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義與其他條款的矛盾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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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先進: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任何罪刑,
都必需經法律規定,才能進行裁罰;
可是在許多條款中,常常也在最後附帶了一項"其他條款":

:其他符合XXX條款狀況之事項。

這個條款不就等於可以直接基於原條款進行擴張性解釋嗎?

這樣會不會與罪刑法定主義產生矛盾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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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0-03-26
還是要考慮犯罪型態與時俱進...遵守主義不代表沒彈性
Kama avatarKama2010-03-31
有具體的例子嗎?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0-04-02
你是指"空白刑法"嗎?
Lily avatarLily2010-04-02
我想你只的是但書規定吧,如【下列情形不在此限】,那
Doris avatarDoris2010-04-04
應該算是目的性限縮、或擴張!?不完全是擴張吧!!
Jack avatarJack2010-04-06
你說的對
Daniel avatarDaniel2010-04-07
就法條是目的性限縮 但實行起來會因心證而有目的性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