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權契約/離職/公司同意轉出/契約效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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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好,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各位的想法。

朋友最近要離職,公司要追回他先前執行過的員工認股權(記名股票/國稅局已完稅),

但是他名下股份已在去年全數轉移給家人,並取得公司同意(記名股票蓋章轉讓/公司集保)

我們認為依照契約內容應該是沒有約束力了,想請教各位的意見,敬請指教!

協議書內容
https://imgur.com/a/2LtV0

1.請問已轉移第三方的股份,此契約是否還具有約束效力?
2.請問歷年的股利分紅有無受到此契約限制?
3.請問此協議書是否違反公司法267條,限制轉讓不得超過兩年的限制?
如果違反,此契約還有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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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8-03-09
折現還公司,或者是去買來還,就好啦....
轉給第三人,不就等同第三人同樣受此條款拘束??
Erin avatarErin2018-03-10
照這行為,不就是 "脫產" ??
你說公司同意? 公司"那時候知道"你朋友要離職嘛???
Kama avatarKama2018-03-13
請注意,267講的是 "發行新股"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03-18
也就是發行新股才有兩年閉鎖期
Kama avatarKama2018-03-19
若這認股權,是買公司當時的既有股權,那就無此適用
這張應該屬於附買回的認股權協議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8-03-21
如是盈餘轉增資提列的員工認股權 公司法167-3適用嗎?
Kelly avatarKelly2018-03-22
照法條是新股....公司大概沒注意到這一點肉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