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本人任職期間為6月20日~7月19日期間因雇主違反勞基法7月19日寄出存證信函解除勞動契約8月15日到公司領7月份薪資遭拒絕給付雇主拒絕理由為:和解書拿來我薪水再給妳!8月16日再度寄出存證信函提醒雇主需於函到兩日內與我連絡解決事宜到目前為止都未與我聯絡請問雇主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然而所犯之事罰則為何!?是否足以警告雇主!?侵占罪係屬刑法我是否可以到派出所進行控告、檢舉!?
離職後不發薪水,是否構成侵占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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