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復職的第一天就資遣? 資遣預告起算日? - 法律
By Irma
at 2019-03-15T23:37
at 2019-03-15T23:3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ovedream (簡單生活)》之銘言:
: 請版上大大幫忙解答
: 小弟育嬰留停的最後一天是4/30,復職日是5/1。
: 資方在3/30寄存證信函通知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 款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理由給予資遣
: 並且要求我5/1去領取離職證明書
: 1. 請問有關資遣預告通知在育嬰留停期間是否合理?
: 法律所規定的資遣預告的起算是應該是什麼時候?
: 2. 由於在育嬰留停期間是不被允許工作的,我可否要求預告薪資30日的薪水?
: 以及復職後謀職假的勞工基本權益呢?
: 3. 公司這樣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法?
: 自己做的功課是兩派說法都有,有的說法律沒有定清楚,有的說該資遣預告應為無效
: 必須等到勞工假期滿後,始能依法預告。
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勞訴 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原告稱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未予核備資遣通報,被告依法
不得拒絕原告復職,亦有誤解: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
條第1 項規定,只要雇主確實具有該條第一項所列事實,
即可於留職停薪屆滿前三十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不
予復職。至於同項規定雇主除應具備解僱事由外,尚須經
主管機關同意,則僅為『訓示規定』,並非成立或生效之
要件。核其意旨,乃在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工作權,避
免雇主性別歧視無法復職。倘主管機關審查雇主確實具備
該項所示法定解僱事由,且未涉性別歧視,自應依法同意
核備。惟被告向新竹縣政府通報資遣原告一案,新竹縣政
府並未同意,要求被告應提出原告同意資遣之同意書,有
該府101 年10月3 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見本院102 年度司竹勞調字第12號卷第70頁),但查,
如不能解釋為『訓示規定』,則主管機關之意見,將牽涉
一般公司之經營,且資遣原告,全依主管機關之之意見,
則類此情形,被告公司應循行政途徑解決,換言之,其最
後之步驟為行政訴訟,則普通法院將無審判權,是以解釋
為『訓示規定』較為妥適,且勞資爭議向由普通法院審理
,法院自有權判斷被告公司資遣原告是否合乎性平法第17
條第1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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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版上大大幫忙解答
: 小弟育嬰留停的最後一天是4/30,復職日是5/1。
: 資方在3/30寄存證信函通知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 款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理由給予資遣
: 並且要求我5/1去領取離職證明書
: 1. 請問有關資遣預告通知在育嬰留停期間是否合理?
: 法律所規定的資遣預告的起算是應該是什麼時候?
: 2. 由於在育嬰留停期間是不被允許工作的,我可否要求預告薪資30日的薪水?
: 以及復職後謀職假的勞工基本權益呢?
: 3. 公司這樣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法?
: 自己做的功課是兩派說法都有,有的說法律沒有定清楚,有的說該資遣預告應為無效
: 必須等到勞工假期滿後,始能依法預告。
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勞訴 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原告稱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未予核備資遣通報,被告依法
不得拒絕原告復職,亦有誤解: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
條第1 項規定,只要雇主確實具有該條第一項所列事實,
即可於留職停薪屆滿前三十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不
予復職。至於同項規定雇主除應具備解僱事由外,尚須經
主管機關同意,則僅為『訓示規定』,並非成立或生效之
要件。核其意旨,乃在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工作權,避
免雇主性別歧視無法復職。倘主管機關審查雇主確實具備
該項所示法定解僱事由,且未涉性別歧視,自應依法同意
核備。惟被告向新竹縣政府通報資遣原告一案,新竹縣政
府並未同意,要求被告應提出原告同意資遣之同意書,有
該府101 年10月3 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見本院102 年度司竹勞調字第12號卷第70頁),但查,
如不能解釋為『訓示規定』,則主管機關之意見,將牽涉
一般公司之經營,且資遣原告,全依主管機關之之意見,
則類此情形,被告公司應循行政途徑解決,換言之,其最
後之步驟為行政訴訟,則普通法院將無審判權,是以解釋
為『訓示規定』較為妥適,且勞資爭議向由普通法院審理
,法院自有權判斷被告公司資遣原告是否合乎性平法第17
條第1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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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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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9-03-17T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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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9-03-21T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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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3-22T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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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19-03-23T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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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3-25T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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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9-03-27T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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