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單純在網路上公佈他人病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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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之銘言:
: 這樣會有個資法中的刑事責任嗎?
: 阿肥記得個資法在105年修法
: 變成要有損及他人利益
: 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
: 才符合構成要件
: 如果只是單純公佈病歷沒有營利之類行為
: 是否不會構成個資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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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新聞稿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今日宣示裁定,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
利益。

壹、本件法律爭議: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
「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貳、理由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3 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
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修法過程中,並未採納行政院將舊法第41條第1 項除罪化
之提案,而係通過立法委員李貴敏等28人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
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之提案。亦即,新法第41條存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意圖型態。

一、「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者,此行為人之目的既在於造成他人之損害,即與「意圖
營利」之意義截然不同,從修法歷程中提案立法委員之說明及最終將此一意圖型態納入新
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顯示出立法者並未完全排除「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個資行為之可罰
性。再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原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以觀,此部分應不限於財產
上之利益。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利益」究何所指?固無從由修法歷程中明確
得知。然新法第41條既係修正舊法第41第2 項文字而來,且維持該項之法定刑度,參諸舊
法第41條第2 項係以「意圖營利」為要件,此部分應循原旨限縮解釋為財產上之利益。何
況,我國法制上,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為犯罪構成要件者,普遍見於財
產或經濟犯罪,顯然所指之「利益」係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新法第41條既亦以之為犯罪構
成要件,就文義解釋而言,自應為相同之解釋。

綜上,無論由新法第41條之修法過程或我國法制觀之,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
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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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21-03-19
這我早就看過了,但我疑問是,公佈他人病歷(如連勝文
的槍傷),讓大家公評傷勢是否造假,這到底損及他什麼
利益?病歷也是合法管道取得(如閱卷),這樣也會有個
資法的刑責嗎?或對方只能民事求償?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1-03-22
閱卷也得相關人士才能閱卷,又不是每個人説閱就能閱
但你公開是對所有人公開
Oliver avatarOliver2021-03-23
難道卷裡有的都能公開?卷裡可能還有名字電話地址身份證
甚至信用卡號呢...
病歷本身就是隱私
Andrew avatarAndrew2021-03-24
病歷在第6條明定除特定條件不得蒐集、處理、利用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1-03-24
只要你對病歷的蒐集、處理、利用不是特定條件都違法
跟是否涉及利益無關
Isla avatarIsla2021-03-25
喔忘了看41 42條的罰則 未經同意公布他人病歷不就
損害其隱私權? 這不就算是損害他人之利益?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1-03-30
利益跟權利不一樣,否則任何公佈個資的行為都會構成刑
責,因為都侵害隱私權,又因為閱卷合法蒐集病歷有個資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4-03
法第六條之合法事由可以合法蒐集
Elvira avatarElvira2021-04-04
麻煩看清楚我問題,我是問什麼時候構成「刑責」,一般
而言只能民事求償才符合105年修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