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 法學
By Lydia
at 2006-03-07T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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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他生命、自由或財產利害攸關。
: 如果這個在納粹德國生活的人就是"你",而這一切與"你"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 攸關,那麼"你"是否也會認真看待這些刑法規定?你"認真看待"後,你覺得該怎麼辦?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至少必須綜合當時我的行事原則與道德觀念、家庭狀況、經濟
狀況與我的政治經濟人脈,我才能夠決定我是選擇嚴肅地接受死亡,還是計劃流亡。
當然不可能滿足各個複雜因素的所有要求,強調其中部分,必然也要犧牲其它部分;
只不過如果把我現在對這些因素的權重拿來作為當時考慮的標準,那麼家庭狀況會是
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因素。
如果今天不幸我已經讓人給送上法庭,我會更加嚴肅地看待刑法的規定,並且儘我所
能嘗試「引用」具有各個不同層次權威性的意見,並且藉由仍然普遍為當時人們所接
受的各個正義、道德與實用的觀念來嘗試說服審判人員接受我的無罪主張。然而如果
這項目標無法達成,那麼既然我已經沒有流亡的餘地,那麼我就會把剩餘的時間用來
說服審判人員與旁聽民眾(如果不是祕密審判的話)這個法律體系結合這個司法體系
已經不再是我們能夠接受並且與之共存的體制,有能力的人應該起來反抗之。
當然也有可能我會看破人生虛妄,讓時代去淘盡我那個時代的人所受之苦難,於是沉
默不語。
然而如果我順利地流亡國外,我會感恩我的幸運,當然前提還是帶著家人,如果沒有
家人那麼實在是太難過的事。那麼出於感恩,同時出於法律人的志業(如果還是的話
),我會協助撰文從國際法與普遍的理念來扞擊德國政府、立法與司法機關,並且鼓
吹各方發生運動,從民間與國際的角度形成輿論來對德國政府造成壓力。當然更好還
是,希望盟軍趕快打勝。
到底「法是什麼」這個劃界活動,對我而言,重要的還是協助我從各個可能層次去剖
析法律的現象;一方面形成我自己認為是這個時代已經普遍為人所接受的、且我也出
於個人意願同樣接受的道德、倫理觀念(這是形成我作為人的社會性的一個重要環節
),另一方面協助我深入各個法律可能剖面熟悉並且掌握它們所賴以發展的內在邏輯
與所能發揮的真實效果(畢竟不是單純觀念,而是觀念所具有的真實效果才在這個世
界之中引導過程與事件的方向)。
: : 我們從觀察這三個類型可以發現,他們沒有一個不對「我應不應該服從法律所規定
: : 之行為義務」這個問題給出回答。但是他們有的會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法律的問題
: : (某類自然法論),有的不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法律的問題(哈特)。而德沃金的
: : 立場可能稍為複雜一點,他會認為這還是一個法律的問題;但是法律的問題並不如
: : 我們以往所想那麼單純只有一個層次,而是一個多層次的詮釋活動。
: : 對於「我應不應該服從法律所規定之行為義務」這條界線,哈特把它交到個人手上
: : ,自然法論將它劃在「正當的法律義務」與「不正當法律義務」之間;然而德沃金
: : 是進一步指出,法律義務本身也是一條可以拉動的線。德沃金的看法可能會是,今
: : 天當我們初步認為特定實定法律條文是項惡法之時,我們可能必須先緩一下,再仔
: : 細地瞧瞧,我們就會發現那條可以拉動的線。在訴諸「我應不應該服從法律所規定
: : 之行為義務」這條界線之前,我們很可能是藉由最佳道德證立的方法將特定實定法
: : 律條文拉回為人們可以接受與追求的範圍之內。
: 我真正想知道的是:在這三種不同類型的回答方式,"你"支持哪一種?為什麼?
: 或著,"你"對這個問題,除了可以至少分辨出之前三種不同的回答方式,
: "你"有無自己的另一種類型的回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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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點 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台大法律學院大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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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掛號時間 週六下午十二點四十五分至兩點半 (限當日掛號)
│ 電 話 (02) 2394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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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這個在納粹德國生活的人就是"你",而這一切與"你"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 攸關,那麼"你"是否也會認真看待這些刑法規定?你"認真看待"後,你覺得該怎麼辦?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至少必須綜合當時我的行事原則與道德觀念、家庭狀況、經濟
狀況與我的政治經濟人脈,我才能夠決定我是選擇嚴肅地接受死亡,還是計劃流亡。
當然不可能滿足各個複雜因素的所有要求,強調其中部分,必然也要犧牲其它部分;
只不過如果把我現在對這些因素的權重拿來作為當時考慮的標準,那麼家庭狀況會是
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因素。
如果今天不幸我已經讓人給送上法庭,我會更加嚴肅地看待刑法的規定,並且儘我所
能嘗試「引用」具有各個不同層次權威性的意見,並且藉由仍然普遍為當時人們所接
受的各個正義、道德與實用的觀念來嘗試說服審判人員接受我的無罪主張。然而如果
這項目標無法達成,那麼既然我已經沒有流亡的餘地,那麼我就會把剩餘的時間用來
說服審判人員與旁聽民眾(如果不是祕密審判的話)這個法律體系結合這個司法體系
已經不再是我們能夠接受並且與之共存的體制,有能力的人應該起來反抗之。
當然也有可能我會看破人生虛妄,讓時代去淘盡我那個時代的人所受之苦難,於是沉
默不語。
然而如果我順利地流亡國外,我會感恩我的幸運,當然前提還是帶著家人,如果沒有
家人那麼實在是太難過的事。那麼出於感恩,同時出於法律人的志業(如果還是的話
),我會協助撰文從國際法與普遍的理念來扞擊德國政府、立法與司法機關,並且鼓
吹各方發生運動,從民間與國際的角度形成輿論來對德國政府造成壓力。當然更好還
是,希望盟軍趕快打勝。
到底「法是什麼」這個劃界活動,對我而言,重要的還是協助我從各個可能層次去剖
析法律的現象;一方面形成我自己認為是這個時代已經普遍為人所接受的、且我也出
於個人意願同樣接受的道德、倫理觀念(這是形成我作為人的社會性的一個重要環節
),另一方面協助我深入各個法律可能剖面熟悉並且掌握它們所賴以發展的內在邏輯
與所能發揮的真實效果(畢竟不是單純觀念,而是觀念所具有的真實效果才在這個世
界之中引導過程與事件的方向)。
: : 我們從觀察這三個類型可以發現,他們沒有一個不對「我應不應該服從法律所規定
: : 之行為義務」這個問題給出回答。但是他們有的會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法律的問題
: : (某類自然法論),有的不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法律的問題(哈特)。而德沃金的
: : 立場可能稍為複雜一點,他會認為這還是一個法律的問題;但是法律的問題並不如
: : 我們以往所想那麼單純只有一個層次,而是一個多層次的詮釋活動。
: : 對於「我應不應該服從法律所規定之行為義務」這條界線,哈特把它交到個人手上
: : ,自然法論將它劃在「正當的法律義務」與「不正當法律義務」之間;然而德沃金
: : 是進一步指出,法律義務本身也是一條可以拉動的線。德沃金的看法可能會是,今
: : 天當我們初步認為特定實定法律條文是項惡法之時,我們可能必須先緩一下,再仔
: : 細地瞧瞧,我們就會發現那條可以拉動的線。在訴諸「我應不應該服從法律所規定
: : 之行為義務」這條界線之前,我們很可能是藉由最佳道德證立的方法將特定實定法
: : 律條文拉回為人們可以接受與追求的範圍之內。
: 我真正想知道的是:在這三種不同類型的回答方式,"你"支持哪一種?為什麼?
: 或著,"你"對這個問題,除了可以至少分辨出之前三種不同的回答方式,
: "你"有無自己的另一種類型的回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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