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些概念 - 法學
By Kama
at 2004-12-10T11:53
at 2004-12-10T11:5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eteorlike (沒有暱稱的日子)》之銘言:
: 實證法
: 法實證主義
如果你講的是positive law和legal positivism,
我想我可以談談就我所知的英美傳統的法理學是怎麼用這兩個名詞。
: 實證法學派
說實話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東西。
是在講主張法實證主義的一幫學者嗎?
: 以上的概念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差異何在
這些名詞我覺得不能都說是"概念"而可以用定義來描述。
不如把他們就當作某個專有名詞、標籤。
positive law在有些脈絡下可以講是所謂的"人定法",human law。
這是相對於自然法來說的。
有些脈絡下指的是你可以找到依據或效力根源的法律,
也可以這麼說,是在一個法體系下的法院或著其他適用法律的機構會用的法律。
用這種談法的話,positive law的"效力"是可能可以和它"內容"的好壞分離看待的。
而這內容會不會影響到效力的問題,一直是不同法學家爭辯的一項主題。
legal positivism主要是認為,
如何識別法律這個問題:什麼是法律,
和評價法律的問題:法律應該如何,
是可以分開看待的兩個問題。
例如Hart講的法實證主義都共享分離命題:法律與道德無必然關連。
或著可以換一種說法,也就是主張法律是能夠被客觀觀察、描述的對象,
而它之所以是法律是看它的效力來源(不管是事實的、還是假定的),
而不是看它的內容。
這樣講已經很概略,希望這樣有回答你的問題。
: 此外
: 這與分析法學派是否有所關連
如果你在講的"分析法學派"指的是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我想你可以把這當作一種獲得法學知識的進路或方法,
一般是指John Austin以下,許多法學家認為我們在問"法律是什麼"這種問題時,
(what is law?)
我們可以先問"一個法律規定是什麼"這種問題。
(what is a law?)
如果法律是這些法律規定的集合,
我們可以透過分析這些法律規定所共有的特徵(criteria),
來理解法律是什麼。
也就是強調概念分析來理解法律的方法。
而不是一層一層的把複雜的法律規定回溯到更一般性的政治或道德命題這種進路,
也不是用對歷史的、社會的觀察或論述,來理解法律是什麼。
這種方式之所以跟法實證主義搭上關係,
主要是因為John Austin在英美法理學裡被認為是第一個用這種方法研究法律的人,
而他是個法實證主義者。
而且用這種進路時,你已經先認定了哪些規範或命題是法律,
認定了會有某個判定標準,也就是這些共有的特徵,告訴你哪些是法律,
而不必要從某規範的內容來看它是不是法律。
我想附帶一題的是,
林文雄在其"法實證主義"一書裡提Savigny、Maine和Scandinavian legal realism,
在我看來是很奇怪的談法。
書我以前看過,可是已經忘光了,我不確定他在此書談這些的用意是什麼。
不過,如果把他們都放在"法實證主義"下,
會是對legal positivism極大的誤解。
--
: 實證法
: 法實證主義
如果你講的是positive law和legal positivism,
我想我可以談談就我所知的英美傳統的法理學是怎麼用這兩個名詞。
: 實證法學派
說實話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東西。
是在講主張法實證主義的一幫學者嗎?
: 以上的概念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差異何在
這些名詞我覺得不能都說是"概念"而可以用定義來描述。
不如把他們就當作某個專有名詞、標籤。
positive law在有些脈絡下可以講是所謂的"人定法",human law。
這是相對於自然法來說的。
有些脈絡下指的是你可以找到依據或效力根源的法律,
也可以這麼說,是在一個法體系下的法院或著其他適用法律的機構會用的法律。
用這種談法的話,positive law的"效力"是可能可以和它"內容"的好壞分離看待的。
而這內容會不會影響到效力的問題,一直是不同法學家爭辯的一項主題。
legal positivism主要是認為,
如何識別法律這個問題:什麼是法律,
和評價法律的問題:法律應該如何,
是可以分開看待的兩個問題。
例如Hart講的法實證主義都共享分離命題:法律與道德無必然關連。
或著可以換一種說法,也就是主張法律是能夠被客觀觀察、描述的對象,
而它之所以是法律是看它的效力來源(不管是事實的、還是假定的),
而不是看它的內容。
這樣講已經很概略,希望這樣有回答你的問題。
: 此外
: 這與分析法學派是否有所關連
如果你在講的"分析法學派"指的是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我想你可以把這當作一種獲得法學知識的進路或方法,
一般是指John Austin以下,許多法學家認為我們在問"法律是什麼"這種問題時,
(what is law?)
我們可以先問"一個法律規定是什麼"這種問題。
(what is a law?)
如果法律是這些法律規定的集合,
我們可以透過分析這些法律規定所共有的特徵(criteria),
來理解法律是什麼。
也就是強調概念分析來理解法律的方法。
而不是一層一層的把複雜的法律規定回溯到更一般性的政治或道德命題這種進路,
也不是用對歷史的、社會的觀察或論述,來理解法律是什麼。
這種方式之所以跟法實證主義搭上關係,
主要是因為John Austin在英美法理學裡被認為是第一個用這種方法研究法律的人,
而他是個法實證主義者。
而且用這種進路時,你已經先認定了哪些規範或命題是法律,
認定了會有某個判定標準,也就是這些共有的特徵,告訴你哪些是法律,
而不必要從某規範的內容來看它是不是法律。
我想附帶一題的是,
林文雄在其"法實證主義"一書裡提Savigny、Maine和Scandinavian legal realism,
在我看來是很奇怪的談法。
書我以前看過,可是已經忘光了,我不確定他在此書談這些的用意是什麼。
不過,如果把他們都放在"法實證主義"下,
會是對legal positivism極大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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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4-12-11T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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