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刑事案件 收到地檢署簡易判決處刑書??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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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0-04-23T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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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wawa (nawawa)》之銘言:
: 我剛剛問板橋法院
: 他說一星期後叫我去板橋 查字號 寫書狀提出形帶民
: 請問一定要親自到法院一趟嗎?
: 因為住南部要上課
: 我剛剛查網路 有人是用寄掛號的 我可以這樣用嗎
: 另外
: 我這個時候提出附帶民事 需要支付訴訟費嗎???
何時能提【刑附民】,我不能很確切的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你現在收到簡易處刑判決,應該算是G1言辯後,所以依照但書你在在他上訴後,
或者你(or檢察官)提上訴,否則不得提【附民】。
只能按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遞狀起訴,遞狀只要送達即可,
送達採達到(到達)主義(原則),簡單來說要能送到法院收發室就算。
訴訟費用計算是按照你的訴訟標的,訴訟費用要繳才能起訴,否則會依民訴249I裁駁,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請問到時候開庭 我一定要出庭 才可以拿回我的錢嗎???
拿回你的錢是看勝敗訴,跟出庭與否無關,
不出庭會有一造辯論判決的風險,一造辯論就是他說了算,例外情形你有提書狀。
出不出庭(是否言辯)有訴訟程序類型的問題。
如果你的訴訟標的是10萬以下就是小額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這是衡平判決,是某年律師考題,
民事訴訟法第 436-29 條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依這條反面解釋及體系解釋,G1應經言詞辯論,因民訴採續審制,是G1延續,
所以訴訟資料在G1已經查明G2得無須在為調查證據,所以G1應行言辯,要言辯就要開庭,
要開庭你就要去,不去就可能一造辯論。
: 因為現在被告是人頭戶
: 如果多年後抓到背後的詐騙集團
: 我可以再對詐騙集團要求賠償嗎???
: 因為我覺得他們才是真正該還我錢的壞蛋
: 還是人頭戶賠過錢 集團就不用還錢了??????
人頭戶跟詐騙集團【應該】屬於185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所以你可以只向一人求償,
民法第 273 條
I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II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人頭戶清償完畢,因為他們共同負擔一債務,如果一個人把債務清償完畢,
債務就不復存在,你的債權受到滿足之後你還有債權嗎?
--
: 我剛剛問板橋法院
: 他說一星期後叫我去板橋 查字號 寫書狀提出形帶民
: 請問一定要親自到法院一趟嗎?
: 因為住南部要上課
: 我剛剛查網路 有人是用寄掛號的 我可以這樣用嗎
: 另外
: 我這個時候提出附帶民事 需要支付訴訟費嗎???
何時能提【刑附民】,我不能很確切的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你現在收到簡易處刑判決,應該算是G1言辯後,所以依照但書你在在他上訴後,
或者你(or檢察官)提上訴,否則不得提【附民】。
只能按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遞狀起訴,遞狀只要送達即可,
送達採達到(到達)主義(原則),簡單來說要能送到法院收發室就算。
訴訟費用計算是按照你的訴訟標的,訴訟費用要繳才能起訴,否則會依民訴249I裁駁,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請問到時候開庭 我一定要出庭 才可以拿回我的錢嗎???
拿回你的錢是看勝敗訴,跟出庭與否無關,
不出庭會有一造辯論判決的風險,一造辯論就是他說了算,例外情形你有提書狀。
出不出庭(是否言辯)有訴訟程序類型的問題。
如果你的訴訟標的是10萬以下就是小額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這是衡平判決,是某年律師考題,
民事訴訟法第 436-29 條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依這條反面解釋及體系解釋,G1應經言詞辯論,因民訴採續審制,是G1延續,
所以訴訟資料在G1已經查明G2得無須在為調查證據,所以G1應行言辯,要言辯就要開庭,
要開庭你就要去,不去就可能一造辯論。
: 因為現在被告是人頭戶
: 如果多年後抓到背後的詐騙集團
: 我可以再對詐騙集團要求賠償嗎???
: 因為我覺得他們才是真正該還我錢的壞蛋
: 還是人頭戶賠過錢 集團就不用還錢了??????
人頭戶跟詐騙集團【應該】屬於185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所以你可以只向一人求償,
民法第 273 條
I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II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人頭戶清償完畢,因為他們共同負擔一債務,如果一個人把債務清償完畢,
債務就不復存在,你的債權受到滿足之後你還有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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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5T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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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在意黑人事件所牽涉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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