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認識過失 - 法學
By Regina
at 2003-12-08T20:39
at 2003-12-08T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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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b (我愛大家)》之銘言:
: 沒錯,這是黃可怕的地方
: 無論是有認識過失亦或無認識過失,其實實務判斷的少
: 其重點也在於量刑方面的參考,
: 而動機判斷一事在本來客觀主義所預設的立場中亦為如是
: 不過在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到底是不是重要?
: 將過失一事弄成沒有意欲,是走的太極端些
: Jakobs把過失和故意混為一談還可以成為一個學說是一直讓我想不透的
: 實際在解黃的題目就知道,其實很難區分故意和過失
: 明明是預見可能性的問題,應講成預見也不是不對,
: 問題是預見可能性和認識根本不是在同一個脈絡下可以探討
: 所謂認識,是試探求人類內心的高檔做法,可不可做得到是一回事
: 然而過失卻是社會規範所課予,如果遵從此則將是客觀主義最大的隱諱
: 走到極致的客觀,那麼過失犯的認定也將成為類似納粹的恐怖刑法
其實故意過失在客觀主義裏頭也不見得是脈絡分明,我倒是同意
Jakobs的觀點,認為故意過失是類型光譜上兩塊相鄰的區域。
認識(預見) 預見可能性 無預見可能性
─────────────┴─────┴──────
故意→間接故意→ 有認識過失→ 過失 →無過失
────────┬──────────┬──────
有意欲 無意欲 無意欲
要求迴避 例外時要求迴避 無法要求
對於想殺人的人,刑法給出的命令是不要殺人,這是原則;但是
例外的時候(法益脆弱而須嚴格保護),刑法對於那些雖然不想殺人
,但是有認識或有預見可能性的人,例外地要求他們盡力迴避結果發
生;至於那些根本沒有預見可能的人,刑法也無從對他們發出要求。
因此,就以處罰故意為原則的刑法而言,過失處罰是例外,必須有明
文規定,因為在過失的情形,刑法不僅要求行為人不作為,更要求行
為人有所作為(結果迴避)。
而我會以為,意欲才是故意過失理論上的分界,而認識只是判斷
有意欲的前提,有預見可能性則是要求迴避結果的前提。
至於實際判斷上,預見跟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也都是從外部進行推
測的,因此更明顯呈現為程度上的差異;而有無意欲的判斷同樣也是
如此。
: 所以關於動機設定的一事我並非採反對意見
: 不過我想過如何發展,或者如何想到動機說
: 又,在原本故意和過失不同context之下如何導入?
: 皆可考慮動機一事肯認之
: 如果故意是認識加上意欲,將意欲解釋成反對動機的生成
: 那麼,犯罪動機超越反對動機一事是乃責任上可非難之
: 但是過失呢?在認識沒有當真的時候,意即在線沒有連結起來的時候為有認識過失
: 那麼,有疑問的是,到底有認識的過失是屬於故意這個部分還是過失?
: 意即,名為過失,但是解釋上的發展是從未必故意和其差別之所在
: 那麼,要怎麼解釋有認識的過失和無認識的過失相同之所在?
: 用折衷的過失理論來看的話,所謂一般意思緊張加上能力區分
: 仍然可以用在有認識的過失身上,(撇開能力區分的問題)
: 所以,其仍為過失犯的脈絡,因此未必故意和有有認識過失的差別
: 其實應該差別甚大才對,也就是說實際上應該是差別很大的判斷
: 然而事實卻非如此,判斷上仍然有其困難,
: 照理說既然故意和過失本身不在同一脈絡之下,區分故意和過失是一件容易的事
: 如果區分了,再來分故意和未必故意,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
: 動機說似乎不重要,雖然動機應仍認可為量刑的因素
: 不過,如果一開始就能區分故意和過失,那麼動機說顯得不重要
: 但,明明就很重要不是嗎?
: 所以我的疑問是:
: 雖然我質疑Jakobs把所謂預見和預見可能係放到同一個架構探討是很荒謬的一件事
: 然而回過頭來質疑客觀主義,現在的問題是即使認可到故意和過失是不同CONTEXT
: 但是區分上仍顯困難的原因是什麼?
: 我為客觀主義的解套方向是,
: 所謂故意,雖然是行為人內心的想法,而過失並非想法的產生
: 但是,如果肯認探求個人的內心終究會是枉然,意即此人有沒有故意,永遠是個謎
: 在這個思考之下,其實在討論上會開始走向所謂故意是共同主觀的貼附而已
: 而過失更是如此,那麼客觀主義只不過是在限制共同主觀的恣意形成而已
: 因此,說了那麼多,所謂故意和過失區分,反對動機生成與否,超越與否
: 都只是策略上的遊戲而已,一個行為背後的意義所要非難的價值高低
: 雖然我們說有故意過失兩種,但是他到底是哪一種,
: 根本上是一個區分切割然後把他的外顯特質那入論述的分類而已
: 因此,我覺得重點在於動機的多數,如果能夠肯認這點
: 那麼對於現實上故意和過失的分類,都能有其限制的功能
: 而尤其再於甚至可以將故意變成過失的高級解釋
--
我要堅持直覺的執著
勝過理性的選擇
因為在那背後
是一切美麗的幻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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