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起訴書上面,我是販賣的人,有證人指證也有通訊監察譯文。販賣次數是三次。第一、二次是甲指證。第三次是乙指證。而我也都有認罪。但是律師有閱讀過當時的通訊監察譯文筆錄,才發現原來是乙方要販賣給我,而不是我要販賣給乙方,而不知道為什麼乙方卻變成是證人,我卻變成販賣的人。還有他的筆錄內容跟我的通訊監察譯文不一樣.1.我要怎麼做才能告知法官他是做偽證呢?2.他做偽證是否也要被關呢?還是會變成役科罰金?可以麻煩懂相關�
販賣毒品~偽證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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