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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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1-06-12T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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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一陣子沒上網......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為什麼我要對你的「預測」不以為然?
: : 因為當人們認為實證科學的法則必須具有預測功能時,
: : 除了遠離了實證研究建立客觀知識的初衷外,
: : 不管是人們拿未來發生的事檢證過去的理論,
: : 或是用過去的理論推測未來,
: : 都已先預設了「必然」與「正常」,
: : 其實都是在冒用實證科學的知識權威性進行知識權力的差異化,
: : 蓋實證科學所以能夠取得知識權威,
: : 並不是因為它真能預測什麼,
: : 而是它有效地觀察、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人類活動,
: : 並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
: : ──實證科學所謂的「法則」意思就是如此而已,
: : 這也是為什麼,
: : 大學法理學一開始要去區分有關"law"的「法則」、「規律」或「法律」的歧義。
: 你東扯西扯還是沒有把問題談清楚。
: 一、所謂知識權力的差異化可不是單純因為將實證主義所發展的理論
:   拿來預測或應用才會產生的實踐效果;而是在(不只是實證主義
:   )理論本身的建構過程中,與對對象的說明或解釋過程中就已經
:   發生了所謂話語權力的獨佔與對認識對象的差異化的問題。
:   拿什麼知識權力的差異化來批判「實證主義理論」或「經驗科學
:   」的「預測性」不如說是沒抓到問題的重點。

沒抓到知識權力的重點的是你......
實證主義或經驗主義的「預測性」根本是你自己創設的命題,
你如果有去社科院好好學習過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教科書不會告訴你「預測性」可以評價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
沒錯,製造知識本身就具有話語權力,
但知識話語權的行使客體主要是對過去經驗觀察的解釋,
而不是預測未來。
當然,對過去的解釋會對未來發生影響,
但話語權對未來的影響乃是因為人透過把持對過去的解釋權威,
左右了其他人對於未來的看法,
這已經經過人當下判斷與運作的轉化了。
這也是為什麼每年二二八都要吵一次,
國民黨好像永世不能翻身......XDDDD
(其實不是不能翻身啦,
但得回到像威權時代那樣掌握歷史詮釋權,
比如讓現在一堆人還是相信,
辛亥革命是 國父孫大砲先生與國民黨的功勞。)

知識權力其實是非常常見的現象,
因為人類理性有其侷限性。
而後現代會所以將之突顯為「知識權力」,
就是看到現代性過分標榜人類理性忽略了人類理性的侷限性,
而對知識或學術再製提出的批判性命名,
當然也不會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後現代理論對於知識建構過去經驗的權力現象都在批判了,
你還妄想擴張到未來嗎?
實在過度跳躍了。

: 二、你說「蓋實證科學所以能夠取得知識權威,而是它有效地觀察、
:   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人類活動,並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你
:   這樣的表述不僅不能反駁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帶有的預測特質
:   ,反而是承認這個特質。
:   理由很簡單,因為你也認為實證科學不僅「觀察、歸納與解釋了
:   過去的人類活動」,更是「有效」地觀察、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
:   人類活動。
:   也就是說,實證科學之為科學,不是單純在建立一批描述事態或
:   者一群事態間關係的具體命題,而是從觀察的過程中,歸納出可
:   以說明或解釋研究對象的抽象法則。而,所謂的有效,便是在指
:   法則的有效性。
:   舉例來說,假設在經過統計以後,同樣一本雜誌, 100 個客人進
:   超商,有 10 個人會拿起放在架上的,有 30 個人會拿起放在收
: 銀機旁的。那麼,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欲建立起來的命題,絕
:   非僅是止於上述的描述(即符合事態的觀察),而是要再從這個
:   或更多的統計中建立起一種更抽象的命題(相對普遍的法則),
^^^^^^^^^^^^^^^^^^^^^^^^^^^^^^^^^^^^^^^^^^^^^^^^^^^^^^^^

你可以去問問社科院的統計學教授,
他會告訴你統計學沒這麼偉大......

:   譬如說,進便利超商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超在架上的雜誌,
:   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   這是一個以統計方法說明事態間的統計性質(因果關連的變形)
:   的例子。(當然是個極簡陋的構想)
: 在這裡,事態關連的法則才是研究的重點,而對過去事態或過去
:   事態關聯的觀察、描述與歸納不過是在證成這個法則的有效性。
:   而一個法則有效,意味著,對於所謂符合這個法則所描繪特徵的
:   全部事物都適用這個法則。
:   也就是說,當我們認為上述統計的結論(一個有限普遍的法則)
:   是有效的,我們不只是在說,先前進去便利商店過的 100 人裡
:   ,有 10 個人拿起了架上的書, 30 個人拿起了收銀機旁的書;
: 我們也是在說,下一個進便利商店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在
: 架上的雜誌,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是的,我同意你對描述性統計與機率的理解大部分正確,
唯獨把可能性的結論連結到普遍法則存在根本的問題。
請注意你現在在做的是社會科學實證研究的量化分析,
不是數學擲骰子或其他物理化學的科學統計,
可以製造一個密閉的實驗系統去控制所有的變因。
儘管形式上研究方法雖然是一樣的,
但別以為百年來實證主義的思想大家都是笨蛋,
沒有注意到要把社會圈成一個封閉系統根本是天方夜譚;
他們也沒自我感覺良好到會相信,
總有一天能夠窮盡人類社會現象,
就像自然科學一樣圈出一個封閉的實驗空間,
因此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實證精神在底蘊上多少是不同的。
如果你有去社科院上過研究方法的課程,
而且有很認真地跟完前面一兩個月令人想打瞌睡的理論與倫理課程,
你就會發現,
社會科學家們要比你所想像的還要謙遜許多,
他們會說,
他們是在解釋人類已經發生的社會現象,
不會妄言,
他們的實證研究是為了發現人類社會向未來有效的普遍法則。
還有,這前提得是有品有良心的教授。

況且,自從出現量子力學以後,
連自然科學也不再像十九世紀那樣,
敢鏗鏘有力嗆聲說存在上帝的普遍法則......

基本上你扯這麼一堆並無助於確立你的命題,
而我已經嘗試用統計學中迴歸分析的學科限制,
來反向解釋實證研究背後的實證精神。
我是覺得應該不難理解啦,
再不懂我想就只能自己試著去從頭到尾跑一次統計,
才可能開悟了......
反正只要跟我一樣,
作出來的量化分析報告被老師定個幾次,
就會了解了......

: 三﹑關於 law 的兩種意涵,也就是描述性的法則(實然),或規範性
:   的律法(應然)的劃分的確是很基礎的區分。實證科學或經驗科
:   學可以說嘗試是在建立起關於對象的描述性法則,而受到實證科
:   學或經驗科學影響的某些法學研究(譬如唯實論)則正可以說是
:   想以建立描述性法則的努力來取代建立規範性命題的努力;也可
: 以說是以研究實然對象的方法來取代傳統研究應然對象的方法,
:   亦即從實然的角度來觀察、歸納出有效描述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
:   法則。這種法則所涉及到的是習慣性、規律性,而非規範性。

顯然你還是沒有搞清楚,
「實然法則」與「應然律法」並沒有強調時間性,
尤其更沒有針對未來。
預測未來並非法則與律法的本體屬性,
而是人意向未來時,以過去經驗為素材的意志判斷。
否則就不需要不斷有學者不斷回顧研究去確認法則的解釋力,
也不需要有法律人不斷去詮釋與修法。

至於你對法唯實主義的看法,
就跟南投王老師說總有一天會世界末日一樣,
也是一種看法,
我是沒啥意見,
但我看你也不像是法唯實主義的擁護者。

總之呢,再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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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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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1-05-29T20:36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覺揚州夢)》之銘言: : 首先呢, : 說歷史學者提出的理論能夠預測未來就是很大的悖論...... : 其次呢, : legal realism通常翻作「法律唯實主義」, : 其淵源是美國特有的詹姆士與杜威的實用主義傳統, : 跟法實證主義(legal ...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1-05-29T19:07
: 為什麼我要對你的「預測」不以為然? : 因為當人們認為實證科學的法則必須具有預測功能時, : 除了遠離了實證研究建立客觀知識的初衷外, : 不管是人們拿未來發生的事檢證過去的理論, : 或是用過去的理論推測未來, : 都已先預設了「必然」與「正常」, : 其實都是在冒用實證科學 ...

為什麼台灣的基法只有法哲學,法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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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1-05-29T10:50
最近感觸特深 為什麼台灣的基法只有法哲學跟法史學,或者加上法社會學啦 大多是很理論的,很抽象的 只有理論的跟抽象的是基礎嗎 在美國看到他們重視很多基本的但不是抽象理論的東西 比如說法律人怎麼跟人interview,怎麼在網路上調查事實,怎麼在網路上查法律資料 法律人該怎麼說服別人 如何提供諮詢 怎麼調解糾紛, ...

法制史上歐陸曾有"契約不自由"的情況嗎?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1-05-29T10:40
civil law國家談契約自由好像都很抽象 到美國學些財產,信託,遺囑才感受到具體的契約自由 不僅只是盡可能不干預私人的安排 法律制度還必須成全人間的多元安排 在台灣,我們的產權移轉有幾種玩法 信託能不能擺脫黑吃黑的情況 好心人捐塊地給慈善機構,結果被拿去炒地皮 美國有那麼多大學,圖書館,博物館是靠捐贈運作 ...

法制史上歐陸曾有"契約不自由"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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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1-05-28T14:05
不好意思因為我不知去哪個版問。 法國大革命以後,拿破崙主導的法國民法典奠定了包含契約自由在內的古典私法自治 的原則(後來的演變姑且不論) 我想請益的是,那麼在這個古典私法自治原則形成「之前」;換言之民事關係在「商談、 協調」而訂定契約時,難道遵循的是「契約不自由」的原則? 請問古早時候,歐陸小商人、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