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狀態下殺人未遂/重傷害? - 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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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小弟是在醫院工作的人員,

今天遇到一個情況想請問各位前輩:


個案之前完全沒有精神病就醫史,但是據家人描述最近半年有精神症狀,

尤其這幾周更加惡化,例如激動,在路上謾罵,有被害妄想;

今天因父親要到其家中而有攻擊父親的情形,


根據家屬所述有拿刀砍父親以及將父親在地上毆打,有肋骨斷裂之情形。


依照醫療評估是有精神病症,

但是病人同時符合刑法上的重傷害或是殺人未遂。(是哪一個我不知道)

目前病人在四肢約束情況下生命也是安全的,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

1.有犯罪行為,已經違反刑法了,這樣是否應該優先處理刑事問題?例如移送檢方?

而個案生命穩定,請問是否警方是依據何理由將現行犯送至醫院?


2.請問刑法以及精神衛生法何者優先?

請問假如是公訴罪的殺人未遂,

或是重傷害對方決定提告,

這樣是否是需要先走刑事流程而發治療精神疾病?


3.警方在將病患送至醫院後就離開,請問假如病患在醫療上可以從急診出院,

而在入院前為現行犯,請問是否出院前要通知警方?


4.病患為精神疾病無明顯生命危險,精神科住院即使符合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

住院也是選擇性的。

若是要安排住院,請問是住院優先還是刑法問題優先?



謝謝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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