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與廢死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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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Public說的 人權

就我的理解
憲法的本質是保障人權==>所有的法律命令都應該保障人權

因此 凌虐犯人使犯人生不如死 = 違反憲法保障人權的本質
實際上 新加坡的鞭刑 也常被批評 違反人性尊嚴bulabula@#$#$%$&^


但是刑法的本質不就是在侵害人權嗎??
因為是國家發動懲罰權 用法律懲罰犯罪行為人 這必然有侵犯人權
坐牢就是限制受刑人的人身自由 很明顯就是侵犯人權
所以 刑罰強調的是
一.罪刑法定 二.禁止類推適用 .......


特別權力關係的兵役
用憲法規定人民義務 再用兵役法強迫役男當兵 限制其在服役期間的自由
當過兵的都知道 在軍中 所謂人身自由&人性尊嚴......是常常被剝奪的


依法理要怎麼解釋這差別??
保障人權 & 維護人性尊嚴的標準何在??



鞭刑或死刑或其他處罰 都能罪刑法定
但為啥鞭刑就要受到人權團體批評???





※ 引述《massacre (該換暱稱了@@)》之銘言:
: 支持死刑:有些犯人罪大惡極 應該求處死刑
: 支持廢死:犯人有人權 法律是保障人民生命而不是剝奪人民生命
: 法律是為何而存在?? 矯正心態不良的犯人? 替無辜的受害者討公道?
: 所以法律存在的目的好像會影響要不要有死刑
: 就我個人認知:
: 犯錯的人應該要受到適當的懲罰 受害的人應該要得到合理的補償
: 犯錯的人受到的痛苦 = 受害者及其家屬友人與整體社會遭受的傷害
: 限制條件:不能殺死犯人
: 合理的處罰:設計適當且合法的凌虐犯人使之遭受痛苦
: 實例:新加坡的鞭刑 可以讓犯人不斷的感到痛苦
: 運用小說裡生死符的概念 讓犯人活著但生不如死
: 上述的情況應該就能讓 犯人得到應有的處罰又不用殺死犯人
: 受害的人應該也可以用類似保險賠償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償
: 受害的人得到的賠償 = 加害人造成的傷害
: 如果這樣做的話廢死的爭論就沒有了 為什麼制定法律的人都不這樣做???
: 而且除了死刑 也常常看有爭議的判刑 例如:性侵犯 都是覺得刑度太輕
: 為什麼法律都不去強調怎樣的刑度才合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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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9-24
的確很難區分,某種程度來說,任何國家公權力的管制都
Bennie avatarBennie2011-09-24
侵害人性尊嚴(怎麼說你都還可以找到一般行動自由)。
不過我所窩的比較像是人性尊嚴底下的客體理論,我認為
Sarah avatarSarah2011-09-24
兵役或身體刑畢竟都還是把拘束自由的人當人在管理,但
身體上的虐待很難不說是把人當作東西在處理,尤其當你
Olivia avatarOlivia2011-09-24
的目地就真的只是施加痛苦(因為覺得這個痛苦可以讓被
Ingrid avatarIngrid2011-09-24
害人快樂),自由刑至少在理論上,是為了教育兒不是應報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9-24
◎第三行推文的身體刑錯了,應該是自由刑
Joe avatarJoe2011-09-24
我的物化觀點:1.缺乏創造力需求的工作 2.以色誘人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1-09-25
3.對人體的分割收買(買腎
David avatarDavid2011-09-25
作業員也要被你物化 真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