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法學
By Poppy
at 2011-06-13T12:25
at 2011-06-13T12:25
Table of Contents
只討論一個問題,其餘恕刪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舉例來說,假設在經過統計以後,同樣一本雜誌, 100 個客人進
: 超商,有 10 個人會拿起放在架上的,有 30 個人會拿起放在收
: 銀機旁的。那麼,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欲建立起來的命題,絕
: 非僅是止於上述的描述(即符合事態的觀察),而是要再從這個
: 或更多的統計中建立起一種更抽象的命題(相對普遍的法則),
你的這個命題:
: 譬如說,進便利超商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超在架上的雜誌,
^^^^^^^^^^^^^^
: 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 這是一個以統計方法說明事態間的統計性質(因果關連的變形)
: 的例子。(當然是個極簡陋的構想)
: 在這裡,事態關連的法則才是研究的重點,而對過去事態或過去
: 事態關聯的觀察、描述與歸納不過是在證成這個法則的有效性。
: 而一個法則有效,意味著,對於所謂符合這個法則所描繪特徵的
: 全部事物都適用這個法則。
: 也就是說,當我們認為上述統計的結論(一個有限普遍的法則)
: 是有效的,我們不只是在說,先前進去便利商店過的 100 人裡
: ,有 10 個人拿起了架上的書, 30 個人拿起了收銀機旁的書;
和這個命題
: 我們也是在說,下一個進便利商店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在
^^^^^^^^^^^^^^^^^^^^
: 架上的雜誌,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 法則。這種法則所涉及到的是習慣性、規律性,而非規範性。
是不一樣的意思,而這個混淆,是很致命的。
據我的瞭解
不確定性當然也可以被視為某一種秩序
但是這個秩序只有在數量龐大的前提下才會變得可以預測
換句話說
即便承認在社會學科中運用統計的目的(也多多少少)在於預測未來
它預測的未來也絕對不是「下一個將出現的某現象」
而是「當我統計的數量越多,應該越接近這個比例」
舉例來說
「性侵累犯的再犯率達九成五
所以這一個性侵累犯張三再犯性侵罪的機率是九成五」
這個推論是完全錯誤的
意猶未盡
這個觀念弄清楚後
把它運用在法律中就會出現很多有趣的現象
我研一時曾經寫過一篇報告
是在論賭博常業犯(現已刪除)的問題
統計上的法則告訴我們
當規則對莊家是有利的(例如平點莊家贏)
只要局數夠多,莊家有很大的機會穩賺不賠
因此,一次賭博、兩次賭博,有其射倖性
但千萬次賭下來
賭博還是不是賭博就會出現問題
它搞不好比投資股票還穩
實際上也才能稱為「常業」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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