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嗎?算,但闖紅燈、無照、酒駕不算;公傷病假依治療休養期間給,公司要照原領工資補償
站上 2010 年有人問,上班途中出車禍,公司只給三天公傷假,其餘要請事假;2014 年有人因公受傷還被記過;也有人問職災傷病給付能領多少。上下班途中算不算職災、公傷假給幾天、薪水誰付,分別寫在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勞工請假規則、勞基法和災保法。
上下班途中:算職災,但有例外
審查準則第 4 條: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做兩份工作往返兩個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在學學生、建教生往返學校與工作場所也算。第 17 條列出即使在途中也不算的情形:
|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情形 | 審查準則第 17 條 |
|---|---|
|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 | 第 1 款 |
| 沒有該車種駕照而駕車 | 第 2 款 |
| 駕照被吊扣、吊銷或註銷期間駕車 | 第 3 款 |
| 在有燈光號誌的路口闖紅燈 | 第 4 款 |
| 闖越鐵路平交道 | 第 5 款 |
| 酒精濃度超標、吸毒或用管制藥品駕車 | 第 6 款 |
| 違規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路肩 | 第 7 款 |
| 競駛、競技、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第 8 款 |
| 逆向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 第 9 款 |
「適當時間」「應經途中」「私人行為」怎麼認定,條文沒有更細的定義,下班順路去接小孩、去買晚餐是不是私人行為,依個案由勞保局審查,本文不下結論。
公傷病假與薪水
| 項目 | 規定 | 條文 |
|---|---|---|
| 公傷病假天數 | 治療、休養期間給予,沒有固定天數 |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 |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公傷病假視為缺勤而影響 |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 |
| 醫療期間的工資 | 雇主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 |
| 醫療費用 | 雇主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 | 勞基法第 59 條第 1 款 |
| 抵充 | 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的保險給付,雇主得抵充 | 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 |
| 醫療期間解僱 |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天災事變經核定除外) | 勞基法第 13 條 |
| 雇主補償請求權 | 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 | 勞基法第 61 條 |
所以 2010 年那位網友的情況,如果車禍符合第 4 條、又沒有第 17 條的例外,公傷病假應依實際治療休養期間給,不是只有 3 天,休養期間也不能要求改請事假而不給薪。
災保傷病給付
| 期間 | 給付 | 條文 |
|---|---|---|
| 不能工作的前 3 日 | 不給付 | 災保法第 42 條第 1 項 |
| 第 4 日起的前 2 個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0% | 災保法第 42 條第 2 項 |
| 第 3 個月起 |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70% | 災保法第 42 條第 2 項 |
| 最長 | 2 年,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 災保法第 42 條第 2 項 |
| 請求權 | 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 | 災保法第 37 條 |
傷病給付以投保薪資計,雇主的補償以原領工資計。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時,差額依勞基法第 59 條仍由雇主補足。站上 2010 年公傷假期間薪水與勞保給付怎麼算的問題,就是這兩者的差額。
不適用的情況
- 非勞基法適用的工作者:公務員、部分自營作業者的職災依各自法令,本文以勞基法勞工為主
- 私人行程中受傷:下班後去聚餐、出遊途中發生事故,可能屬第 17 條第 1 款的私人行為
- 車禍對方的賠償與強制險:站上也有人問職災車禍醫療費用跟強制險能不能重複申請,保險之間能否重複請領本文沒有查證,不下結論
- 因公受傷被記過:請假規則第 9 條只保障全勤獎金,記過是否合法依個案與工作規則,本文不下結論
- 職業病:要符合審查準則第 18 條的職業病種類表或經勞動部鑑定,認定程序比職業傷害複雜,本文未展開
實際該怎麼做
- 發生事故後盡快就醫,告訴醫師是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受傷,保留診斷書與收據
- 通知公司並以書面請公傷病假,附上診斷書載明的休養期間
- 車禍要報警處理,保留事故現場圖與初步分析研判表,證明路線與時間
- 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醫療與傷病給付,第 4 天起才有傷病給付
- 公司不給薪、要你請事假或醫療期間資遣,向縣市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常見問題
上班途中出車禍,算職業災害嗎?
原則上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第 17 條列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情形,包括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無照或吊扣吊銷期間駕車、闖紅燈、闖越平交道、酒駕或吸毒駕車、違規使用路肩、競駛蛇行、逆向行駛。
公司說公傷假只給 3 天,其餘要請事假,合理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條文沒有天數上限。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第 9 條:公傷病假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職災休養期間,勞保(災保)能領多少?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可請領傷病給付;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 3 個月起按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 2 年。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應補足原領工資,已由雇主支付保費的保險給付可以抵充。
職災還在治療,公司可以資遣我嗎?
勞基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的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例外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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