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違法 行政執行之救濟方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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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行政執行的救濟方式選擇

我的理解如下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針對行政執行之程序、方法提出,

另一種可能是準用強制執行法債務人異議之訴,針對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障礙事由。





今天在寫考古題,102年律師公法第二題,

假設納稅機關對無納稅義務人課稅,並且送行政執行,

雖然題目沒有問到救濟的問題,但我還是有寫。

首先,對無納稅義務人課稅的行政處分違法,

如果行政執行進行中,當事人應如何救濟,

我認為應該是執行名義(VA)的問題,所以我寫債務人異議之訴,

但是坊間有解答是寫當事人應該依第9條聲明異議。

不知道是我理解錯誤還是哪邊出問題?




我個人猜測,會不會是VA本身違法,所以執行名義沒有"成立"

因而不該當前述"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障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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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7-07-21
你先檢驗該當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要件,就知道哪裡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