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流產的刑法問題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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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晚安: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是說行為人駕車撞孕婦,導致孕婦受傷,胎兒流產。而法院判決就『胎兒流產部分』,基於胎兒尚未出生,非刑法所保護對象,故不予論罪,孕婦受傷部分,則論以業務過失傷害罪。

但是在考慮充分評價原則下,有無可能解釋成:行為人撞傷孕婦,導致孕婦有『生殖機能嚴重減損』(刑法第10條四項五款)的重傷結果,而胎兒流產這項客觀事實恰好可以作為重傷結果的『證據』,而應論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而非(業務)過失致傷罪。

也就是說,胎兒流產本身並不是結果,而是證據之一,以證明孕婦受有『生殖機能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這樣的論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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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7-08-15
私以為流產不等於生殖機能嚴重減損
David avatarDavid2017-08-15
應由醫師診斷證明之後難以受孕之類的才算是
George avatarGeorge2017-08-20
窩靠~~~流產就嚴重減損升值機能,那九月墮胎潮不就好笑了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8-20
如果這次流產 之後就沒辦法再懷孕就可以主張重傷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08-23
但民法規定胎兒權利視為一般人,故刑法也能引用
法律本來就能互相引用吧
Ina avatarIna2017-08-23
雖然有以將來非死產為限,但死產是該加害人所造成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08-27
故對加害人而言應仍視為已出生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7-08-27
樓上在講什麼?民法保護胎兒的法律上利益,跟刑法罪
名的構成要件是兩碼子事。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7-08-30
國家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罰是公權力的展現,不是胎兒的
Dinah avatarDinah2017-09-03
法律上利益,另外,民法第7條的「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Gary avatarGary2017-09-06
並沒有區分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流產就不適用民法第
7條,懂?
Hardy avatarHardy2017-09-09
樓上,你的樓上是u大欸,認真你就輸了
Una avatarUna2017-09-13
U大濕
流產跟生殖機能是兩件事,要分別證明構成要件事實
Hedwig avatarHedwig2017-09-15
機能有未來性、不可復原的狀態的意思,如果還能懷孕就
不能說是生殖機能減損,但如果醫生判斷很難再懷孕、機率
極低,那就構成嚴重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