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減少勞動力損失)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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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2-0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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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因車禍受傷休養1個月未上班,由於自己是公務人員的身份,雖請假1個月仍有基本薪資收入(底薪),請問,我還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薪資損失嗎?我恢復上班後因骨折未痊癒,導致有2個月無法擔服外勤工作,致加班費全部無法請領,都只能領基本薪資,此部份可向肇事者求償嗎?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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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2-01-14T02:22
我方因車禍受傷休養1個月未上班,由於自己是公務人員的身份,雖請假1個月仍有基本薪資收入(底薪),
重點不在於是否請假 "
減少勞力工作損失的,求償依據 在[診斷書內容 ]。
見以下列表說明"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 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請問,我還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薪資損失嗎?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我恢復上班後因骨折未痊癒,導致有2個月無法擔服外勤工作,致加班費全部無法請領,都只能領基本薪資,此部份可向肇事者求償嗎?
同上列表說明"
一定先要有[法源依據 ],並須舉證 才得以[名正言順 ]的提出求償。
2012-01-19 04:16:37 補充:
本人 在回覆文中
可是有特別註明 該看護費用 1200元
只是 [強制險補助的部分]
並不是 一天只能主張申請1200元
請看清楚喔!
在實務上 看護費用 的主張 是以 每日2000元做為請求主張標準
上開主張標準

台北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716號
判例 為憑
看護費用以每日2,000元計算,與眾所周知行情相當。
所以 本人 僅憑30餘年的 庭訊實務經驗 絕無 也覺不可能會 [迷戀在意外險的保險出險理賠部分]
本人所提供的絕對是 [完全正確的資訊]
2012-01-19 04:16:48 補充:
請把 文章看清楚 再批評
況且 本案 提問的是 [減少勞動力損失]的部分]
與看護費用 無直接 相繩
上開求償列表
僅是 順便提供 而已
2012-01-19 04:29:51 補充:
本案

[因車禍受傷休養1個月未上班]
試算方式 與 公式
需要那麼 複雜嗎?
有那麼複雜嗎?
超出強制險 的補助額度
當然仍可以向加害主張
況且 強制險 僅補助 30天 而已
若照你 批評 本人的邏輯
倘若 是 超出 30天 的看護天數 乃至必須需很長期的看護
那是否 只能主張30天?
答案: 當然不是
所以 本人 絕無迷失在保險框架上
不管是多少天數,強制險補助之外,其不足的額度,都得以據證主張。
是你自己 未看清楚吧!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2-01-13T08:56
『動能力減損成數』
大師還會自創名詞耶,可惜沒有法官這樣用,沒有法官這樣用,那用這求償的結果,大家自己想囉
骨折,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就是勞動能力減損,可一併求償,沒有人另外獨立出來求償的
『霍夫曼計算法』很難嗎?有什麼好拿出來說的,法官會判賠多少都還不知道,計算這總額有何意義?原告要求賠償總額100萬,但法官最後判賠60萬,那請問何需在一開始就用霍夫曼來計算?重點應該是把細項寫清楚,不是霍夫曼怎麼算,那個法官最後再算就可以了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2-01-16T18:46
如題所問:當然可以,唯必須看主治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或病情說明書上如何寫而定。
單此部分本人在替您提出您或樓上大師所疏忽提出之部分分述如下:
一、所謂『減少勞動力損失』指的當然是薪資所得減少而言,這部分是依據民法第193條來前段來引用:民19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段所指,需要醫師診斷書說明,復原期多久而計算之。
這部分您的疑點,在指基本薪資與外勤工作上不知如何寫上計算式承給法官,本人特建議您如此寫:
除提供在職證明外,另提供最近半年薪資轉帳複本證明:
計算式寫:(50000+50000+55000+53000+52000+53000)/6=最近半年薪資所得證明 既可
至於民193 後段所寫的 民193 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部分是指,拐杖收據 輪椅收據 看護費收據(可由家人代簽字 既可呈上)
金額並非 樓上大師寫的 1200元,敝人強烈以為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這位大師似乎迷戀在意外險的保險出險理賠部分,是完全錯誤資訊提供。
不用說本人有實際求償每日2400元 案例,我們姑且用最簡單邏輯計算,所謂的
『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是指 出加護病房後,移到普通病床上,自己還不能下床 洗澡 上廁所 需要加導尿管或昏迷情況等 情況下而言,這是需要24小時有家人或朋友照顧而言,稱之為看護費。
假設只申請1200元/24H=50元(H) 試問 目前哪裡如此廉價勞工呢?
故 此位大師 理應言明 那只是單純辦理意外險出險部分,而非向法院請求部分
這部分您可以寫 每小時 家人代為看護費100元*24(H)之計算式
只要有診斷書加以說明,此部分請求 本人跟您保證 法官不會跟您減少半毛錢判賠。
此外,您除了可以請求減少勞動能力部分外,本人在提供更專業的一步求償,明細是寫『動能力減少成數』,請求此項目,並非只要診斷書而已,您可先嘗試看醫師是否願提供『病情說明書』或等法官去函開此部分病情說明書(屆時會附在卷宗),這部分計算式 相當複雜,您雖是公務員,非一般勞動工作者,金額會差很多,但還是對您日後可能無法調外勤。
因此,您的計算式是以...
外勤薪資扣除內勤新資=差額
在以差額之月薪乘以退休年=所得A
所得A在乘以10%或20%
這10%或20% 就是指 骨折雖復原但實際承受能力減少的動力求償
換言之就是 骨折雖可復原,但力道卻無法百分百的復原求償
此數據出來後,在套用 霍夫曼計算法(Hoffmannschen Methode) 算式如下:X=A ÷(1+n×r) A 為每年應付金額
n為年間隔
r為利率
舉例試算如下:
假設每年請求應付新台幣(下同)100元(A),法定年年利率為百分之五(r)
第二年:應給付100元(A)時,現在應給付(提前1年給付)之金額如下:
  X=100÷(1+1×0.05) =100÷1.05   =95.2381(小數點第4位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年:應給付100元(A)時,現在應給付(提前2年給付)之金額如下:
  X=100÷(1+2×0.05)   =100÷1.1   =90.9091(小數點第4位以下四捨五入)第四年:應給付100元(A)時,現在應給付(提前3年給付)之金額如下:
  X=100÷(1+3×0.05)   =100÷1.15   =86.9565(小數點第4位以下四捨五入)第五年:應給付100元(A)時,現在應給付(提前4年給付)之金額如下:
  X=100÷(1+4×0.05)   =100÷1.20   =83.3333(小數點第4位以下四捨五入)
問: 每年請求應付100元,期間五年,依霍夫曼計算法計算一次給付之金額,現在應付之金額為:456.4370=100+95.2381+90.9091+86.9565+83.3333
引用法條 可用 民法 215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至於慰問金 可依據傷害程度 可寫一年年薪~二年 如包含顏面或很難或不可能恢復 可在提高年度年薪求償
以上 都是一般法律人不願對外 透漏的求償要項(既強項)
除此外 尚有利息起算部分,不要寫 遞狀日起算,而是寫車禍發生日起算
可引用民法213後段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2012-01-19 14:52:20 補充: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這部分是屬意外險辦理出險部分 與一般法院判賠求償本就無關,理應陳述
清楚,以避免提問者或日後搜尋者誤判解讀而喪失權益。
2012-01-19 15:00:39 補充:
減少勞動力損失 是一般疾病或因故產生都會應用求償到。
但動能力之減損成數,身體之任何一部分,只要 一旦發生開放性骨折就一定會遇上,本人在勞動(工)界 服務30餘年,遇上類似開放性骨折看多,幾乎有完全百分百案例可循,原本可承擔50公斤水泥勞工,爬上一樓或二樓,有類似骨折者根本無法在揹負承擔50KG水泥,或可以但根本跟不上腳步之實際。
2012-01-19 15:09:29 補充:
故一旦遇有類似之骨折,理應求償 此部之『動能力減損成數』
一旦扯上『動能力減損成數』就關係到退休年紀與年薪問題
此就必須依賴『霍夫曼計算法』
『霍夫曼計算法』看似複雜,其實此套類似公式就有2種
但由於目前多採用『霍夫曼計算法』
此套程式取得並不困難 都是直接輸入總數既可換算出來
列印既可....這是替人車禍求償的基本配備
大師 應該也有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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