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先進: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任何罪刑,
都必需經法律規定,才能進行裁罰;
可是在許多條款中,常常也在最後附帶了一項"其他條款":
:其他符合XXX條款狀況之事項。
這個條款不就等於可以直接基於原條款進行擴張性解釋嗎?
這樣會不會與罪刑法定主義產生矛盾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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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罪刑法定主義,任何罪刑,
都必需經法律規定,才能進行裁罰;
可是在許多條款中,常常也在最後附帶了一項"其他條款":
:其他符合XXX條款狀況之事項。
這個條款不就等於可以直接基於原條款進行擴張性解釋嗎?
這樣會不會與罪刑法定主義產生矛盾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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