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一些從前的心得(二) - 法學

By Harry
at 2003-06-03T12:37
at 2003-06-03T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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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三、科際整合與二階觀察
: 然而,法學只要在內部建立起自身完備的知識體系就足夠了嗎?或者我們可以這麼問
: ,法學知識可能自身完備地獨立自存(sui generis)嗎?
: 這個問題在「科際整合」幾乎成為一種「共識」的今日,答案似乎是很明顯的。
: 提倡科際整合的人,無非是認識到在學術專業化、分殊化的同時,
: 我們很容易就忘了不管是人還是這個世界都是一個整體,從而會有以管窺天的問題;
: 此外,在實用上,我們也面臨需要整合不同面向的知識才能解決問題的情境,
: 因此科際整合似乎勢在必行。
: 然而在法學中,提倡科際整合卻常變質為與「科技」整合,
: 因為無論是法學研究者或是其他領域的研究者,甚至一般人,
: 想到科際整合往往心中想到的就是法學與醫學、基因科技或其他自然科學的整合,
: 而研究的不是XX過失的認定問題,就是專利申請。而基礎的社會科學研究,
: 卻甚少被提及,即使有被想到,也是那種:「法律人應該多培養人文氣息」
: 這種泛泛的修身之道,與真正的學術反省有著相當遠的差距。
: 筆者認為,法學的確應該多看看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
: 但不是像多數人所想像的那樣,是去進行「科際整合」,
^^^^^^^^^^
: 因為科際整合只是不切實際的空想,
^^^^^^^^
稍微補充一下
原潑的意思是一般人幾乎把「科際整合」等同於「科技整合」
例如基因科技與法學的整合 網際網路與法學的整合
然而Alfred認為「科際整合」的內涵不應該這麼狹隘
我們可以用社會科學(ex.經濟學 社會學)的方法、理論來分析法律規範
不是像傳統的法律人 他們著重法律概念的解釋以及體系的建構
簡言之 "法學的科際整合"不等於"法學與科技的整合"
法學與社會科學(或人文學科)的整合提供了一個新的角度觀察法律它自己 與傳統的法
釋義學著重概念的解釋與體系的建立有很大的不同
: 我們不可能期待任何人可以同時運用兩種不同的觀點來看事情,
: 即使對醫學有再多的專業知識,在過失的判斷上仍然必需使用法學的判準,
: 那麼到頭來還不是得選一邊?這樣的科際整合是虛假的,也是浪費資源的。
: 我們應該做的,用系統論的話來說,是對法學進行所謂的二階觀察,
: 也就是試著站在法學外部的觀點對法學自身進行觀察與反思,
: 這個時候要做的事情是認真地學習一套非法學自身的判準,
: 然後站在那個系統的觀點來看看法學論述是怎麼在進行的,其前提有無錯誤?
: 而結論是否合理?這個時候我們並不是繼續站在法學裡面來看問題,
: 而是跳到外部去,引入別的學科對世界的觀察,用不同的角度進行思考與批判,
: 如是才能真正刺激法學的活絡反省,
: 而不單單只是引用別的學科的權威來為法學進行合理化的理由建構
: (例如,利用精神醫學來合理化刑法中罪責能力的判斷)。
: 從而當我們看到人們一再抱怨法律體系運作後的結果與他們的預期不符合的時候,
: 法律工作者不應該單單只是將之歸因於我國國民之法律常識及守法意識不足,
: 而應該反省:這個法律體系是不是真正反應了斯土斯民的需求?
: 法律人所憑藉以遂行國家強制力的理由,是不是被這個社會所認可的理由?
: 要能夠這麼做,必須先對法律在社會中的運作實況有足夠的了解,
: 同時必須能夠對法律體制進行全面性的反思。
: 當我們對法律系統與其環境(也就是全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有更多的理解,
: 我們就更能對這個體制提出有意義的批判,
: 從而幫助這個體制更能與社會相契合,而更能解決社會上的種種問題。
: 因此,同樣是處理人的問題,法學其實應該多與其他的人文社會學科交流,
: 諸如史學、文學、人類學、社會學、政治學或經濟學等等,
: 這才是科際整合應該先考慮的面向,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科技新貴,
: 那樣只會使法學技術化、細節化,
: 並使法學失去處理人類生活中所發生的種種問題的活力。
: 因此,從法學的外部提供批判反思的聲音也是必要的學術工作。
: 四、學術政治
: 然而當我將目光從理想層面轉而現實層面,我們可以發現一開始提到的問題其實
: 非常嚴重。即使有了改變的契機,改革仍然十分困難。
: 基本上,法釋義學的傳統仍然具有極高的正當性,
: 即使這樣的學術所提供的理由經常不足以說服社會大眾,
: 一些結構性的因素仍然使他們沒有反省及改變的必要。
: 國家考試當然是一個最明顯的因素,只要國考的結構不改變,
: 法律系的學生在知識的場域內只能屈服於傳統法釋義學的權威論述,
: 這一來搞壞了學生求知的胃口,二來也讓法釋義學永遠有市場,
: 而且有「威權式的」正當性,法學一但只限於釋義學分析,
: 我們的法律系統便缺乏從外部進行反思的空間;尤有甚者,
: 由於法律系的學生光是背法釋義學的東西都來不及了,
: 他們也不會有精力就法學的知識體系的內部結構進行稍微深入一點的思考,
: 這種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形可以說非常明顯地反應在我們法理學必修課的課堂上。
: 從學生的角度來看固然如此,即使是從已經決定要從事學術工作的人的角度來看,
: 情況也不見得樂觀。對於有心從事前述這種較深入的學術研究的人來說,
: 他們要取得學術研究的入場券,
: 就必須面對一群傳統法釋義學的學者的一堆希奇古怪質疑,
: 即使有的問題並不古怪,也得面對溝通極度不良的情境。
: 在台灣,或許是華人文化的影響吧,「官大學問大」的情形在學術界同樣嚴重。
: 學術發展空間端視權力結構而定,即使有權的學者在該領域不一定有足夠的學術素養,
: 這一點在與「官」最為接近的法學界似乎更是如此。
: 尤有甚者,在傳統法釋義學的壓力下,基礎法學的研究者常常必須負擔「舉証責任」,
: 必須証明自己的學問是有用的,而且甚至必須是「在實務上有用」才算是有用。
: 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準是時空錯置的看法。法律實踐固然極為重要,
: 但法學研究並非僅僅是法律實踐的附生物,
: 法學研究如果一定要在實務上直接用得到才有價值,
: 那麼我們將不可能進行除了個案評釋之外的法學研究。
: 學術研究固然不應與現實生活太過脫節,
: 但是所有的學術研究都是某種程度的抽象思維,各種類型的學術研究都有其價值,
: 與現實生活的接近程度不是惟一的判斷標準,
: 更何況那只不過是與現實生活中某個特定部分的相關程度,
: 如何能夠拿來限制學術研究的範圍呢?事實上,
: 除非法學不存在本文前述的各項問題與需求,
: 否則反而是傳統法釋義學的學者應該要回答他們如何回應社會上其他人對法學的質疑。
: 當然,這是太過理想化了,然而這似乎也凸顯出目前學術場域的權力結構
: 造成不合理的後果。
: 如果認同法學需要外部觀點作為反省及自我檢討之用,
: 那麼我們無寧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學術研究。然而目前的法社會學,
: 一來經驗資料十分欠缺,二來研究者似乎比較喜歡談論理論,
: 而忘了社會學研究其實不能與研究者身處的社會脫節,否則與哲學何異?
: 至於被許多人提到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似乎還沒看到在法學院內有專門的研究者,
: 更不用說法律人類學、法律與文學或是文化研究等等在台灣更冷門的領域了。
: 因此,長遠來看,或許可以以法律史作為一個起點,
: 因為這是法學院內目前惟一將法學與實証性的社會科學結合起來的學科,
: 似乎應該好好珍惜這個種子。
: 是故,雖然似乎可以看到學術上美好的願景,然而要找出解答誠非易事,
: 需要對基礎法學有興趣的同好共同參與。
: 而筆者也期待這樣的研究能回頭影響其他部門的法學研究,
: 使法學研究能脫離以先進國家立法例為尚的時代;事實上,
: 與其進行缺乏實質意義的「科際整合」或是流於技術形式的「科技整合」,
: 不如藉由從各個不同學科觀點出發,對法學及法律運作予以觀察、檢討,
: 這樣才能真正刺激法學的活絡反省。
: 由此觀之,當我們對傳統中國法制以及其他各階段的法史研究有更深層的理解,
: 也就更可能掌握當代台灣社會中一些看似守舊實則有其道理的思考模式,
: 從而在價值選擇上能有更清楚的背景知識;
: 而這將使得台灣的法學思維能有更堅實的在地基礎,
: 而不再無根地遊學於各國之間。
: 因為對法史學認識論的檢討同時也將影響法學之認識論基礎,
: 它將撼動普世命題的真實性:
: 法律的原理並非全人類共通不易的真理,
: 而是隨著文化體系的不同而有著根本性的差異。
: 對良善之法律制度的追尋不能單純的求諸所謂先進國家(即使常有值得參考之處)
: ,猶如讀書做學問一般,背來的、抄來的學問不會是自己的學問,
: 良善之法律制度必須藉著在地的實踐與論述一點一滴地建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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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科際整合與二階觀察
: 然而,法學只要在內部建立起自身完備的知識體系就足夠了嗎?或者我們可以這麼問
: ,法學知識可能自身完備地獨立自存(sui generis)嗎?
: 這個問題在「科際整合」幾乎成為一種「共識」的今日,答案似乎是很明顯的。
: 提倡科際整合的人,無非是認識到在學術專業化、分殊化的同時,
: 我們很容易就忘了不管是人還是這個世界都是一個整體,從而會有以管窺天的問題;
: 此外,在實用上,我們也面臨需要整合不同面向的知識才能解決問題的情境,
: 因此科際整合似乎勢在必行。
: 然而在法學中,提倡科際整合卻常變質為與「科技」整合,
: 因為無論是法學研究者或是其他領域的研究者,甚至一般人,
: 想到科際整合往往心中想到的就是法學與醫學、基因科技或其他自然科學的整合,
: 而研究的不是XX過失的認定問題,就是專利申請。而基礎的社會科學研究,
: 卻甚少被提及,即使有被想到,也是那種:「法律人應該多培養人文氣息」
: 這種泛泛的修身之道,與真正的學術反省有著相當遠的差距。
: 筆者認為,法學的確應該多看看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
: 但不是像多數人所想像的那樣,是去進行「科際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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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科際整合只是不切實際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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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補充一下
原潑的意思是一般人幾乎把「科際整合」等同於「科技整合」
例如基因科技與法學的整合 網際網路與法學的整合
然而Alfred認為「科際整合」的內涵不應該這麼狹隘
我們可以用社會科學(ex.經濟學 社會學)的方法、理論來分析法律規範
不是像傳統的法律人 他們著重法律概念的解釋以及體系的建構
簡言之 "法學的科際整合"不等於"法學與科技的整合"
法學與社會科學(或人文學科)的整合提供了一個新的角度觀察法律它自己 與傳統的法
釋義學著重概念的解釋與體系的建立有很大的不同
: 我們不可能期待任何人可以同時運用兩種不同的觀點來看事情,
: 即使對醫學有再多的專業知識,在過失的判斷上仍然必需使用法學的判準,
: 那麼到頭來還不是得選一邊?這樣的科際整合是虛假的,也是浪費資源的。
: 我們應該做的,用系統論的話來說,是對法學進行所謂的二階觀察,
: 也就是試著站在法學外部的觀點對法學自身進行觀察與反思,
: 這個時候要做的事情是認真地學習一套非法學自身的判準,
: 然後站在那個系統的觀點來看看法學論述是怎麼在進行的,其前提有無錯誤?
: 而結論是否合理?這個時候我們並不是繼續站在法學裡面來看問題,
: 而是跳到外部去,引入別的學科對世界的觀察,用不同的角度進行思考與批判,
: 如是才能真正刺激法學的活絡反省,
: 而不單單只是引用別的學科的權威來為法學進行合理化的理由建構
: (例如,利用精神醫學來合理化刑法中罪責能力的判斷)。
: 從而當我們看到人們一再抱怨法律體系運作後的結果與他們的預期不符合的時候,
: 法律工作者不應該單單只是將之歸因於我國國民之法律常識及守法意識不足,
: 而應該反省:這個法律體系是不是真正反應了斯土斯民的需求?
: 法律人所憑藉以遂行國家強制力的理由,是不是被這個社會所認可的理由?
: 要能夠這麼做,必須先對法律在社會中的運作實況有足夠的了解,
: 同時必須能夠對法律體制進行全面性的反思。
: 當我們對法律系統與其環境(也就是全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有更多的理解,
: 我們就更能對這個體制提出有意義的批判,
: 從而幫助這個體制更能與社會相契合,而更能解決社會上的種種問題。
: 因此,同樣是處理人的問題,法學其實應該多與其他的人文社會學科交流,
: 諸如史學、文學、人類學、社會學、政治學或經濟學等等,
: 這才是科際整合應該先考慮的面向,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科技新貴,
: 那樣只會使法學技術化、細節化,
: 並使法學失去處理人類生活中所發生的種種問題的活力。
: 因此,從法學的外部提供批判反思的聲音也是必要的學術工作。
: 四、學術政治
: 然而當我將目光從理想層面轉而現實層面,我們可以發現一開始提到的問題其實
: 非常嚴重。即使有了改變的契機,改革仍然十分困難。
: 基本上,法釋義學的傳統仍然具有極高的正當性,
: 即使這樣的學術所提供的理由經常不足以說服社會大眾,
: 一些結構性的因素仍然使他們沒有反省及改變的必要。
: 國家考試當然是一個最明顯的因素,只要國考的結構不改變,
: 法律系的學生在知識的場域內只能屈服於傳統法釋義學的權威論述,
: 這一來搞壞了學生求知的胃口,二來也讓法釋義學永遠有市場,
: 而且有「威權式的」正當性,法學一但只限於釋義學分析,
: 我們的法律系統便缺乏從外部進行反思的空間;尤有甚者,
: 由於法律系的學生光是背法釋義學的東西都來不及了,
: 他們也不會有精力就法學的知識體系的內部結構進行稍微深入一點的思考,
: 這種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形可以說非常明顯地反應在我們法理學必修課的課堂上。
: 從學生的角度來看固然如此,即使是從已經決定要從事學術工作的人的角度來看,
: 情況也不見得樂觀。對於有心從事前述這種較深入的學術研究的人來說,
: 他們要取得學術研究的入場券,
: 就必須面對一群傳統法釋義學的學者的一堆希奇古怪質疑,
: 即使有的問題並不古怪,也得面對溝通極度不良的情境。
: 在台灣,或許是華人文化的影響吧,「官大學問大」的情形在學術界同樣嚴重。
: 學術發展空間端視權力結構而定,即使有權的學者在該領域不一定有足夠的學術素養,
: 這一點在與「官」最為接近的法學界似乎更是如此。
: 尤有甚者,在傳統法釋義學的壓力下,基礎法學的研究者常常必須負擔「舉証責任」,
: 必須証明自己的學問是有用的,而且甚至必須是「在實務上有用」才算是有用。
: 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準是時空錯置的看法。法律實踐固然極為重要,
: 但法學研究並非僅僅是法律實踐的附生物,
: 法學研究如果一定要在實務上直接用得到才有價值,
: 那麼我們將不可能進行除了個案評釋之外的法學研究。
: 學術研究固然不應與現實生活太過脫節,
: 但是所有的學術研究都是某種程度的抽象思維,各種類型的學術研究都有其價值,
: 與現實生活的接近程度不是惟一的判斷標準,
: 更何況那只不過是與現實生活中某個特定部分的相關程度,
: 如何能夠拿來限制學術研究的範圍呢?事實上,
: 除非法學不存在本文前述的各項問題與需求,
: 否則反而是傳統法釋義學的學者應該要回答他們如何回應社會上其他人對法學的質疑。
: 當然,這是太過理想化了,然而這似乎也凸顯出目前學術場域的權力結構
: 造成不合理的後果。
: 如果認同法學需要外部觀點作為反省及自我檢討之用,
: 那麼我們無寧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學術研究。然而目前的法社會學,
: 一來經驗資料十分欠缺,二來研究者似乎比較喜歡談論理論,
: 而忘了社會學研究其實不能與研究者身處的社會脫節,否則與哲學何異?
: 至於被許多人提到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似乎還沒看到在法學院內有專門的研究者,
: 更不用說法律人類學、法律與文學或是文化研究等等在台灣更冷門的領域了。
: 因此,長遠來看,或許可以以法律史作為一個起點,
: 因為這是法學院內目前惟一將法學與實証性的社會科學結合起來的學科,
: 似乎應該好好珍惜這個種子。
: 是故,雖然似乎可以看到學術上美好的願景,然而要找出解答誠非易事,
: 需要對基礎法學有興趣的同好共同參與。
: 而筆者也期待這樣的研究能回頭影響其他部門的法學研究,
: 使法學研究能脫離以先進國家立法例為尚的時代;事實上,
: 與其進行缺乏實質意義的「科際整合」或是流於技術形式的「科技整合」,
: 不如藉由從各個不同學科觀點出發,對法學及法律運作予以觀察、檢討,
: 這樣才能真正刺激法學的活絡反省。
: 由此觀之,當我們對傳統中國法制以及其他各階段的法史研究有更深層的理解,
: 也就更可能掌握當代台灣社會中一些看似守舊實則有其道理的思考模式,
: 從而在價值選擇上能有更清楚的背景知識;
: 而這將使得台灣的法學思維能有更堅實的在地基礎,
: 而不再無根地遊學於各國之間。
: 因為對法史學認識論的檢討同時也將影響法學之認識論基礎,
: 它將撼動普世命題的真實性:
: 法律的原理並非全人類共通不易的真理,
: 而是隨著文化體系的不同而有著根本性的差異。
: 對良善之法律制度的追尋不能單純的求諸所謂先進國家(即使常有值得參考之處)
: ,猶如讀書做學問一般,背來的、抄來的學問不會是自己的學問,
: 良善之法律制度必須藉著在地的實踐與論述一點一滴地建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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