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法學
By Una
at 2011-05-29T20:36
at 2011-05-29T20:3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覺揚州夢)》之銘言:
: 首先呢,
: 說歷史學者提出的理論能夠預測未來就是很大的悖論......
: 其次呢,
: legal realism通常翻作「法律唯實主義」,
: 其淵源是美國特有的詹姆士與杜威的實用主義傳統,
: 跟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有別的,
: 反而"Law Empire"中的conventionalism才比較接近法實證主義的傳統。
: 而實用主義一如其名,本來就強調效用性與實踐性,
: 並非知識系統的建構,
: 雖然某種意義上他也是在「人的大腦中」建構知識系統啦,
: 但到相當晚近,
: 即使是作為提供知識奶水的行為科學,
: 也都不太承認實用主義是門社會科學......
: 當然更別提用legal realism去指稱其他社會科學家......
: 最後呢,
: 我們針對的乃是經驗科學的「法則」,
: 雖然也翻作"law",
: 在自然法意義下也被認為具有應然性,
: 可是跟實定法律條文具有的應然性終究還是不同......
: Dworkin這邊外部觀點的意義,
: 乃是律師不問法官適用法律條文的心理歷程,
: 而是就法官的過去判決、人身屬性去推測法官在下一個案子會如何作判決,
: 這裡用predict只是說實際個案中的律師對於法官如何審判作「預測」的行為,
: 以方便訴訟上的迎合與運作,
: 但並不是說拿經驗或實證「科學」的知識建構來「預測」人類活動的應然性。
: Dworkin書裡要談的,
: 跟現在有關經驗科學的預測力或指導性與「實踐」間的糾結,
: 真的沒什麼關係......
現在的問題很明確,就是Dworkin書中所謂的外部觀點是什麼意思,掉一堆書
袋縱然乍看之下似乎有助於問題的解答,但其實不然。這些書袋在這裡除了顯
示出混淆焦點的企圖之外,別無所益。
Dworkin對於外部觀點的說法我在前文曾經提過: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of legal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
而這段話是下述命題的延續:[The] crucial argumentative aspect of legal
practice can be studied in two ways or from two point of view.
換句話說,對法律實踐抱持外部觀點來加以觀察的人所問者乃是,何以在某些
時空背景下會發展出某種特定模式的法律論證。誠如你所言,你也認為,「就
法官的過去判決、人身屬性去推測法官在下一個案子會如何作判決」,或者「
實際個案中的律師對於法官如何審判作『預測』的行為」是Dworkin所謂外部觀
點的意義,那麼以操弄文字的方式解讀'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沒什麼意義。對法律實踐的外部觀點,Dworkin想
說的不過就是,這是一種把法律當作事實般的考察方式,而正好因為社會學與
史學的考察對象(object)是事實,因此在此被拿來作為一種範式。
法唯實論是其中一例。其將「法律」當作一種事實來研究,企圖以事實做為基
礎的經驗法則取代規範命題作為法律論證或推理的主要內容。我從頭到尾沒有
要說什麼「拿科學的知識建構來預測人類活動的應然性」,更遑論我還不太清
楚「人類活動的應然性」是什麼奇怪的詞彙,又這句話是個怎樣奇怪的命題。
如果沒有給定價值,則科學無法協助我們區辨應然命題的真假,那我們又怎麼
可能拿科學來預測應然命題。別再隨便拿帽子給別人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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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呢,
: 說歷史學者提出的理論能夠預測未來就是很大的悖論......
: 其次呢,
: legal realism通常翻作「法律唯實主義」,
: 其淵源是美國特有的詹姆士與杜威的實用主義傳統,
: 跟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有別的,
: 反而"Law Empire"中的conventionalism才比較接近法實證主義的傳統。
: 而實用主義一如其名,本來就強調效用性與實踐性,
: 並非知識系統的建構,
: 雖然某種意義上他也是在「人的大腦中」建構知識系統啦,
: 但到相當晚近,
: 即使是作為提供知識奶水的行為科學,
: 也都不太承認實用主義是門社會科學......
: 當然更別提用legal realism去指稱其他社會科學家......
: 最後呢,
: 我們針對的乃是經驗科學的「法則」,
: 雖然也翻作"law",
: 在自然法意義下也被認為具有應然性,
: 可是跟實定法律條文具有的應然性終究還是不同......
: Dworkin這邊外部觀點的意義,
: 乃是律師不問法官適用法律條文的心理歷程,
: 而是就法官的過去判決、人身屬性去推測法官在下一個案子會如何作判決,
: 這裡用predict只是說實際個案中的律師對於法官如何審判作「預測」的行為,
: 以方便訴訟上的迎合與運作,
: 但並不是說拿經驗或實證「科學」的知識建構來「預測」人類活動的應然性。
: Dworkin書裡要談的,
: 跟現在有關經驗科學的預測力或指導性與「實踐」間的糾結,
: 真的沒什麼關係......
現在的問題很明確,就是Dworkin書中所謂的外部觀點是什麼意思,掉一堆書
袋縱然乍看之下似乎有助於問題的解答,但其實不然。這些書袋在這裡除了顯
示出混淆焦點的企圖之外,別無所益。
Dworkin對於外部觀點的說法我在前文曾經提過: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of legal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
而這段話是下述命題的延續:[The] crucial argumentative aspect of legal
practice can be studied in two ways or from two point of view.
換句話說,對法律實踐抱持外部觀點來加以觀察的人所問者乃是,何以在某些
時空背景下會發展出某種特定模式的法律論證。誠如你所言,你也認為,「就
法官的過去判決、人身屬性去推測法官在下一個案子會如何作判決」,或者「
實際個案中的律師對於法官如何審判作『預測』的行為」是Dworkin所謂外部觀
點的意義,那麼以操弄文字的方式解讀'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沒什麼意義。對法律實踐的外部觀點,Dworkin想
說的不過就是,這是一種把法律當作事實般的考察方式,而正好因為社會學與
史學的考察對象(object)是事實,因此在此被拿來作為一種範式。
法唯實論是其中一例。其將「法律」當作一種事實來研究,企圖以事實做為基
礎的經驗法則取代規範命題作為法律論證或推理的主要內容。我從頭到尾沒有
要說什麼「拿科學的知識建構來預測人類活動的應然性」,更遑論我還不太清
楚「人類活動的應然性」是什麼奇怪的詞彙,又這句話是個怎樣奇怪的命題。
如果沒有給定價值,則科學無法協助我們區辨應然命題的真假,那我們又怎麼
可能拿科學來預測應然命題。別再隨便拿帽子給別人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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