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押金扣壓承擔修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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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各位法律前輩請教一下:

我在新竹南大路上承租一間8800元的套房、入住約九個多月,因工作關係已與房東約定7/
30辦理退租-退租時房東以廁所洗手台木櫃發霉腐蝕為由、抵扣我剩餘的押金約五千元。

我認為廁所木製用品皆非我蓄意破壞、也以正當使用方式使用。
除了洗手台下層木櫃、上層木櫃也皆有發霉狀況、連同浴室進出口的木製門也是…

我瞭解氣候潮濕、為保持室內乾爽、期間我還購買除濕機…
剛入住一個月時、曾向房東口頭提出:洗手台邊緣夕控會漏水…他遲遲未來修理、他今日
卻說:我記得你還是你男友、總之有一個人說已經不會漏了、所以我才沒來。

明知道有漏水問題…房東也不來修、我們就盡量保持乾燥、漏水也就真的沒問題。

104。06。13他接獲為承租一樓
來打掃的母親通知-我房間馬桶有問題、他這次很快的就來處理了…他進廁所套房時…發
現木櫃發霉、他說:我週六會請木工來看…那週六等了一整天、他都沒出現、我想他是認
為因無發霉還能使用…就不來處理了。

但在104。07。30退租時,他說:這木櫃狀況很糟、他沒辦法承租出去、要承租就要重工
要一兩萬、我也要承擔一些、我對這決定無法接受、希望找更公正的聲音…

我與他通訊達成共識、
1。他堅持扣除我押金、我不接受、他說:只好陪我上法院。
2。我真的無法接受、所以預計下週到調解會提供所有資訊。

在出租人給我的簡易租賃契約中:
第四條: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以原貌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第五條:危險負擔:承租人應以良善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因承租人之過失致房屋及其附屬設備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繕。

除此之外沒有修繕相關扣押金之條約。

請各位法律先進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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