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與廢死 - 法學
By Liam
at 2011-11-30T15:58
at 2011-11-30T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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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論邏輯多嚴謹,終究是社會科學,而非自然科學,
一定要考量「人性」,因此在經濟學中首先設定「自利」,
就是在做「最壞」的打算。
然而,卻意外的發現,如此結果確是「最好」,
要知道亞當斯密的本科是法律哲學與倫理,當時還沒有經濟,
他第一部寫的書是道德情操論,講的是「同情心」,
二十年後才出版國富論,談的卻是「自利心」。
法律的基礎應該也是如此,然而法學者卻非如此,因為法律一直講道德。
可悲的是,法學者雖講道德,但是法實務者與政治家們,卻講功利,
法的價值只能在於「何者為是,何者為非」,尤其是刑法更是如此。
而「刑」卻只是個立法政策而已,並不具多大的價值批判,
雖然刑罰論者,總是拿「同理心」來堵那些支持廢死的人之口,
卻不在乎一個實際上補償的措施,乃至於倒果為因。
國家為何要把刑罰權「壟斷」?除了「避免私仇」外,還有一個重點。
刑罰,並不得解決社會問題,只是「求爽」與「恫嚇」而已,
但要知道,「求爽」根本與殺人者沒兩樣,不管任何理由殺人就是不對,
最多只能說自己是「迫不得已」,但國家一旦壟斷刑罰權,沒資格說這話;
另外,「恫嚇」只是在「治世」才有可能發生,真正「亂世」沒用,
這裡說的「治世」不是天下太平,而是政府「是否有足夠統治武力」,
在一個內亂的國家,或者生活困苦、貧富差距大、社會壓抑的國家,
刑罰的「功效」能有多大?真正落入法網的人會是「誰」?
法律,不是講求「正義」嗎?何謂「正義」?
難道只處罰自己能抓到的部份?或者抓到後格殺勿論,寧可錯殺也不可犯錯?
這樣的國家,就不用說「社會福利」了。
不把人當人看,談什麼「福利」?
我不是說「死刑」一定不道德,而是死刑無法解決社會問題。
請問,社會上最嚴重的犯罪,是刑法上的那些死罪嗎?
那些暴力犯、組織犯罪、毒品販賣哪一個是「唯一死刑」?
那些偷竊、強盜、搶奪、詐欺、侵占者,哪一個又是「唯一死刑」?
民間佔犯罪率大宗的,都不是唯一死刑了,何況貪污、舞弊!
殺人犯能殺多少人?以為是蓋打組織,還是神學士,還是日本真理教?
一個國家的刑法,只是那個社會制定的一套規則,但未必每個人都要遵守,
而這規則也未必能規範到所有生活在社會上的所有人。
姑且,不論是否能有充分證據、完整辯護,或公平法院以合法審判,
光從法律條文各構成要件與體系本身,就未必是妥善的了!
我不斷的宣說一個概念:各法律只保護當下受到侵害的人。
譬如,民法是保護兩造當事人,刑法是保護被害人,民事訴訟法是保護兩造當事人,
但是刑事訴訟法下,受到侵害的不是被害人,而是被國家控訴的被告,
每個人都應該是「清白」的,除非受到「公平、合法」的審判而能證明其有罪,
且證明只需具統計上概念上的「顯著性」,足以推翻虛無假設(即無罪推定)即可,
然而,在如何顯著性都可能發生「檢定錯誤」,因此必須有嚴格證據主義,
進一步言之,傷害已經造成,目的應該是彌補損失,而非創造更大的損失,
每一件刑罰案件對社會而言都是道德上的損失,那萬一誤判,是否造成更大的損失?
法官難為。輕判被說恐龍法官,誤判被說荒唐法官,都是不適任法官,
卻不顧證據,也不顧當時時空背景,更不顧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關係,
很多時候,被害人未必可憐,加害人未必可惡,檢察官未必正義,
然而,法官卻被人要求要同情可憐之人,要懲罰可惡之人,要主張社會正義。
因而一直有人說要引進民選法官或陪審團,但真正問題是如此嗎?
是不是一定要「有人有罪」呢?為何不是一定要「有人賠償或受扶助」呢?
一個訴訟案件,一定有勝訴者,也一定有敗訴者,
但是,勝訴者總是會喊明察秋毫,敗訴者一定會喊司法不公,
為何刑事被告在各國都幾乎要求「強制辯護」?難道是只是為了浪費資源?
還是有更深層的意義?譬如,被告往往不熟法律。
刑罰,無法解決任何問題,賠償與扶助才行。
但,賠償與扶助並非要某一方負責,有時卻第三方要負責,譬如政府,
我剛剛說過了,任何人殺人都可以說「逼不得已或難以控制」,
只有政府沒資格說這樣的話,誰叫他是公部門,他是領國家薪水,受有國家責任的,
要知道傑出的朝官,不能只以皇命唯命是從,而必須要維護公眾乃至法正義。
民主國家有憲法在,有人權在,有法律在,政府坐擁龐大的社會資源,
無法解決社會治安的問題,那就是政府的責任,我們如果怪失業是企業自私,
那麼我們則應該將治安責任歸咎於政府本身,而非被告本身,
有時候,治安黑數是在「上流社會」的,那麼政府為何只能殺人犯開刀呢?
犯罪一樣有階級化,上流階層的人可以貪污舞弊與經濟犯罪,傷害社會的程度多大呢?
刑罰,真的萬能嗎?真的能夠解決事情嗎?
基本上,刑罰頂多只能把犯人結合起來加以「隔離」或「再教育」,
倘若真要啟動「恫嚇」功能,就請政府「硬」起來,把人權與民主請下國家精神!
設置一村里設置一個警察亭與治安庭,十村里設置一個拘留所,
刑場設置在火車站、西門町或各市區鬧區,每到秋天就把放人運到那公開處刑,
而且,時間一定要選「午時三刻」,不能一次全部處刑完畢要分批,
或剁手、或剁腳、或鞭刑、或割舌、或閹割、或剮刑、或黥面、或槍斃,
最好能由總統親自簽名死刑犯,然後叫學生一一排隊觀看,多棒的社會教育啊!
如果是這樣的「刑治」,我十分樂意,而且最好貪污舞弊一定要重刑。
不要愛吃豬肉、愛吃雞肉,卻不敢聽豬慘叫,不敢看殺雞,那還是畜牲,何況是人!
※ 引述《surdligament (目標很困難)》之銘言:
: ※ 引述《haogo24 (Richie)》之銘言:
: : 其實版大說的有理 可以仿效新加坡鞭刑等
: : 但其實換個角度想想
: : 如果今天是您的家屬(不是詛咒您 只是希望您換個立場想)
: : 被強姦後又痛下殺手滅口又把屍體謂野狗吃 等
: : 許多殘暴手法 你依然能接收加害人只被處以鞭刑等刑罰嗎?
: 這就是贊成死刑存續一方的公平正義應報理論。
: : 當然您說保險制度補償被害者家屬 但錢哪來?
: : 保險公司嗎?有哪間願意?投保人是誰?
: : 國家賠償嗎?還不是人民買單?
: 倘若真的出現這項保險需求,
: 保險公司自會去衡量需要多少的保費與保額,
: 只要有利可圖,什麼樣的保險都有人保;
: 你知道這世界上還有綠帽險、外星人綁架險、彩券險這些險種嗎?
: 至於誰來負擔這保費?
: 自然是願意出錢的人負擔了,
: 你的問題隱含了"你認為沒有人願意保這種險"的假設,
: 但是實際上這就像火險、產險、壽險、意外險等等的險一樣,
: 有人願意保有人不願意。
: : 死刑一旦執行就無法回復
: : 所以執行死刑前 一定要達到客觀上100%的犯罪證據
: : 才可動刑!!
: 這點只會淪為空口說白話,
: 因為"客觀上的100%"本身就是一個假命題;
: 你認為世界上存在一個全知全能的上方視點嗎?
: 舉例來說今天假如發現了沾滿被害人血的刀上面有我的指紋,
: 你能肯定說這就是刺進被害人的刀嗎?只能證明它是一把沾了被害人血的刀
: 就算證明了這是刺進被害人的刀,
: 你能肯定被害人是因為被這把刀刺了才死的嗎?你能證明他不被刺就不會死了嗎?
: 再退一步假設這把刀就是害死被害人的刀(以下簡稱兇刀),
: 上面有我的指紋也只能代表我拿過這把兇刀,
: 不代表在案發當時拿這把兇刀的人是我。
: 就算有證人看到在案發時間我拿著一把刀去找被害人,
: 他能證明他看到的人確定是我嗎?還是他只是看到了一個長得像我的物體?
: (說不定那個人臉上帶著特殊化裝的面具?)
: 他肯定那個長得像我的物體拿著的刀就是現在出現在庭上的這把兇刀嗎?
: 更重要的是如果是這個證人證明了我拿著兇刀在出現在案發現場,
: 誰來證明這個證人說的是真的呢?
: 有照片?照片可以修片;有錄影帶?影像可以後製…
: 即使證人沒有說謊,但是誰來保證證人的記憶沒有出錯甚至被操縱呢?
: 要知道記憶是最不可靠的東西,你現在記得你小學同學的長相嗎?
: 重點是100%的客觀根本就不存在,
: 因為這個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百分之百可靠、即時的資訊傳播裝置;
: 你相信911是真的嗎?真的有客機撞進了雙子星大廈嗎?你親眼看到了嗎?
: 你相信地球是圓的嗎?你真的看過圓的地球嗎?
: 你說麥哲倫繞著地球走回了原來的地方,
: 你確定回來的麥哲倫跟去的人是同一個嗎?
: 要不然,你確定他真的去了,不是在某個地方躲起來大吃大喝,
: 等時間到了才出現?
: 不只是法律,就連我們人類在做出判斷時,
: 都是用非常有限的證據做出的判斷,主觀的部份永遠也不可能免除。
: 所以如果我們要等到100%的客觀再動刑,
: 結論只有一個,就是我們根本不可能動任何刑。
: : 這是小弟愚見 歡迎指教
: 這是小弟愚見 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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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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