-26T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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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BR55tJ ]
作者: 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心得] 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時間: Tue Jul 26 02:09:00 2011
之前,我與某些「少數人」反死刑,
如今出現這樣案件,事實後重新檢討一下之前的觀點了
當之前我說「死刑不過是政府想要逃避責任的藉口」,
以及「現代刑罰的目的總是希望能夠做矯正而非純粹的處罰」,
也有網友說,「既然國家反對人民殺人,那麼是否可以殺人」之類的,
當然還有「人權主義」者的一些想想,在此就不再贅述
然而,我們是否可以試著思考,這樣的「犯罪」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呢?
其次,死刑如果是一個「刑罰」,勢必受到很多「限制」,
我這麼說好了,「罪刑法定原則」下就算「有罪也未必有刑」,
而就算「有刑」也不一定能夠「執行」!
最基本的一個立論是,刑本身還是在於「應報思想」,
且必須要讓受刑人藉由「受刑」去反省與洗刷其罪孽,
現在的刑罰加入越來越多的「再社會化」的思想,
似乎已經有點離「應報」觀念越來越遠,
當然,我這裡是指「法學界討論」,不牽涉民眾對於「應報概念」的感受
換言之,倘若「死刑」依然是「刑罰」,
那麼將會受到很多限制,譬如「精神障礙」等因素可以減免其刑的,
當然還有很多限制,譬如孕婦、未成年或八十歲以上老人不能執行等,
於是乎,我之前曾提出一個觀點,如果用的是「保安處分」呢?
對於性侵犯,歐美或南韓有所謂的「化學去勢」,
這「去勢」在某方面來說,難道不能算一種「肉刑」嗎?
那麼「死刑」是否可以變成另一種「保安處分」呢?
這個觀點,我曾經有提過,不過似乎被一波波「反廢死」給蓋住了,
然而,一個「刑罰」的制定,大可以是「擱置」少用,
真正該做的依然還是要治安上的管制,以及獄政的進步,
當然還有另一點是「受刑人真的還能夠再度融入社會」嗎?
甚至有沒有可能發生所謂「為吃免費牢飯而偷搶超商」的人?
對於「再社會化」的問題,一直有人提出這到底有沒有可能?
這與該社會的習慣與道德感有關,對於受刑人是否能夠重新接受,
還有人提出,要將身分資料的「前科」給取消,或者只能給檢警看,
說這是為了保護該人的「隱私權」,但更直接說是「為了避免更大的仇恨」,
某些暴力犯或性侵犯有種「反社會」人格,甚至本身就是「邊緣人」,
「前科」存在,使得那些受刑人真正的受刑是在「出獄」之後,
這是「曾經」有討論過的,不過因為沒follow,我也不知為何繼續存在
然後是「為吃免費牢飯」,但是基於這樣的心理而犯案的人多嗎?
我們社會依然存在著「前科」這類東西,
那麼會有多少人願意犧牲往後的日子,而去偷搶超商的呢?
基於這種理由犯案,往往其罪行都是比較「低微」的罪,
「幾乎(我沒說一定)」不可能這種理由而去殺人或進行大屠殺,
那麼是否有必要基於這種理由而「加重」刑罰呢?
換個角度想,倘若是為了吃免費牢犯而犯罪,政府真的要認真檢討一下福利措施了,
花了一大筆錢去經營健保、社會安全或義務教育的結果,
既然還有人願意用「犯罪去換取求生」,這種政府或執政黨應該解散了
很多人討論經濟政策的時候,很愛討論所謂「社會結構」的問題,
但是,一到討論這一類的犯罪議題往往一股腦的歸咎於「個人」身上,
而討論到一些牽涉「司法上的社會觀感」的問題時,又會歸咎於「政府」身上,
我認為,刑罰也好,經濟政策也好,民眾對於司法的觀感也好,
很重要的一點是,「個人」、「社會」與「政府」都是應該討論的面向
廢不廢死刑,不該以「少數較為極端」的個案當作理由,
當然「廢核與否」或「農業是否應該更加保障與否」也是如此,
一個犯罪的產生,不是去追究「那個人」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而是應該去追究這起犯罪未來再發生的可能多大?
造成的影響有多大?怎樣可以有效的預防?是否有其他外部損失?
或者社會隱藏了「什麼不為人知」的問題而造成的?
如果我們把「兒子殺父親」,或「父母拋棄小孩」,就認為只是個案時,
又或者我們把「大屠殺」當成是一個「精神疾病患或瘋子」所為的行為,
而只是想著如何去「處罰那個人」時,對預防犯罪真的有效嗎?
這方面要想的問題很多,當然我不是說歸咎於「社會不公」,
因為每個人都是生活在一樣的環境下,為何別人不想犯罪呢?
我認為,事情不是那麼簡單,我國的刑法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問題很多,
民眾對於某些案件是否「嚴重到足以需要用刑罰來處理」,意見依然有所差異,
譬如「妨害家庭」或「妨害名譽」是否應該繼續用「刑法」規範?
大衛弗里曼(經濟學家弗里曼之子)是研究法律與制度經濟學的,
就提出一些驚人的看法,與法界普遍不同:
譬如,偷竊罪應該追究其「民事」責任,而交通事故才是「刑事」責任,
因為他認為財產犯罪事屬於個人行為,用「民事賠償」就可以解決,
但是一些公共危險的案子,則應該由「公權力」介入來加以處罰,
如此一來才能提升效率,才不至於導致偷個東西吃牢飯之類的狀況,
他是就「有效性」而言提出看法
在這裡,我「暫時」保留意見,只是把他的看法說出來,
可以藉著再次討論死刑存廢之時,也討論一下整個刑罰架構,
因為,刑罰理論上,就「正犯與共犯」上某些國家是沒有區分的,
只要對犯罪有「貢獻」就一併視為「正犯」,再依「貢獻程度」量刑,
譬如,奧地利刑法不管是提供毒藥、教唆還是親自殺人,通通當成「正犯」,
再依所參與的「程度」與「惡性」來評價你該受的刑罰
當然這樣的看法似乎只存在奧地利,且國內學者不很接受這類的看法,
各位網友也可以思考一下這類的看法,我也只是提出來,暫時保留我的意見
--
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
作者: 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心得] 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時間: Tue Jul 26 02:09:00 2011
之前,我與某些「少數人」反死刑,
如今出現這樣案件,事實後重新檢討一下之前的觀點了
當之前我說「死刑不過是政府想要逃避責任的藉口」,
以及「現代刑罰的目的總是希望能夠做矯正而非純粹的處罰」,
也有網友說,「既然國家反對人民殺人,那麼是否可以殺人」之類的,
當然還有「人權主義」者的一些想想,在此就不再贅述
然而,我們是否可以試著思考,這樣的「犯罪」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呢?
其次,死刑如果是一個「刑罰」,勢必受到很多「限制」,
我這麼說好了,「罪刑法定原則」下就算「有罪也未必有刑」,
而就算「有刑」也不一定能夠「執行」!
最基本的一個立論是,刑本身還是在於「應報思想」,
且必須要讓受刑人藉由「受刑」去反省與洗刷其罪孽,
現在的刑罰加入越來越多的「再社會化」的思想,
似乎已經有點離「應報」觀念越來越遠,
當然,我這裡是指「法學界討論」,不牽涉民眾對於「應報概念」的感受
換言之,倘若「死刑」依然是「刑罰」,
那麼將會受到很多限制,譬如「精神障礙」等因素可以減免其刑的,
當然還有很多限制,譬如孕婦、未成年或八十歲以上老人不能執行等,
於是乎,我之前曾提出一個觀點,如果用的是「保安處分」呢?
對於性侵犯,歐美或南韓有所謂的「化學去勢」,
這「去勢」在某方面來說,難道不能算一種「肉刑」嗎?
那麼「死刑」是否可以變成另一種「保安處分」呢?
這個觀點,我曾經有提過,不過似乎被一波波「反廢死」給蓋住了,
然而,一個「刑罰」的制定,大可以是「擱置」少用,
真正該做的依然還是要治安上的管制,以及獄政的進步,
當然還有另一點是「受刑人真的還能夠再度融入社會」嗎?
甚至有沒有可能發生所謂「為吃免費牢飯而偷搶超商」的人?
對於「再社會化」的問題,一直有人提出這到底有沒有可能?
這與該社會的習慣與道德感有關,對於受刑人是否能夠重新接受,
還有人提出,要將身分資料的「前科」給取消,或者只能給檢警看,
說這是為了保護該人的「隱私權」,但更直接說是「為了避免更大的仇恨」,
某些暴力犯或性侵犯有種「反社會」人格,甚至本身就是「邊緣人」,
「前科」存在,使得那些受刑人真正的受刑是在「出獄」之後,
這是「曾經」有討論過的,不過因為沒follow,我也不知為何繼續存在
然後是「為吃免費牢飯」,但是基於這樣的心理而犯案的人多嗎?
我們社會依然存在著「前科」這類東西,
那麼會有多少人願意犧牲往後的日子,而去偷搶超商的呢?
基於這種理由犯案,往往其罪行都是比較「低微」的罪,
「幾乎(我沒說一定)」不可能這種理由而去殺人或進行大屠殺,
那麼是否有必要基於這種理由而「加重」刑罰呢?
換個角度想,倘若是為了吃免費牢犯而犯罪,政府真的要認真檢討一下福利措施了,
花了一大筆錢去經營健保、社會安全或義務教育的結果,
既然還有人願意用「犯罪去換取求生」,這種政府或執政黨應該解散了
很多人討論經濟政策的時候,很愛討論所謂「社會結構」的問題,
但是,一到討論這一類的犯罪議題往往一股腦的歸咎於「個人」身上,
而討論到一些牽涉「司法上的社會觀感」的問題時,又會歸咎於「政府」身上,
我認為,刑罰也好,經濟政策也好,民眾對於司法的觀感也好,
很重要的一點是,「個人」、「社會」與「政府」都是應該討論的面向
廢不廢死刑,不該以「少數較為極端」的個案當作理由,
當然「廢核與否」或「農業是否應該更加保障與否」也是如此,
一個犯罪的產生,不是去追究「那個人」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而是應該去追究這起犯罪未來再發生的可能多大?
造成的影響有多大?怎樣可以有效的預防?是否有其他外部損失?
或者社會隱藏了「什麼不為人知」的問題而造成的?
如果我們把「兒子殺父親」,或「父母拋棄小孩」,就認為只是個案時,
又或者我們把「大屠殺」當成是一個「精神疾病患或瘋子」所為的行為,
而只是想著如何去「處罰那個人」時,對預防犯罪真的有效嗎?
這方面要想的問題很多,當然我不是說歸咎於「社會不公」,
因為每個人都是生活在一樣的環境下,為何別人不想犯罪呢?
我認為,事情不是那麼簡單,我國的刑法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問題很多,
民眾對於某些案件是否「嚴重到足以需要用刑罰來處理」,意見依然有所差異,
譬如「妨害家庭」或「妨害名譽」是否應該繼續用「刑法」規範?
大衛弗里曼(經濟學家弗里曼之子)是研究法律與制度經濟學的,
就提出一些驚人的看法,與法界普遍不同:
譬如,偷竊罪應該追究其「民事」責任,而交通事故才是「刑事」責任,
因為他認為財產犯罪事屬於個人行為,用「民事賠償」就可以解決,
但是一些公共危險的案子,則應該由「公權力」介入來加以處罰,
如此一來才能提升效率,才不至於導致偷個東西吃牢飯之類的狀況,
他是就「有效性」而言提出看法
在這裡,我「暫時」保留意見,只是把他的看法說出來,
可以藉著再次討論死刑存廢之時,也討論一下整個刑罰架構,
因為,刑罰理論上,就「正犯與共犯」上某些國家是沒有區分的,
只要對犯罪有「貢獻」就一併視為「正犯」,再依「貢獻程度」量刑,
譬如,奧地利刑法不管是提供毒藥、教唆還是親自殺人,通通當成「正犯」,
再依所參與的「程度」與「惡性」來評價你該受的刑罰
當然這樣的看法似乎只存在奧地利,且國內學者不很接受這類的看法,
各位網友也可以思考一下這類的看法,我也只是提出來,暫時保留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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