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問題 - 法學
By Selena
at 2003-09-30T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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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ﳿ)》之銘言:
: : 可能還是沒有很清楚,迴避義務是一種當為誡命,迴避義務違反是一項
: : 事實,構成要件中重要的是某一項事實是否與法益的侵害間具有一般客
: : 觀第三人足認應予處罰的危險性,但是這與有沒有迴避義務無關,因此
: : ,超速是事實,應不應超速是誡命,這兩件事本來就不一樣。
: 我之所以說消化,是為了解釋為什麼傳統過失犯理論在注意義務裏不包
: 涵結果迴避義務,因為在理論結構上的這個部分功能,事實上被轉化至相當
: 性的判斷之中。換句話說,原來結果迴避義務在處理的對象,在客觀主義裏
: 頭是交由相當性的判斷處理。
並不是,傳統過失犯理論的注意義務就是兩項:預見義務與迴避義務
,除非是兩項皆有違反,否則不能認為有過失,客觀主義作為一種回
歸古典理論的提倡,不可能反對這種兩項義務的共存特質。
此外,相當性是判定某項行為的危險性,這和行為人本身有沒有該義
固然有關,因為有義務才能導出他的行為有最起碼的危險性,問題在
於義務的違反與義務的存在是兩件事,而任何迴避義務並不必然能導
出一定是保護系爭法益的論理邏輯,因此構成要件的重點應該是放在
義務的違反這件事情上,只不過我們基於客觀主義的立場,必須很清
楚地說,義務的違反不必然導出危險性的產生,實際上的重點仍在於
危險性。
因此,義務的存在與違反既然不應作為構成要件的解釋對象,其功能
就會變成是個人控制某項法益侵害在社會脈絡下的範圍確認。從而,
也就成為罪責的要素了。
: : 此外,迴避義務與迴避可能性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真正不好解決的
: : 應該是迴避可能性如何對抗構成要件化的宿命。
: 這點可以再多提一點嗎?
你一直用迴避可能性的問題來回答迴避義務的問題,這一點下次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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