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OK, 所以應該是我對"社會地會"的理解錯了. 那應該比較像是面子, 而不是名譽.
但就算是這樣子好了, 我也不覺得傷害到別人的"面子"應該受罰.
用司法資源來保障這種不甚重大的法益, 我覺得有點浪費.
我想我應該是比較偏向你說的那種人吧!
另外, 我不太懂你為什麼會認為這種法律論證方式很詭異, 不合理也不合法.
(有法律規定我們要用何種方式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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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所以應該是我對"社會地會"的理解錯了. 那應該比較像是面子, 而不是名譽.
但就算是這樣子好了, 我也不覺得傷害到別人的"面子"應該受罰.
用司法資源來保障這種不甚重大的法益, 我覺得有點浪費.
我想我應該是比較偏向你說的那種人吧!
另外, 我不太懂你為什麼會認為這種法律論證方式很詭異, 不合理也不合法.
(有法律規定我們要用何種方式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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