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車禍的肇責鑑定!? - 法律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3-11T00:00
at 2010-03-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
我日前發生車禍
最近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本來要根據這個跟對方談賠償的問題
但其內容僅載明(大略)
一方為未帶行照及違規停車
另一方為未帶行照及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看了以後覺得這樣也不知道該怎麼談
本來想申請交通事故裁決
不過要60天而且需費用3000元
另外還要請假去裁決
會耽誤很多時間及金錢
所以上來這請教看看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些幫助
謝謝!!
我想問的是: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
如果申請裁決依照慣例通常會怎麼判定?
在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以及鑑定意見(肇事主、次因,肇責比例等)部分
會如何寫?
是否有前例或文獻可以讓我參考
網路上的討論很多~但眾說紛紜
希望是有法源依據的,不然拿去跟對方談也沒有根據
謝謝大家!!
我說明一下當時的狀況:
我當時逆向併排違規停車(旁邊是機車停車格)
在便利商店門口與朋友聊天,車子未發動
然後對方(直行車)就撞上來了,沒有煞車
碰撞的部位兩車皆為車頭右前方(副駕駛座)位置
以上
如果還有需要其他的資訊請再告訴我
我會補上~麻煩&謝謝大家了!!
已更新項目:
非常感謝兩位的回答
尤其是史努比的詳盡解說
謝謝!
我還有一些問題想請教
這禮拜回家我看了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補充一下內容
當事人001(對方) 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1.未注意車前狀況
2.行照未隨車攜帶<第14條第1項第02款>
當事人002(己方) 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1.不依順行方向並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04款>
2.行照未隨車攜帶<第14條第1項第02款>
以上為交通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的內容
另外我們雙方除了強制險外都沒有其他的保險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的問題是:
史努比有提到:[事故類型中誰為肇事主要因素、誰為肇事次要因素其實一開始便顯示於警方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己方一定是第二當事人(肇事次要因素),對方為第一當事人(肇事主要因素)]。
請問我要如何讓對方相信他是肇事主因(第一當事人)?因為我若光只是陳述上列內容,對方一定不肯相信,當初車禍當時我自認有錯在先有意與他和解(各自負擔50%),但他認定完全是我的錯所以不想和解。請問上述內容是否有明文規定?或是另有其他的證明或依據?謝謝!
另外若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其開會時間可以選擇嗎?因為我人在外地工作,周末才會回台北。謝謝!!
再次謝謝大家的意見,謝謝!!
我日前發生車禍
最近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本來要根據這個跟對方談賠償的問題
但其內容僅載明(大略)
一方為未帶行照及違規停車
另一方為未帶行照及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看了以後覺得這樣也不知道該怎麼談
本來想申請交通事故裁決
不過要60天而且需費用3000元
另外還要請假去裁決
會耽誤很多時間及金錢
所以上來這請教看看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些幫助
謝謝!!
我想問的是: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
如果申請裁決依照慣例通常會怎麼判定?
在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以及鑑定意見(肇事主、次因,肇責比例等)部分
會如何寫?
是否有前例或文獻可以讓我參考
網路上的討論很多~但眾說紛紜
希望是有法源依據的,不然拿去跟對方談也沒有根據
謝謝大家!!
我說明一下當時的狀況:
我當時逆向併排違規停車(旁邊是機車停車格)
在便利商店門口與朋友聊天,車子未發動
然後對方(直行車)就撞上來了,沒有煞車
碰撞的部位兩車皆為車頭右前方(副駕駛座)位置
以上
如果還有需要其他的資訊請再告訴我
我會補上~麻煩&謝謝大家了!!
已更新項目:
非常感謝兩位的回答
尤其是史努比的詳盡解說
謝謝!
我還有一些問題想請教
這禮拜回家我看了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補充一下內容
當事人001(對方) 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1.未注意車前狀況
2.行照未隨車攜帶<第14條第1項第02款>
當事人002(己方) 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1.不依順行方向並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04款>
2.行照未隨車攜帶<第14條第1項第02款>
以上為交通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的內容
另外我們雙方除了強制險外都沒有其他的保險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的問題是:
史努比有提到:[事故類型中誰為肇事主要因素、誰為肇事次要因素其實一開始便顯示於警方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己方一定是第二當事人(肇事次要因素),對方為第一當事人(肇事主要因素)]。
請問我要如何讓對方相信他是肇事主因(第一當事人)?因為我若光只是陳述上列內容,對方一定不肯相信,當初車禍當時我自認有錯在先有意與他和解(各自負擔50%),但他認定完全是我的錯所以不想和解。請問上述內容是否有明文規定?或是另有其他的證明或依據?謝謝!
另外若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其開會時間可以選擇嗎?因為我人在外地工作,周末才會回台北。謝謝!!
再次謝謝大家的意見,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Donna
at 2010-03-12T15:05
at 2010-03-12T15:05
Q:我想問的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如果申請裁決依照慣例通常會怎麼判定?
A:本事故很單純,若將本事故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報告書內容除顯示雙方當初「談話紀錄表」內容,及第二次陳述車禍事故狀況經過,重點便在於對方為第一當事人,肇事主要因素『未注意車前狀況』;己方則多了肇事次要因素『違規停車』。本事故再自費3000元申請鑑定毫無幫助,『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書內不會寫上雙方肇事責任百分比。
事故類型中誰為肇事主要因素、誰為肇事次要因素其實一開始便顯示於警方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己方一定是第二當事人(肇事次要因素),對方為第一當事人(肇事主要因素)。百分比一向是警方及鑑定會不願涉及之爭議點,因為極少數當事人不是百分之百能信服,所以百分比除了國內15家『保險公司』彼此對各類事故狀況有百分比理賠共識外,就屬『法院』判決最公正了。
Q:是否有前例或文獻可以讓我參考網路上的討論很多~但眾說紛紜希望是有法源依據的,不然拿去跟對方談也沒有根據
A:除了保險公司內部有所謂各類型車禍事故理賠百分比參考外,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相關「法源」依據。較常見類型之責任比例:如後車於同車道中追撞前車,後車係肇事主要因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需負擔100%責任;十字路口中,雙方均直行車時,左方車需禮讓右方車先行,左方車為肇事主要因素,未禮讓右方車輛先行,需負擔70%,右方車為次要因素,未減速慢行,需負擔30%。而大大此件事故係以靜態車輛(違規)及對方(動態)『未注意車前狀況』來區分動態者為肇事主要因素的,而碰撞路邊停車(不論何種違規),保險公司在理賠上是已達成80%(肇事主要因素)與20%(肇事次要因素)的理賠方式共識【前提在雙方或其中一方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即財損險)】。『再次強調:上述百分比雖然沒有法條、法規明定,但為各保險公司及修車廠長久以來不成文、但眾人均接受並執行之一貫理賠方式,本人於此所述亦僅供參考。』
最後,大大不妨自行詢問認識的修車廠或保險員(需專門處理車禍事故理賠員),本件事故理賠方式是否如此百分比區分,若數間修車廠均如此作業,那何必白花3000元及開會、等待時間呢??
另外提出一種解決方式供您參考:調解委員協調車禍事故累積不少經驗,多數知悉賠償比例,可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即可),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雙方(對方會請理賠員陪同)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車損明細、分析研判表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分析研判表是他們協調的主要依據,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還有研判表內容,委員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共識以減少訟源。調解委員會所書寫之和解書,委員會送法院公證,再寄交雙方當事人,視同法院簡易判決,過程均不需費用。
以上解說僅供參考,祝早日順利圓滿解決。
2010-03-15 17:25:27 補充:
但他認定完全是我的錯所以不想和解。
那您的認定呢??
已說明百分比無明文規定亦無其他的證明或依據,有的就是((常規))。
若經調解不成只能依民事侵權損害求償訴訟,屆時便有依據。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間有固定時間,並非每週一至週五均有開會,假日是休息的。
2010-03-15 17:56:06 補充:
http://www.moi.gov.tw/dca/02place_003.aspx
台灣省各區公所資料,看您住哪區可打電話再轉調解委員會詢問。
By Madame
at 2010-03-12T12:50
at 2010-03-12T12:50
Related Posts
如果他公然猥褻我公佈他照我會有刑責嗎?
By Delia
at 2010-03-10T00:00
at 2010-03-10T00:00
薪資可以被扣留當季獎金嗎
By Doris
at 2010-03-10T00:00
at 2010-03-10T00:00
交通大隊事故分析研判表的內容
By Ingrid
at 2010-03-10T00:00
at 2010-03-10T00:00
高雄中山四路機車單行道車禍問題
By Olive
at 2010-03-10T00:00
at 2010-03-10T00:00
一首英文歌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3-10T00:00
at 2010-03-10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